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三)

        你有听说过这种说法吗:如果因一方出轨而离婚,出轨方要少分财产。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在法律实践中是怎么操作的呢?出轨方要不要少分财产,什么情况下一方应少分财产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四种损害赔偿的情形,但是并不是要求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有这四种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过前提是要有证据支持,在现实生活中找到证据本身就非常困难,而且损害赔偿的标准受多方因素影响。

如果双方均有以上四种过程,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离婚时法院即可以判决另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具体情形要看案件及审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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