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一方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虽《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本案并未发生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事实,且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另外,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先析产再执行”的请求也并无不当。
2.不需要交诉讼费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来说,每个案件都要交诉讼费,除了以下六类: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刑事再审案件;部分再审案件。
3.什么案件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且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形的规定如下: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5.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对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情形的规定如下:
第六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十一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6.小额程序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对小额程序特点的规定如下:
第七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第八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第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第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7.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对独任制适用范围的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六)发回重审的;(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不服民事裁定的。第十九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第二十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民事裁定的;(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8.电子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电子诉讼规则如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10.IPO项目中董监高涉嫌刑事案件的影响
(1)证监会/交易所在关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时,其针对的是发行人递交申报材料时的现任董监高,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监高存在该类情形的(包括离任前存在或离任后存在),只要发行人及时进行了更换,且该等情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不会造成实质影响的,则该等情形通常并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现任董监高(即未进行更换)报告期内存在犯罪记录,但若该等情形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且该刑罚事项也不会对其履职亦或是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则该等情形通常也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当然,为尽量使得企业上市的进程能够更加顺利的推进,更换或许是更优选择。
11.差额补足义务?
差额补足义务是指当债务人或融资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向债权人或投资人返还本金或收益时,由差额补足义务人代为履行相关资金支付的一种义务。实务中,差额补足主要被应用于债权融资及私募基金、信托计划领域投资收益差额补足。
12.流动性支持?
流动性支持,常常是指优先级投资者未得到足够偿付时, 流动性支持机构有义务向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补足支付, 来确保优先级投资者的收益更稳定和安全的特别安排。
13.维好承诺
一般而言,维好承诺主要包括对以下事项的承诺:密切监控融资方的财务状况;融资方保持持续运营;通过增资、股东贷款或其他财务援助,使融资方具有充足的流动性确保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维持对融资方的持股比例,不转让持有的融资人股权,亦不增加该股权上的第三方权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