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笔记: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初步比较——从“儿童最佳利益”谈起

注释

(2022/5/22 上午11:32:27)

“笃信法律自主的法教义学是无法自我协 调而成为一致的体系;它所谈的理想——不论是先 验的原则或者是最佳的国际实践——往往是空想”(贺欣, 2021, p. 155)

“规范法学是法教义学的大众版, 指的是从法律的渊源出发,即案例、法条和其他法律来源中来进行的法学研究;它只关心法律自身的分析,无意去考察法律 的效果或者法律在适用时发生的问题。它们的重心是“应然”的法律。”(贺欣, 2021, p. 155)

“社科法学从法律的外部来研究。考察的重 点恰恰是法律及其制度的运行,关心的是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力量的互动和影响。重心是“实然”的法律。”(贺欣, 2021, p. 155)

“法教义学面临的一个基本挑战是,它所 依赖的前提——法律的原则——是不断变化的”(贺欣, 2021, p. 156)

“贺欣:《街头的研究者——法律与社会科学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1 年版”(贺欣, 2021, p. 158)

“真实运作中 的司法调解则是三方的:法官不是中立的协调人, 而是三方中非常重要的一方,有自己的利益得失和 目标取向。”(贺欣, 2021, p. 159)

“苏力指出,法教义学能够更有效地针对司法 面临的常规问题,但对于新问题和疑难问题,却往”(贺欣, 2021, p. 160)

“往难以应付”(贺欣, 2021, p. 161)

“所 谓疑难问题,正是法教义学无法给出答案的问题”(贺欣, 2021, p. 161)

“法教义学中的支柱是解释学。它的任务是将法 律内部的矛盾之处,解释成体系协调,逻辑自恰的 系统。虽然协调过去尚有可能,但协调将来则是勉 为其难。”(贺欣, 2021, p. 161)

“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哈特指出,每一个词在 它的核心含义的周围都存在模糊的领域。在他举 出的经典例子中,“没有车辆可以进入公园”中 的“车辆”就充满模糊不清的含义。这个看似简 单的规定需要无数的例外,甚至是例外的例外才 能讲得比较清楚。原因是新的“车辆”会不断地 出现,以至于原来的定义无法囊括。”(贺欣, 2021, p. 161)

“法教义学更有效的针对司法面临的常规问 题;但对于新的问题和疑难的问题,社科法学往 往提供新的视角和洞见。”(贺欣, 2021, p.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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