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三杰”之商鞅:变法图强还是作法自毙?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的代表人物,卫国人,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鞅、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地,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

首先看,商鞅是如何变法的。

商鞅自魏国入秦,提出了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于是,便任他为左庶长,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

(一)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法律,轻罪用重刑;(二)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四)销毁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五)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

(一)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三)迁至咸阳,修建宫殿;(四)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五)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商鞅的变法以统一度量衡、废除井田制、推行重农抑商、实行法制、奖励军功、建立郡县制等为主要内容,同时还有增产粟帛的农民可以免除徭役,有余粮上交者可以得到官爵,提高粮食的价格,官不得违法而害农等政策措施,以鼓励耕织;另外,对其他可能影响农业生产的社会活动则给予抑制,如禁止商人经营粮食买卖,提高酒肉的征税以使其价格上升从而限制经营商牟取厚利,加重商人的赋税负担,商人及其奴隶都要服徭役等。

以法律形式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打破了奴隶主世袭贵族的特权,确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发展和壮大了地主阶级政治势力;中央集权的实行,巩固了地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发展了封建经济,壮大了地主阶级经济力量;方便了税收和交换。

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基本废除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封建领主所有制,确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政治方面,基本废除了分封制,确立了郡县制。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从落后国家,一跃而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的强国,出现了“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的局面。

那么,为什么说商鞅作法自毙呢?

商鞅实行的变法,也有很明显的弊端。

其一,重农抑商政策。商鞅奖励耕织的政策固然没错,但他又规定凡从事末业(工商)者,全家没入官府,罚为官奴婢。这种重农抑商政策,以后被历代封建统治者奉为金科玉律,即便在封建社会早期也没有多少积极作用,到了封建社会后期更是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

其二,“编民为什伍”和“连坐”法。商鞅为了加强管理和统治广大居民,规定分五家为一伍,两伍为什。又规定什、伍之内各家互相纠察,“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种使人民互相监视、互相告发的规定,使全体人民时刻处在互相猜疑的白色恐怖之中,到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演变为“保甲制度”,以后又被国民党所继承。到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的日本侵略者也实行保甲制度。

其三,奖励军功之法,商鞅规定:将卒在战争中斩敌首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杀死敌方士兵并割下头颅越多,晋爵越快,这就是所谓“计首虏功”。有人认为,这项措施大大提高了秦兵的战斗力,加快了统一中国的步伐。也有人认为,这种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难道要完成统一大业就非得多杀人?正因为有这条规定,“虎狼之师”的秦军才会屡次发生屠城、杀降卒(战败投降的士兵)的惨无人道的行为,光是长平之战就击杀、活埋赵国降卒40万人。

终于,在秦孝公死后,商鞅变法的弊端反噬到了他自己身上。

秦孝公太子秦惠王登基后,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亡至边关,想到客栈住宿,但是店小二不认识他是商鞅,见他没带任何凭证,便告诉他,根据商鞅变法的规定,留宿没有凭证的客人是要治罪的,连店主也要连坐。商鞅无奈,想逃到魏国去,但魏国因为他曾生擒公子卬,拒绝他入境。

商鞅只好返回秦国,偷偷逃到他的封地商地,发动邑兵攻打郑县。秦惠文君派兵攻打,结果商鞅失败战死。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示众。秦惠文君同时下令诛灭商鞅全家。商鞅为便于管理人员流动,所以颁布法令要求投宿者必须有凭证。可是最后就是因为自己这条法令才使自己车裂身亡。

所以后人说“商鞅变法,作法自毙”。

小吏认为,商鞅变法也不可能跳出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的圈子,有利也有弊,只要利明显大于弊,都是可以接受的。商鞅变法,使秦国一跃成为战国时期第一强大的国家,极大的推动了中华民族的统一进程,而且商鞅变法对历朝历代影响深远。从整个历史发展进程看,变法的积极性是远远大于其弊端的。至于“作法自毙”之说,商鞅宁愿返回秦国受死,也没有违反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说是个彻彻底底的“变法者”和“革命者”了。

你可能感兴趣的:(“战国三杰”之商鞅:变法图强还是作法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