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原创
•对优先权的审查
法条原文《专利法》 第30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末要求优先权。
•1.要求优先权声明时限
•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末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2.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内容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原受理机构名称为中国)。
•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申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末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末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
•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②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③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需要再提交纸件复本。
⑤当事人在提交外文优先权证明文本时,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
• 4、在后申请人
1)外国优先权
要求国外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我
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
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2)本国优先杈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了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5、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程序
•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6、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
• ②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
• ③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④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7.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优先权的期限不能要求恢复,但是视为末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要求
优先权的权利:
①由于末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②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③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④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末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例如,由于提出专利申请时末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又如,对于已撤回的优先权,不予恢复。
•8、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申请日
起2个月,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期满末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末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