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告张恒民间借贷案,二审反转有多难?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郑爽代孕弃养事件被曝光后,郑爽父亲为表达愤恨,直接将郑爽起诉张恒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完整的公布出来【案号:(2019)沪0106民初53290号】,连打码步骤都直接跳过去了。本文不讨论代孕弃养的法律问题,也不闲扯他们之间的恩怨情仇。咱们从纯理性角度,分析分析他们这个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法律问题,看看张恒提起的上诉二审案件反转机率有多大。

注:该民间借贷纠纷案,郑爽父亲公布的这个一审判决早在2020年11月9日一审法院就作出了。张恒上诉后,该案已于2021年1月19日在上海二中院进行了审理。本人估计在4月之前二审判决结果能出来。

01.借贷法律关系的核心要件之一:借款合意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也是最为简单的一类案件。一般而言,原告方需要有证据证明“借款合意 +款项交付”这两项事实才行。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如借条(欠条)、微信聊天证据、证人证言、录音证据等;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证言、收据等。生活中有很多情形是 “二缺一”,比如有借条但现今出借,或有银行转账记录,但缺少借条。在这种某要件事实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就需要其他证据佐证,由法官结合全案证据,根据经验法则在自由心证的基础上综合评判。

具体到郑爽起诉张恒这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从一审判决书的内容上看,郑爽提供的证据其实很少,但都是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涉款项2000万元的性质,也就是证明“借款合意”)、银行汇款单(证明款项交付事实)。

从技术角度分析,张恒若想不败诉,大概有4条可能的路径:

①证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②证明这2000万已还(即承认郑爽转账的这2000万是借款性质);

③证明这2000万支付时的性质不是借款,而是其他(比如是赠与,或者干脆如张恒本人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加劳务报酬性质);

④证明双方在本案款项出借后的某一天达成过新的“变更合意”,改变了款项性质(如上)。

从判决书内容看,郑爽有转账凭证,直接排除了路径①;张恒不认可是借款,自然就不会也不可能傻到主张已返还,所以路径②也不行;从张恒答辩的内容看,他走的是路径③,但由于证据不足,败诉。

张恒主张(如上图所示),他拿这2000万元时出于内心自尊不好意思白拿,所以作出借的意思表述。所以他认为这笔款项表面上是“借”,实际上是“给”。

从民法理论角度讲,张恒这种主张即为 “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但这种真意保留所导致的合同效力影响,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中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生活中常见的借名买房所引发的合同纠纷,就是典型的双方意思表示都不真实的情形)。

一般而言,真意保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对方明确知晓你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而本案的关键就在于,郑爽证据充分,连转账时都特意备注“借款”二字。我们可以说郑爽“心机”深,但打官司一切看证据,情侣之间相互借钱也是很普遍的情形,更何况本案款项标的额高达2000万,所以除非张恒有十分充分的证据能推翻郑爽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否则法院不敢轻易判郑爽败诉。

02.张恒上诉获胜的关键:得证明存在变更合意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就看行为作出的当时当刻。如上分析,也许郑爽支付那2000万时内心的真实想法确实如张恒所述的那样,但从证据表观上看,她当时的意思就是“借”,而非给,况且张恒并无证据证明郑爽也是“真意保留”。

从判决书内容分析,张恒一审中往路径④这种思路答辩也许可信度更大些(但从本案证据看,依然会败诉)。但其思路出现偏差,其提供双方父母录音谈话证据,是想证明款项在当时就是经济补偿金加劳务报酬性质。但从时间发展顺序上讲,这种谈话发生时间是在出借行为之后,即便想争取法院认定其效力,理性的策略也应该是主张这是一种“变更合意”,而不是硬要针对款项支付的当时。因为基于经验法则,除非后面的谈话明确表明款项交付前后郑爽的本意其实是“给”而不是“借”(即郑爽本人认同。但这显然不可能),否则在先后存在两种不同意思表示情形下,只能认定为是双方达成了合意变更。

