2019-06-03

刑事案件中谅解书的作用有多大?


在刑事案件中,谅解书的作用有多大?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能让法院最终量刑幅度降低多少?小编为您搜索了一个案例,一起来看。

一、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5日凌晨3时多,被害人肖某1与同事胡某、黄某伟等人在饶平县黄冈镇新洲酒家聚会后准备离开,当走到酒家大门内埕时,被害人肖某1因打电话说话声音过大而被被告人张某等人责骂,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张某动手殴打被害人肖某1,被害人肖某1即稍回击一下,被告人张某及同案人张某1(已判刑)等人见状即群起而攻,围住被害人肖某1拳打脚踢,此时被害人肖某1的同事胡某、黄某伟等人上前劝阻也均被推打开。期间,同案人张某2(已判刑)驾车途经该处,见状便下车参与滋事。当见被害人肖某1被殴打倒地后,被告人张某与其他同案人便动手把被害人肖某1拖上一辆小轿车载走,将被害人肖某1丢于县政府东侧花圃旁后逃离。经饶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1头面部及右上臂软组织挫(裂)伤,颅底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胡某左眼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肖某1对上诉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二、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依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炎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伙同他人滋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一审宣判后,本案被害人对上诉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对上诉人张某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和财产,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才能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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