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参加户外运动,有人受伤,大家都要赔偿吗?

民法典让权力救济更加充分

参加户外运动,有人受伤,大家都要赔偿吗?你参加足球赛时,发生碰撞对方受伤倒地,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大腿骨骨折和轻微脑震荡,花费医药费六万余元,对方以撞伤他为由,要求你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十万元怎么办?

民法典让权力救济更加充分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法言告诉我们,如果权力受到侵犯后,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援,即使权力规定的再完备,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民法典对权力救济高度关注,再对侵权责任法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篇,形成了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

现实生活中,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后,责任由谁承担的纠纷经常发生,导致相关机构不敢轻易组织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其实民法典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经确立了“自甘风险”的规则。

明确规定,对于明知活动有风险而自愿参加的,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由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同时,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我们在足球运动中,一些行为属于正常的合理冲撞,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赔偿。

当然,如果你存在故意伤害等过错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比赛的组织者或者足球场地的经营者,如果存在过错,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在我们自愿参加马拉松、攀岩、足球等体育活动时,应当认识到,此类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受到损害时也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让权力救济更加充分

随笔/恒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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