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岗证考试实务-案例8-女职工怀孕被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招聘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并查明应聘者应如实填写表格,如有欺骗和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葛艳红和韩平同时被录用,该公司与他们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6个月,葛韩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但工作三个月后,单位发现葛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于是解除她,但葛拿出医院证明自己已怀孕,单位并不理会,仍然解除了葛的劳动合同,同月,韩平开始出现呕吐,恶心和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8个月,韩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韩在;招聘时没有如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也解除了韩的劳动合同,葛涵与单位交涉未果,所以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

问题:

1、依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类的。


2、 劳动法律规范对女职工在三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精神实质的是什么含义?

劳动法律规范对女职工在三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精神实质是相对的不得解除,不是绝对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内,女职工有过失性情节的人可解除。


3、试分析本案中解除葛韩两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本案中,葛韩两人情况不同,应该区别对待。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规定劳动者在签订过程中有欺瞒欺骗行为的,则合同无效,伪造文凭应聘不符合录用条件,又在签约中欺骗单位,因而可以解聘

2、用人单位解聘函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怀孕属于个人隐私,韩隐瞒怀孕均不属于过失性解除的情形,因此解除韩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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