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快讯】一级建造师的新出路/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一级建造师的新出路!住建部发布征求意见稿

1月3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建造师或其他资格

2、建筑民企春天来了!省政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企中标为由决算审计“加码”

1月12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大利好民营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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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隐性壁垒!

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决算审计“加码”。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虽无销售业绩,但经相应资质机构验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允许其参加我省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3、财政厅:正高级职称专家劳务费最高3000元/人·天!副高2000元/人·天

12月27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副高2000元、;其他人员1000元

◾参加以会议(包括网络会议)等形式组织的现场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税后)按照以下标准(上限)执行: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0元,其他专业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

◾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全国知名专家,可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浮50%执行。

4、国家发改委:2月1日起,对中央投资3000万以上的单体项目,实时监控!

近日,发改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对中央投资3000万以上的单体项目,采用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敏感项目外,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万元以上,具备实际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单体项目,结合实际要求项目单位(法人)在控制性工点现场配备或者利用现有项目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探索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方式,定期核查项目建设进度。

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法人)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

5、人社局:取得该类中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取得数字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具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的职称评价。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取得特级技师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取得数字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在本市从业且取得工程技术助理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5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6、首批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发布!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大力推进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推广这些积极成效。

此次形成的第二批清单囊括推进农民工向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转型、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和政策支持、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等五大任务的16项主要举措,涵盖47项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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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统计局:2023年12月建筑业景气水平有所回升!

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2023年12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23年12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49.0%,比上月下降0.4个百分点;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0.4%,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综合PMI产出指数为50.3%,比上月微落0.1个百分点,我国经济总体产出景气水平保持稳定。

8、一造对应职称人员,1年内只认可2次,3次以上视为无效!

近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中提到,对于资质申请通过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1年内只认可2次,3次以上视为无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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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评定分离!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发布!

近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以规范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评标活动。办法于2024年2月1日起试行。

该办法涵盖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评标办法种类、专家组成、否决投标条款设置、责任建筑师述标、详细评审因素、定标方式、新技术应用与知识产权、未中标方案补偿等十部分内容。据上海市住建委相关领导介绍,该办法充分考虑建筑师及其团队的综合能力、服务内容、设计方案优劣,淡化价格竞争,旨在引导建设单位选择优秀的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

10、新疆住建厅:自2024年2月15日起,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对事故承担首责

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印发《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三条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一张网”。

第十二条 (质量缺陷保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条 (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当牵头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按照规定签署《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对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当牵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202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考试大纲已出,需要完整版的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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