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点白话经济法——买卖合同(3)

买卖合同的第三个点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检验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的应当及时检验。

A.先说这个约定的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这个理解起来很简单。

B.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上面说及时,那啥叫及时。先看质量保证期,有质保的按质保。没质保的,比如有些设备就没质保,那就按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检验都算及时。

2.上面说的是一般情况,而有些出卖人比较坏,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过了检验期间后才发现问题,那这种的话,就没有什么检验期的限制。

3.有些出卖人脑子笨,没读过几本书,东西卖出去后,过了检验期也跳出来说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呢这还不算完,承担就承担吧,回过头看了下经济法,才发现已经过了检验期了,自己承担责任很亏,于是反悔。这种吧,压根别理,法院不支持。这一条跟诉讼时效很类似,上庭先没提诉讼时效抗辩,然后反悔,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没人搭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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