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博弈与社会》笔记(2)导论:个体理性与社会最优:协调与合作问题

有节选,相当于按照自己的方式将内容组织了下吧?

协调与合作问题

什么是一个社会面临的基本问题?

这似乎是一个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触摸得到但又难以说清的问题,因为在不同的语境下,“社会”一词的内涵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含义是指和个人或个体相对而言的群体。美国生物学家爱德华·O.威尔逊(Edward O.Wilson)将“社会”(society)定义为:以相互协作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一群同类个体。更一般地,我们可以把社会定义为个体之间具有互动行为(interaction)和相互依赖(interdependence)的群体。也就是说,一个人做决策的时候,不仅要考虑自己有什么选择,还需要考虑别人有什么选择。由于没有任何人的选择是给定的,每个人决策得到的结果都会受到别人决策的影响。群体的这种互动行为,决定了个体的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意味着,一个人选择什么并不全是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人的选择受社会价值观、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像善恶、是非、公平这样的观念只有在人作为社会成员时才有意义。我们的语言、举止、饮食、着装无一不表明,人类是社会动物

大家做什么,自己也跟着做什么,不管其对错和原因,人的这种随波逐流现象在博弈论中叫做羊群效应(herd behavior)。人们不仅在语言上存在羊群效应,还在举止、衣着、饮食、投资等很多方面都存在类似的行为特点。羊群效应可以说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一种鲜明反映。

如上所述,社会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体。那么,一个社会面对的基本问题又是什么呢?

对于这一问题,读者或许有各自的认识,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说,传统上,经济学家关注的是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社会学家关注的是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法学家关注的是个体如何承担责任和义务的问题。这些认识从某种角度来看都是有道理的。但是,从人与人互动的角度来看,社会最基本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是协调(coordination)问题,第二个是合作(cooperation)问题。由于大量的现实问题经常是这两个问题综合在一起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以致人们经常认为这是同一个问题。实际上,协调问题和合作问题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在理论上把二者区别开来是非常重要的。

协调问题

什么是协调问题呢?

下面,我们以交通为例来说明。这个例子可以说是纯粹的协调问题,不存在利益冲突。考虑相向而行的两个人,每个人都有两种选择:靠右走或靠左走。如果选择不一致,如一个人选择靠右走,另一个人选择靠左走,不免会相撞;若选择一致,都靠右或是都靠左,则顺利通行,相安无事。我们可以使用下图来描述这一情形:

张维迎《博弈与社会》笔记(2)导论:个体理性与社会最优:协调与合作问题_第1张图片

图中,数字表示两个人做出选择后各自得到的回报:第一个数字代表行人甲的回报,第二个数字代表行人乙的回报。若两个人都选择靠左行(见矩阵左上角),或都选择靠右行(见矩阵右下角),结果将是顺利通过,我们记为每人都得到回报1;如果两个人选择不一致,甲选择靠左走,乙选择靠右走(见矩阵右上角);或甲选择靠右走,乙选择靠左走(见矩阵左下角),则两人相撞,都有损失,故记为每人的回报为-1。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这个表格假定了在每一种情况下,双方得到的回报都相等,即要么都是1,要么都是-1。这个假定有和现实不符之处,因为现实中两人相撞时,可能一方比另一方损失惨重,顺利通过时,也会有一方比另一方得到的收益更大的情况。但是,假定他们报酬都相等,以及行动一致情况下的报酬高于不一致情况下的报酬,我们可以很好地刻画出协调问题的实质:行动相互协调时,一荣俱荣;行动不协调时,一损俱损。

