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基本农田种樱桃树,是一种犯罪行为

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山东聊城市冠县,为了达标“国家森林城市”流转了3200亩土地种樱桃,而这些土地基本上都是基本农田。

为了达标把耕地变成樱桃园,花了多少钱先不说;检查完就没人管,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稍后谴责。仅仅就是用基本农田种樱桃树——即使樱桃树现在依然存在,年创收超过种农作物——这种行为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

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植树造林本是一件好事,但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闻中提到土地是经过流转取得的,也就是说占用基本农田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经过审批,不仅不是犯罪行为的阻碍因素,反而是另一种犯罪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基本农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即基本农田的转用或征收的审批机关只有国务院,实践中利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审批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3200亩的基本农田被占用,自2017年土地就种上了樱桃树,并且还进行了国家森林城市的验收工作,竟然没发现种樱桃的土地是基本农田?!要么上级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要么上级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同流合污。无论如何,上级机关相关人员都难辞其咎。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听闻央视报道后,山东省连夜成立三级调查组开始调查此事。我希望调查组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好好反思近期发生在本地域内的一系列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毕竟为人谋且忠只适用于熟人圈的话,格局还是小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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