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2

                                                             律师应仗人间义

                                                             作者:奉法如天

                                                                2020年9月4日

       律师是一个既神秘又特殊的群体,让人们既熟悉又陌生,对律师这个职业历来都是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天使,又有人说它是魔鬼。一会儿被人举上天空,一会儿又被人抛向谷底;有时遭人谩骂,有时又被人称赞。总之,是让人又爱又恨,或者说爱恨交加,一时间很难准确用合适的词表达它。爱它是因为律师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它在为人们排忧解难争取权益,惩恶扬善等等方面具有作用。恨它是因为有人觉得它是为坏人说话,专门钻法律的空子,为坏人开脱罪责。

        说这个群体特殊,是因为它既不是政府机关,又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群众团体;既不是公司、企业,又不是公益组织。总之,很难找一个准确的词去定义它的内涵。说它神秘,是因为它不被外人所了解,常常表现出多彩的生活。为什么这个群体会表现得如此多姿多彩呢?这是因为这个群体成分非常复杂,他们大都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又代表了不同的利益群体,这就决定了这个群体成员的不同的价值取向,也就是不同的价值观,又一定会表现出不同的外在形式。

       它的成员中,有的来自政府机关公务人员,有的来自公、检、法司法机关,也有的来自部队军人或者工人、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学生等等。正是由于这么复杂的结构,才使得它表现出不同其他行业的特点,也就决定了它的成员价值观的不同,正是由于价值观的不同,也就使得它的成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说它是天使,那是因为律师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贡献,人们对它予以肯定。说它是魔鬼,是因为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也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人们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认识水平不高,可能会说律师是为坏人说话,是保护坏人不受惩罚。这些都是人们对它带有自我情感地加以评判,无可厚非。

         其实,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们只是取得司法资格,依法执行法律职务的法律工作者。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务,他们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依法维护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也接受刑事案件受害人委托,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严惩犯罪分子;或者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与司法机关共同查清案件事实,做到既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使得案件在控辩双方辩驳的过程中,将事实澄清,然后再由法官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量刑裁判。

        这些都是在执行职务,其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但是,在这个群体中,也有少数律师在利益的驱动下丧失自己的底线,做出了一些让人遗憾的事情。但更多的是有良知,守纪律,忠于法律,热爱人民的人。这里面不乏有血性、有骨气的侠客律师,也有巾帼不让须眉的女豪杰、女汉子,他(她)们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有人说律师不是法官,它的天平永远都是倾斜的,因为它总是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后损害另一方利益,永远都不会公平。这话说的非常片面,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维护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绝不会滥用权力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它是在自己的特殊岗位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人们安定团结服务的;它在执行职务中化解矛盾,减少纠纷,起到了息讼止争作用。它通过自己的工作来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使一些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通过律师的工作得到解决,从而配合司法机关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之目的。律师虽然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但也不是和司法机关对立的群体,而是和司法机关一样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不过它是在通过代理当事人行使权力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它不能像司法机关一样主动地去行使权利,它只能在当事人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履行职务。这就决定了它的工作被动性和附属性。但是,这并不会影响律师履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职责的作用。

       律师由于代理不同的案件,表现出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民事案件中,律师没有独立的地位,他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就是当事人一方的代言人。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由委托人同意或者授权才能进行,当需要作出决定时,也要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这也是它的附属性和被动性。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却有独立于被告人的地位,他的辩护观点可以和被告人一致,也可以和被告人不同,一致或者不同完全取决于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和对被告人事实和证据的掌握来判定,并不需要征得被告人同意。这也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所具有的独立性所决定的。

        之所以法律这样规定,完全是从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都去考量的。因为,律师的另一个职责,就是同司法机关一道维护社会正义。具体表现在作为被告人辩护人时尤为明显,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从正面揭露犯罪事实。律师却从反方向去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真正存在,从而防止检察机关先入为主,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性。这样才能实现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目的。

        但是,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律师去查找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义务,律师如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如果不揭露,可能冤枉好人或者放走其他坏人时,那么,律师就应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揭露犯罪。这时,律师是站在社会正义的立场上,而不是仅仅是考虑个人得失。律师应当手执正义之剑,理直气壮地同犯罪作斗争,这才是律师应有之本色。

        有时律师就像独行侠一样,充满了侠骨和柔情,对法律的忠诚和对人民的热爱都同时融入到律师的情感之中,这样的律师就会在利益和正义面前做出正确的选择,而绝非唯利是图。有人说律师和商人一样,都是唯利是图。这话有些偏颇,律师虽然有时也会考虑利益得失,但它绝不同于商人,律师除了关心利益以外,它还必须心系社会正义。律师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那就是追求公平和正义。它通过执行职务过程中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它有执着的追求,那就是忠于国家和人民,忠实地执行法律。

        这也就决定了这个群体永远都不可能单纯地追求利益。而商人更多的是一切以利益为核心,商人本质决定了它有别于律师,它的一切目的都是在为实现利益而努力,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人的终极目标。为了实现利益,商人可能会不择手段,有时甚至会做出违法事情。但律师追求利益,是建立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基础之上,因为律师的宗旨决定了它不可能是唯利是图,它还有更高的追求,那就是天使的职责,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同时还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职责,这些都有别于一般的商人。

        也正是这些职责,才使得律师这个群体被社会所认可,又被人们所推崇。当然,有时也被人们所误解。律师这个群体成员来自工、农、商、学、兵、政等各个方面,代表各个层次的利益要求。但是,无论来自哪一个阶层,也无论接受哪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它都应该在不同的角度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才是律师的本分和职责所在,律师应仗人间义。


                                                                                       写于: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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