协调问题的核心是人们如何预测他人的行为。解决预测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比如,如果行人甲和乙出行的方式是步行,这样,他们相遇时,能够通过语言或手势来进行沟通,协调各自的行动。沟通是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和知识的交流。为了做出正确的预测,当事人需要掌握相关的知识。这些知识包括对行为规范的认识,对对方特性的认识,甚至还要掌握对方如何看待己方的认识等高阶知识。在我国,有入乡随俗之说。人们到陌生之地办事时,往往需要了解当地的一些待人接物的习惯,以使自己的行为能够和当地人的行为相协调。这些有关习惯和社会规范方面的知识对于解决协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在东北一些地区,酒桌上向他人敬酒,讲究先干为敬,即自己把自己酒杯中的酒喝光了为“敬”;而在河南,向他人端酒,让对方喝下去,自己不喝为“敬”。考虑一个东北人和一个河南人在一起喝酒,如何相互表达敬意?显然,这时就要看在什么地方喝酒了,然后根据入乡随俗的规则来解决这一协调问题。对对方特性的认识也是解决协调问题非常需要的知识。在我们上述的交通的例子中,如果当事双方有一方是个盲人,另一方在了解这一特性之后,就会主动改变自己的选择以和盲人协调。新手开车,在后玻璃窗上标出“实习”二字,是提醒他人自己开车不熟练,也有助于协调。在许多情况下,协调意味着不同的人应该遵守不同的行为规则,此时,理解对方的特征就更为重要。古代中国的官员出行时鸣锣开道,就是为了传递出自己的身份特性,以让其他行人调整行动。掌握有关对方如何看待己方的高阶知识也非常重要。以我们所考察的交通来说,甲选择走左边还是走右边,需要考虑乙认为甲会如何选择。如果甲认为乙会认为甲将选择左边,甲最好选择左边。如果乙预测甲会靠左行,但甲以为乙预测他靠右行,所以他还是靠右行,结果就会相撞。这就表明,协调问题不仅要求预期的一致性,还要求关于预期的预期也要一致。这实际上为正确预测他人的行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由于知识结构、信仰、偏好等方面的差异,我们很难准确判断别人的企图,从而也很难知道别人是如何看待己方的判断。这时候,就会发生协调失灵。人类社会的许多冲突,不是源自利益的冲突,而是源自误解,也就是错误的预期。一般来说,对于为做出正确的预测所需要的各方面的知识,我们往往是所知甚少(too little knowledge),甚至是没有可以利用的知识,正所谓“书到用时方恨少”。比如,对于规则性知识,我们身处陌生之地时,就会发现我们很难全部掌握该地之风俗礼节。在和朋友的日常交往中,我们也常常发现自以为很熟悉的朋友会有惊讶之举。这表明有关朋友的全部特性,我们并没有完全掌握。当然,有时候我们也会知道得太多(too much knowledge),以致超出我们大脑的加工和处理能力,使我们茫然不知所措。导致我们不能形成正确预测的另外一种情形是,我们有时缺乏正确运用知识的能力(fail to use the knowledge)。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自己知道某些知识,但是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包括遗忘在内,我们没有正确地利用这些知识,以致事后追悔不已。无论如何,沟通是有成本的。如果沟通成本很高,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又如何协调呢?如两个人都在开快车,且相遇地点是在一个拐弯处,没相遇之前,双方都无法观察到对方,等到快相遇时,沟通已来不及了。这种难以通过沟通来协调的情形在现实中其实很常见,毕竟沟通需要一些前提条件,要有一个交流的平台,如语言、思想、学识等方面的一致性,否则,将成为对牛弹琴,沟而不通。

就我们考察的交通问题来说,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制定交通法规。比如,我们国家交通法规规定靠右行驶,还有如英国等一些国家规定靠左行驶。进一步,为什么法规可以解决协调问题呢?其实,法规以及正式的制度之所以能够解决协调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帮助人们对别人的行为做出判断(预期)。比如说,当交通法规规定开车靠右行时,每个驾驶员都会预测其他驾驶员会靠右行,因为靠右行是每个人的最好选择。当然,许多情况下,预期的形成依赖于法规背后的权威因素。权威的存在意味着,当有人违反法规时,就会受到处罚。当预期到其他人都会服从权威、遵守法规时,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遵守法规就是最好的选择。但一旦法规失去了权威,就无法起到协调作用,因为那时人们将无法预期其他人将会如何行动。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愿意接受权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更好地协调。乐队的指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现实中,当某种紧急情况发生时(如交通严重堵塞),一个自告奋勇站出来发号施令的人也能得到大家的拥护,道理就在这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要解决协调问题,就需要人们能够相互正确地预测对方的行为。而要想做出正确的预测,需要沟通,需要恰当地掌握相关的知识,并能正确地加以运用;也需要一些明确的规则。沟通和规则都有协调预期的作用,二者的相对优势和相对重要性依具体问题而定。现实中,在有明确规则且规则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着规则来预测他人的行为。在规则不明确或规则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包括不同的人心目中有不同的规则),沟通就变得更为重要。

