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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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违法具有连带性(共同制造了违法事实)

客观上,二人行为具有相互协作的关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物理性或者心理性的贡献

主观上,二人具有意思联络。

违法的连带性与因果性(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处理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就是说其中某个正犯只实施部分的实行行为,但是也需要对其他正犯制造是违法事实承担责任)

这里说的承担责任,是指需要对其他正犯制造的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是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归属责任(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有因果性)

无法查明情形

情形一

  • 案件:甲乙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向丙开枪,欲杀丙,丙死亡,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
  • 分析:甲乙构成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此时无需查明是谁打的,因为每个人都需要对另一人制造的结果负责。
  • 结论: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情形二

  • 甲乙互不知情,在不同地点同时向丙开枪,欲杀丙,丙死亡,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
  • 分析:由于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属于同时犯,违法行为不具有连带性,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法查明情形下,有两种可能:
    一是甲开枪打死丙,此时甲构成既遂,乙对此不用负责。
    二是乙开枪打死丙,此时乙构成既遂,甲对此不用负责。
  • 结论:只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各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实行过限情形

这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 罪,甲又单独实施了B 罪。就B罪而言,甲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界限。问题是,就B 罪面言,乙足否构成共同正犯? 乙对B 罪要负最终意义上的刑事责任的条件:

  • 第一,违法阶层, 乙与B 罪丰实具有违法上的连带性。要具有连带性的条件是:客观上,乙对甲的B 罪事实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贡献;主观上,乙对甲的B 罪事实与甲贝有意思联络, 要有意思联络,首先要求知队
  • 第二, 责任阶层,乙对B 罪事实具存故意或过失。

案例:甲乙共同盗窃丙家, 乙在客厅偷, 甲在卧室偷, 甲被主人丙发现,丙抓捕甲, 甲将丙打成重伤。对此,乙着到了,没有搭理,继续偷企财物。甲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罪。在违法阶层,乙对甲的抢劫罪没有提供物理上或心理上的贡献,因此不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如果乙力甲的使用暴力提供望风或明示鼓励,则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如果乙只是睹中点赞,由于未让甲感知到, 未为甲提供心理上的贡献,不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

共同正犯中“共同”的含义

指标

客观行为是否相同

主观故意是否相同

触犯罪名是否相同

完全犯罪共同说

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才构成共同正犯

不同,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部分犯罪共同说

三项指标要求一部分相同即可。

主观都是故意,故意内容部分相同,触犯罪名可以不同。

构成共同犯罪是一回事,最终定什么罪名是另一回事,二者无需捆绑。

行为共同说

只要求客观行为具有相互协作关系,主观上对此有意思联络即可。

对于故意心态还是过失心态,在所不问。

触犯罪名不要求相同。

连带性与相同性

二人是否构成共同正犯,关键是看在制造事实上是否具有连带性,而不是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在形式上是否相同。

行为共同说,符合我国刑法规定。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总结:

二人是否构成共同正犯,关键是看在制造违法串实上是否具有连带性,而不是看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在形式上是否相同。共同犯罪的“共同”的含义是指违法的连带性,而非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共同正犯的类型

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特点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

其他具体支配作用大共同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比较重要)

  • 甲乙共同谋划实行犯罪(谋议行为对犯罪的发展起到支配作用)
  • 实施情形
    案例:(2014 年卷二第54 题B 项),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甲的谋议行为起到了支配作用,成立共谋共同正犯, 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去
    乙不去

谋划时决定不去(只参与谋划)。

谋划时决定去,但实行阶段由于客观或者主观的原因未去实施。

  • [ 注意] 共谋共同正犯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第一,共谋共同正犯。甲乙共同谋议,甲的谋议对犯罪的发展具有支配作用,构成共谋共同正犯。
    第二,心理性帮助犯。甲在共谋过程中随声附和,没有发挥支配作用,也没有亲自参与实行,则不构成共谋共同正犯, 只能认定为心理性帮助犯。
    第三,教峻犯。甲有犯意,乙无犯意,甲教竣乙产生了犯意,但甲对乙本人及犯罪的发展没有支配作用。
    第四,间接正犯。甲有犯意,乙无犯意,甲对乙本人具有支配作用,乙是甲的犯罪工具。

参考资料: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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