张恒提交了双方父母录音谈话证据想扭转局势。但这2000万款项是郑爽本人的财产,法律上讲其父母所作的任何意思表述都无法代替其本人,所以本案中的录音证据其实无论真假,均没有啥作用。一审中张恒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经有过合意变更。至于有网友说张恒心机太重私下刻意录音取证的问题,从打官司角度而言,这一点无可厚非,而且我们也提倡大家日常生活中有取证意识。(郑爽代理律师主张录音证据是张恒父母偷录的,不具有合法性。这个也是无奈之举,作为代理律师,哪怕心中早预判法官99%以上可能性不会排除,那也得提。其实关于录音证据合法性问题,除非是在卧室或私人隐秘空间偷录等情形才会导致录音证据不合法,否则一般情形都是合法的)

这里顺便说说这份判决书本身的问题。从结果上看,一审判决正确,但理由阐述和法条引用部分确有瑕疵。比如一审法院在判决书P4写到“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力高于被告提交的录音聊天证据”这句话(上图所示),更恰当的表述是引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关于民事诉讼领域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条款来对本案争议事实予以认定。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原告证据证明力高于被告证据证明力了就一定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这种证明力之间得拉开差距才行(如果只是高于,那只达到了“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不一定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但由于2002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争议,且后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换了表述方式,因此法官在拿不准如何表述时(即无法确定用“明显大于”这种表述是否恰当),稳妥的方式就是只对事实认定层面作表述,而且从逻辑顺序上讲,要排在最后作总结性评判(因为从判决书内容上看,法官认为郑爽提交的微信聊天证据证明力高于张恒提交的录音聊天证据,是基于其他证据后所得出的综合结论。而且本案中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的核心证据就是郑爽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有法院在张恒主张的“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是给”、“如果创造的价值不足额则退补”的认定上,认为“给”与“退补”两种说法本身即存在逻辑矛盾,这个也有问题。因为如果张恒主张的这种“退补”为真的话,其性质就是一种“附条件”的“给”,那逻辑就自洽了。最后就是法条引用部分,没有关于证据采纳、事实认定的法条,这是一个明显的疏漏,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写进去即可。

那回到主题,张恒上诉了并且据新闻报道提交了“新证据”,基于上述分析,个人认为,张恒提交的新证据大概率都是围绕他与二人所开公司之间的,诸如投资经营、费用花销之类的,张恒很可能并无直接证据证明郑爽本人曾对这笔2000万款项性质作过新的意思表述或合意变更,否则其在一审阶段早就拿出来了。而就本案来讲,这种间接证据即便数量再多,也没有实际作用。因此,从结果预测角度,个人认为本案大概率还是会维持原判,张恒的上诉会被驳回(具体情形还需要看后续新闻报道才能知晓)。

注:

本文对郑爽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书的分析,目的是为了针对一般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一个范例分析与大家交流探讨。本文关于民间借贷诉讼所作的法律层面的论述,于实务中遭遇此类诉讼的读者朋友也有可供参考之处。至于娱乐圈的各种新闻,我们还是理性看待为宜。



特别声明

如有网友或郑爽/张恒粉丝想评论本文的,请理性发言,拒绝脑残乱喷。本人先声明如下:

1.就本案判决书中反应的事实来说,这2000万确实是郑爽支付给张恒的。有人说她是空手套白狼,因为张恒把钱都用在郑爽身上了。但请注意,判决书里并没有认定这项事实,这是张恒自己说的,法院只是作了引用转述。想分析本案法律问题,请先具备看懂判决书的基本专业能力。

2.即便郑爽空手套白狼,但从法律上讲,借贷关系与张恒把钱用来做什么了,是两码事。

3.我不是郑爽或张恒任意一方的粉丝,本人作为律师也不追这些星。

4.本文纯粹从法律角度分析一审判决,没有情感倾向,无所谓哪一方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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