批注:思路是“协调”是什么——预测他人的行为;如何协调——需要沟通;沟通没办法——法律法规。

合作问题

为简单起见,让我们考虑一个由A、B两个人组成的社会。在某一活动中,每一个人都可以选择和对方合作,也可以选择不合作。如果两个人都选择合作的话,每人都能分享合作所带来的好处,即所谓的合作红利。如果两个人都选择不合作,陷入霍布斯所谓的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则两个人都会有所损失。如果一个人选择合作,另一个人选择不合作,则选择合作的一方将会吃亏,选择不合作的一方将从中获利颇丰。我们可以用下图来说明这个问题。

张维迎《博弈与社会》笔记(2)导论:个体理性与社会最优:协调与合作问题_第2张图片

批注:但也不一定就是霍布斯的战争吧,,,老死不相干其实也有可能啊。。。

如图所示,双方都合作的话,每一方都会得到的回报为3;如果都不合作,则回报都为0;如果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选择不合作,则选择合作的一方得到的回报为-1,选择不合作的一方得到的回报为4。

显然,从两个人的总利益的角度,即所谓集体理性来看,都选择合作是最优的。因为此时他们的总回报是6,而其他的选择组合所带来的总回报最多也就是3。但是,这样的一个社会最优(别忘了,我们假定这个社会只有两个人,对两个人总利益最优,也就是社会最优)的结果会出现吗?

如果每个人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做选择,这一社会最优的结果可能不会出现。因为每个人都会想到,如果对方选择合作,自己选择不合作得到的报酬为4,选择合作得到的报酬为3,此时选择不合作要优于选择合作;如果对方选择不合作,自己选择不合作得到的报酬为0,选择合作得到的报酬为-1,此时选择不合作仍然优于选择合作。所以,无论对方如何选择,自己选择不合作对自己来说都是最有利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是自利的理性人,则这时最终出现的结果是双方都选择不合作,每一方都得到0的报酬。这个例子表明,个体理性有时难以形成集体理性,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存在冲突。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合作问题(或合作困境)。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情形。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用“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来描述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囚徒困境的存在给我们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一个社会存在合作红利,我们如何来获得它?或者说,如果集体理性是我们所希望达到的,那么,我们如何通过个人的理性选择来实现?在本书后面的讨论中我们将看到,人类社会的许多制度和文化就是为解决“囚徒困境”问题而演化出来的

批注:哦,这点有意思。

仔细想想就会发现,合作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激励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希望经由个体理性选择来实现集体理性,获取合作红利,就需要对个人的行为进行激励和诱导。这种激励和诱导经常采用物质手段进行。比如,对于合作行为给予奖励,或者是对于不合作行为予以惩罚。这样,就会使得不合作行为带来的回报低于合作行为所得到的回报,从而激励个人选择合作行为。显然,进行物质奖励的一个前提是,要存在一个不受财富约束的第三方,从而能够有足够的财富来实施物质奖励。另一个前提是,该第三方要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以识别出谁选择了合作,谁选择了不合作,并且能够公允行事,从而能够正确地实施物质奖惩。

可见,实施物质激励对第三方的财富、信息、能力、公正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这四个方面可能很难实现。比如,有时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第三方,有时存在一个第三方,但他缺乏足够物质财富,或者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能力,以致难以实施奖惩。在这种情况下,对合作行为进行激励往往需要借助非物质手段。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国家的主流价值观中,都对合作行为做出价值上的肯定。即使在一些亚文化中,如黑社会的文化中,也对自我牺牲行为予以推崇。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们从合作行为中不仅会获得物质利益上的回报,还会有精神上的奖励;同样,不合作的行为会使得当事人心生愧疚,从而降低了物质回报的诱惑。精神奖励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人类有对荣誉的追求。如果我们能对合作行为给予非物质的嘉奖,对不合作的行为给予谴责,在个人追求荣誉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激励个人选择合作。这表明通过文化的熏陶、价值观的塑造,可以形成人们内在的精神力量,通过内省的机制,不需要借助第三方的监督从而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较为低廉地促进合作的实现。

协调与合作交织

前面我们分别讨论了社会的两类基本问题:协调与合作。在现实生活中,协调问题和合作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大量的问题实际上是协调问题和合作问题的结合。让我们用一个例子说明这一点。

设想有一座很窄的桥,一次只能有一辆车通过。现在从相对方向开来两辆车。如果一辆车先行,另一辆谦让,前者得2,后者得1;如果两车同时抢行,谁也无法通过,各损失2;如果两车都谦让,也是各损失2。如下图所示:

