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要把好署名推荐关。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就要把好源头关。实行推荐署名制度,就是要把推荐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统一起来,使推荐者对推荐对象作充分了解,仔细考虑其长处与缺点,考虑推荐谁不推荐谁,是以德才推荐还是以利推荐。要规范推荐内容。每次推荐,要把岗位需求、任职条件、推荐要求及时间期限公示于众,使推荐者能够有的放矢,做到以德才推荐,不以利推荐,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人才推荐上来。要实行“阳光推荐”,把推荐者的基本情况和被推荐者情况都公示出来,让群众了解推荐过程和推荐结果,接受群众评议。使组织部门在评议中比较,在比较中选择。要延长推荐责任链条。推荐者所推荐的人,一旦被组织部门所选用,在任期前两年,推荐者要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既然敢于推荐,就要敢于负责。保证所推荐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不“生病”,不出事。

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一个人表现怎样,不但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要看他对群众的态度和感情,看他工作的出发点是不是为人民。对群众态度好,能够为群众服务,政治素质就高;为个人升迁、搞政绩工程,政治素质就不高,就不能选用这样的人。对于群众有反映的拟提拔对象,不论问题大小,性质怎样,在搞清楚以前,不要轻易作出定论。要善于从小问题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因为是小问题而置之不顾。有的干部,大问题没有,小问题不断。他们信奉“小节无害论”。干什么都无所谓,这种“游戏人生”的态度,其实更能反映出他的真实面目,也是组织部门需要谨慎使用的人。

要追究任用失职行为。用人不当,造成失误,要追究推荐者的责任。用人失误要分清是推荐前就“有病”,还是上岗后才“生病”。对于推荐前就“有病”的,要查推荐人是事先不知,还是知情不报。对事先不知、以“健康人”推荐的,除给予党纪处分外,还要限制推荐人以后的推荐;对于明知“有病”,仍然推荐的,要查明其推荐的动机,取消其推荐资格。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对干部问题,考察人员在考察期间,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未向组织反映,要给予考察人员以党内处分。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虽然选人用人决策是依据考察材料作出的,但是也说明决策者掌握情况有失误,没有真正了解所选的对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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