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案:你我可以说“不”,律师不能说“不”

如果你问我会不会给王振华这样的人辩护,我的答案是不会。

我相信绝大多数律师的选择都跟我一样。

但,你我可以说“不”,律师不能说“不”。

涉嫌强奸幼女,最终以猥亵儿童被判五年的富商王振华万万没有想到,头条竟被他的辩护人陈有西抢了去。

根据目前已知的信息,王振华在密闭空间中,对两名幼女被害人“做了一些事情”,并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具体可能是什么伤?笔者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了检索,结论非常有碍观瞻,就不贴出来了,读者可以自行检索(索引5.8.4)。

同样根据目前已知的信息,陈有西对其做了难称高明的无罪辩护,随即引发滔天舆情,全网声讨。其中一段辩护词是这样的:“王振华虽有嫖娼行为,但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牵线人)周燕某主动邀请对成年女性进行嫖宿的行为,可以受到治安处罚。”

律师到底该不该为“坏人”辩护?

陈有西面临的诘责,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那个人那么坏,你们为什么还要给他辩护?

王振华当然是大家口中的“坏人“,坏到罪无可赦,单是想一想他做的事情,就恨得牙痒痒。

但道德审判永远不能替代制度审判,否则我们会付出更大、更惨痛的代价。正义本身必须被以正义的方式实现,否则连正义本身也毫无价值。

正义在人间没有代言人,没有任何人有权自诩“自己就是正义”。历史告诉我们,每当我们树立起一个“绝对正义”的时候,就往往是我们需要忍耐沉重的“非正义”的时候。

正义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障,而“对抗性”是这套制度的核心。

“辩护人”正是这套制度设计中最为核心的角色。对抗就是辩护人的职责。

在我们现实的司法环境下,公检法俨然手拉手一家亲了,如果“辩护人”再自断臂膀,加入指控犯罪的行列,这可怕的后果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承担。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是为你而鸣。”

律师可不可以对坏人进行“独立辩护”?

“独立辩护”是一个相当有迷惑性的提法。太多太多的辩护人,打着“独立辩护”的旗号,干着伤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毫不夸张的说,每当辩护人说要“独立辩护”的时候,就是委托人要打起十二分小心的时候。

根据他们的主张,辩护人具有完全超脱于被告人本人立场和意愿的独立辩护地位,但相当打脸的是,绝大多数的“独立辩护”都发生在被告人本人作无罪辩解的时候。如果被告人本人认罪,这些动辄行使“独立辩护权”的人全都没影儿了。

律师制度是舶来品,我们对它的接受、消化、吸收有一个过程。对“独立辩护”的误解,缘于曾经的我们对律师制度没有吃透。

辩护人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的授权,是被告人自然辩护权的延申。“独立辩护”的本意是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而非相反。它意使辩护人能够不受案外因素干扰,大胆、完全地行使辩护权,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之内”。

既受人之托,则忠人之事。哪有委托人让你往东,你偏要往西走的道理?

如果被告人本人不认罪,除非解除委托,退出辩护,否则就不能放弃无罪辩护。哪怕硬辩也得辩下去。

你我可以说“不”,律师不能说“不”

从履行辩护人职责角度讲,陈有西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不仅没有错,他还在一个近乎极端到思想实验的极端场景中,完美示范了辩护人特殊的伦理规范和执业准则。

有人认为,陈有西作为一名有影响力的大律师,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这种民愤极大,突破道德良心底线的案件中,应该勇敢说“不”,进行良好的社会示范。

但我却恰恰认为,陈有西这样的大律师,在这样引起全民广泛关注的争议案件中,“舍生取义”,引发公众对律师制度,对辩护制度,对司法体制,甚至对社会治理的思考与讨论,这才是更大的贡献。

王振华需要一个辩护人,他也有权利获得一个辩护人。如果他的辩护人违背他的意愿,迎合公众,放弃无罪辩护,这才是我们更大的遗憾。

你我可以说“不”,律师不能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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