张维迎《博弈与社会》笔记(2)导论:个体理性与社会最优:协调与合作问题_第3张图片

这是一个典型的协调和合作的二重问题。合作意味着一个先行,另一个谦让,对双方来说比都抢行或都谦让好。但如果双方预期不一致,合作结果就不会出现。如A以为B会谦让,而B以为A会谦让,结果两人都抢行,谁也无法通过。与第一个例子(纯协调博弈)不同的是,尽管合作对双方都更好,但每一方都希望对方谦让自己先行,所以存在利益冲突。事实上,许多情况下交通堵塞的出现是协调失败和合作失败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可能是因为某个事件的出现打乱人们的预期,如修路,这时本应该靠右行走的车辆需要靠左行驶,以致人们需要降低车速来相互调整;如果大家相互合作,交替使用左车道,就不会出现拥堵,但是这需要每一个人都等待一些时间。但是,由于谁也不愿意等待,大家都想争先,以致僵在一起,谁也走不了。大家都不选择合作,局面反而更糟。

有时候,即使预期一致,由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不一致,也会导致合作失败。比如,出现在金融业中的银行挤兑现象往往是大家都预期到某家银行要倒闭,由于大家担心后去提款会让自己利益遭受损失,所以都争先恐后去提款,结果反而使本来不会倒闭的银行出现倒闭,甚至波及业务相关的其他银行,使其他银行也卷入挤兑风潮,导致整体储户的利益受损。从事后看,每个人的预期都是对的。

2003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的SARS疫情,以及2004年出现的禽流感都可以看成是协调与合作问题。一方面,个别地方出现了SARS患者,地方隐瞒不上报,是为了追求地方利益,担心疫情曝光后,影响本地区的招商引资、旅游观光。但是,各地区都隐瞒不报的话,将导致整个社会的灾难。另一方面,由于收治SARS患者的医院在隔离、消毒、治疗等多个环节没能相互协调,以致医院成为最大的传染源。由于一方面协调问题和合作问题的作用机制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它们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以解决协调和合作这两个社会基本问题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寻求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一般说来,社会规模越大,解决这两个问题的难度也就越大。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解决协调问题需要正确的预测,为此需要掌握相关的知识和规则。显然,在小范围的社会内,涉及的互动对象较少,一般而言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也较少,这样就比较容易做出正确的预测,从而相对容易协调。比如,我们看到家庭成员相互协调非常容易,吃完饭后,收拾餐具的收拾餐具,扫地的扫地,各司其职,井然有序。但当我们组织一个二三十人的乐队准备演出时,如果没有一个较长时期的排练和磨合,则很难协奏一曲。不用说,当涉及动员更多的人员参与时,协调难度更大。从合作的角度来看,参与的人数越多,个人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越不对称,价值观也越多元化,甚至对于什么行为是合作行为都会有不同的理解(如中国人点头表示同意了,日本人点头表示知道了),这必然使得合作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无法依靠内在的精神的或物质的力量,促进合作的实现就需要存在一个富有财富、信息灵通、识别能力强以及持正公允的第三方。随着人数的增加,对第三方需要满足的这四个方面的要求也在提高。比如,人数越多,第三方要从众多人中识别出谁没有选择合作就会越加困难。

以上我们假定协调问题和合作问题是给定的,事实上,就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而言,二者是内生的,它们是人类选择的结果。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工社会,分工是内生性的协调与合作的重要驱动力。人类为合作而分工,分工又使协调变得更为重要。孤岛上的鲁滨孙不需要与他人协调,但他也没有机会获得分工带来的好处。分工提高了生产效率,但如果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不同生产者之间不能有效地协调他们之间的行动,分工就不会产生合作的效率。生产者如何预期消费者的需求,这本身就是一个协调问题。预测失败意味着生产的产品并没有真正的价值,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经济危机。同样,在生产过程中价值链上的不同环节之间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单个环节上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不能增进人类的福利,反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分工之后,每一个人都只是掌握局部的知识,形成“隔行如隔山”的局面,协调也就更为困难。信息的分散也意味着欺骗行为更不容易被发现,这又使合作的难度加大了。

