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8

逃犯自首请求先结婚,警察:准了!

最近,有这样一个令人感动的故事,六年前,男子杨某因打牌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人刺重伤后逃离,被列为上网在逃人员。期间,杨某遇到女友,并生下了女儿。最近,女友要求结婚,他才向女友“坦白”逃犯身份。女友给出“自首,我等你”的承诺。3月4日,两人来到泸州平安龙马派出所投案自首。杨某向办案民警提出,可不可以留点时间,让他去民政部门把结婚手续办理了。这个请求得到了民警的同意和祝福。那么,有些人可能会疑惑,该案男子能构成自首吗?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刑法中有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杨某伤人之后逃离,但在犯案六年后自动投案,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属于“犯罪较轻”的情节,不能免除处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司法机关是如何认定“自动投案”的情形,来确定嫌疑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对嫌疑人的处罚呢?

1、在犯罪后主动报案,即便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也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

2、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拒捕的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3、在司法机关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仅仅停留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其他的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


自首又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什么是特别自首呢?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即特别自首。成立特别自首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所以说即便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仍有机会可以构成特别自首,从而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需要嫌疑人自己如实地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若嫌疑人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系同种罪行,那么则不能构成特别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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