今天的分工已是全球范围的分工,几乎任何一件产品的生产,都是全球范围合作的结果。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如何协调各国的行动,促进合作的达成,显然更是一件艰巨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增进国与国之间的了解无疑是重要的。因为一方面可以借此来掌握相关的信息,有助于形成对对方行为的正确预测;另一方面,通过了解对方的利益所在,也有利于达成合作。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要有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实际上,所有这些机构的目的都在于协调各国的行动,促进各国的合作。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协调要求预期的一致性,合作要求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一致性。如果这两种一致性同时满足,就会出现理想的结果。比如,如果每个人都预期别人会诚实守信,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会受到惩罚,社会就会有高度的信任,每个人都会得到合作的好处。但是,现实中的许多情形往往是难以同时满足这两个一致性要求的。比如,如果背信弃义行为受不到惩罚,你就不会预期人们会诚实守信,结果是谁也得不到合作的好处。

无疑,解决协调和合作这两个社会的基本问题,我们需要依赖很多的技术手段。比如,钟表就是一个协调我们行动的重要手段。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规定“日上三竿”开始上课,恐怕上课时不仅学生会来得参差不齐,连老师也要迟到了。电话、手机、e-mail等现代的通讯手段也是我们协调行动、促进合作的有效手段。通过它们,我们可以及时传递信息,以改善决策,达成协调和合作。

但是,解决社会的这两个基本问题,人类主要依赖的是制度性手段(包括文化、习惯等)。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人类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或者称为明规则和潜规则。大致来说,前者如法律、各类规章制度,后者指一些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包括地方习俗、社会规范等。几乎每一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官场陋习也可以理解为非正式制度。文化实际上可以看成一些相关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集合。正式的制度一般需要依赖第三方的权威来实施,比如,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存在就是为了执行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我们前面提到的第三方监督一样,由于涉及信息的搜集等因素,依赖第三方权威来实施也需要较高的成本。所以,我们往往借助非正式制度作为补充。比如交通中,如果两辆车在一个狭窄的小桥相遇,谁先通过?在正式的交通法规中并没有加以规定,但是当事人会依照习惯协调他们的行动,如最靠近小桥的车先通过。当然,像社会规范这样的非正式制度通常也需要第三方执行,但这个第三方是社会成员本身,而不是集中化的权力机构。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执行成本相对较低。

无论是正式的制度还是非正式的制度,之所以能够有助于解决协调和合作这两个社会基本问题,是因为它们会对人们的行为施加约束,帮助人们形成预期,甚至影响人们的偏好。施加约束实际上改变了当事人选择每一种行为所得到的回报。显然,这对于解决合作问题至关重要,因为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合作行为的回报来激励当事人选择合作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制度(包括非正式制度)还会起到形成和改变人们预期的作用。比如,英国的希思罗机场规模非常巨大,旅客非常容易走失。如何尽快地找到失散的同伴就是一个典型的协调问题:因为你很难预期你的同伴会在哪儿等你。为了解决这样一个协调问题,管理当局在机场设立了一个“碰头点”(meeting point)。这样,任何走散的客人都会想到来这个地点等候同伴。设这样一个“碰头点”,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协调问题确立了一个非正式制度。

经济学家区别了价格制度和非价格制度,这一分类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分类相关但并不相同。价格制度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通过货币价格实现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交换。而许多互惠的交换行为,并不以货币形态表现。比如,家庭里的相互关照和爱护,我们很少看到丈夫需要花钱让妻子为自己做菜做饭。这类非货币交换的互惠行为,我们就可以看成是非价格制度。传统上,经济学家主要研究的是价格制度,对非价格制度注意不够。但无论价格制度还是非价格制度,都是市场经济中人们协调预期和促进合作的手段。传统上人们把价格制度理解为市场机制,把非价格制度排斥在市场机制之外,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导致了对市场经济本身的误解。事实上,市场经济中,价格只是市场运作的形式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非价格制度(如声誉机制)都是市场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市场最本质的是自由选择和自由签约权,而不是价格。反过来,在计划经济下,即使价格也只是政府控制经济的手段,而不是真正的市场机制,因为这种价格不是自由形成的。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以及价格制度和非价格制度都是社会的游戏规则,它们如何协调预期和促进合作,我们在本书以后的章节中会进一步讨论,这里不再深究。但有必要指出的是,无论什么制度,正式的也好,非正式的也好,价格的还是非价格的,都是人创造的,也是由人执行的,其中,“企业家”是创造制度和执行制度中最重要的非政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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