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_总结

反洗钱基础知识

文章目录

  • 一、反洗钱的相关概念
    • 1.1 洗钱
      • 1.1.1洗钱(Money Laundering)的由来
      • 1.1.2 洗钱的概念
      • 1.1.3 洗钱的基本过程
    • 1.2 反洗钱
  • 二、反洗钱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
    • 2.1 反洗钱国际组织
    • 2.2 反洗钱国际标准
    • 2.3 中国与FAFT
  • 三、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
  • 四、反洗钱工作主要内容
    • 4.1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 4.2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 4.2.1 KYC(了解你的客户)基本流程
      • 4.2.2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 4.2.3 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 4.2.4 客户风险等级评估(风险评估因子)
      • 4.2.5 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五级分类)
    • 4.3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 4.3.1 客户身份资料保存
      • 4.3.2 交易记录保存
    • 4.4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 4.4.1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 4.4.2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示例
    • 4.5 黑名单监控工作
      • 4.5.1 黑名单范围

一、反洗钱的相关概念

1.1 洗钱

1.1.1洗钱(Money Laundering)的由来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个叫做卡蓬特的犯罪集团,以贩毒和走私交易获得了大量现金,不敢直接把钱存到银行里,犯罪集团的财务主管想到了一个方法,购买投币式洗衣机,开设洗衣店,在每天计算洗衣收入时,把一些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里面,再经过税务申报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之后,剩下的非法所得的钱财就变成了所谓的合法收入。

1.1.2 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1.1.3 洗钱的基本过程

第一,处置阶段: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
第二,离析阶段: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掩盖非法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资金的非法特征淡化。
第三,融合阶段:将被淡化法特征的资金与合法资金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休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的面目出现。

1.2 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反洗钱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

2.1 反洗钱国际组织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FATF成立于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以及欧洲联盟委员会,是制定和推行有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标准和政策的政府间组织。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FATF40+9项建议),后修订为新40项建议,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

  • 全球性反洗钱组织

1、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

2、埃格蒙特集团( Egmont Group )

3、沃尔夫斯堡集团( Wolfsberg Group )

  • 地区性反洗钱组织

1、亚太反洗钱工作组(APG)

2、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行动特别工作组(EAG)

3、欧洲理事会评估反洗钱措施特设专家委员会(MONEYVAL )

4、东南非洲反洗钱工作组(ESAAMLG)

5、南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GAFISUD )

6、加勒比地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CFATF )

7、中东非和北非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MENAFATF )

2.2 反洗钱国际标准

一、FTAF40项建议(1990年提出):反洗钱

1.将洗钱列为刑事犯罪;

2.建立内控制度,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资料保存三大基本制度;

3.建立金融情报中心( FIU) ;

4.国际情报交流,反洗钱调查、冻结、引渡方面的国际合作

二、FTAF40+9项建议(2004年完善):反恐怖融资

1.批准和实施联合国相关公约和决议;

2.将恐怖融资和相关的洗钱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3.冻结和没收恐怖主义资产;

4.报告与恐怖主义相关的可疑交易;

5.加强国际合作等

三、FTAF新40项建议(2012年发布):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

变化:
1.从规则为本到风险为本;

2.从合规性到有效性;

3.从金融领域到政治领或;

4.突出关注腐败和涉税犯罪

2.3 中国与FAFT

2005年:中国成为FATF观察员

2007年:中国成为FATF正式成员

2012年:中国通过FATF第三轮互评估,满足FATF40+9建议

2018年:FATF按照新40项建议标准,对我国开展第四轮互评估

2019年:4月17日,FATF发布互评估报告,中国通过互评估。中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具备良好基础,同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相对金融行业资产规模,反洗钱处罚力度有待提高;特定非金融行业缺乏监管;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透明度不足;执行部门查处案件等关注上游犯罪,忽视洗钱犯罪等。

持续整改·····

三、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2007年1月1日施行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七条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国办函〔2017)84号2017年8月29日施行

从健全工作体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和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了20余项具体措施,是我国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2007年1月1日施行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确监管检查、调查、临时冻结等规定,确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1号2019年1月29日施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银保监会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
反洗钱工作进入“双监管”时代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人行、银监、证监、保监令(2007)第2号2007年8月1日施行

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明确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容,细化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2017年7月1日施行

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大额交易报告限额标准和自定义可疑报告依据

四、反洗钱工作主要内容

4.1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1、反洗钱内容制度

2、客户身份识别

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4、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5、名单监控

6、反洗钱内部审计、培训、宣传、配合调查、保密

4.2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4.2.1 KYC(了解你的客户)基本流程

1、核对: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采取联网核查或查询工商信息等方式。

2、了解: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各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经济状况或经营状态资金来源和用途。

3、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2.2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对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2、对公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广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

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4.2.3 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1、建立业务关系时识别。

KYC基本流程:核对、了解、登记、留存

2、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识别。

持续识别客户∶确保身份信息有效性,采取“风险为本”的控制措施;

重新识别客户:在客户信息更新、交易或行为出现异常等情况时重新识别

3、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

识别最终拥有或控制某个非自然人客户—个或多个自然人,登记受益所有人五要素,留存相关证明资料

4、特定自然人识别

对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管及其关系人,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并经高管审批

4.2.4 客户风险等级评估(风险评估因子)

1、客户特性:客户信息公开度、建立关系渠道、权威信息披露、年龄、关系存续时间等

2、地域: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的国籍、住所、经营地等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

3、业务:客户开办业务的洗钱风险程度

4、行业或职业: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犯罪的关联度

5、符合风险名单情况:客户或关联人被列入洗钱监控名单、制裁名单、重点可疑交易名单、政要名单等情况

6、其他:结合工作实际,应考虑的其他评估因素

4.2.5 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五级分类)

1、高风险

2、较高风险

3、一般风险

4、较低风险

5、低风险

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对于风险高(较高)的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提高信息搜集和更新频率、提高交易监测频率、合理限制客户交易等措施。

对于风险低(较低)的客户,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更新周期、适当降低持续身份识别频率,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无需搜集交易目的或性质的证明材料等。

4.3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4.3.1 客户身份资料保存

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4.3.2 交易记录保存

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4.4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4.4.1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究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教页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4.4.2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示例

1、制定标准:是否是一条好的可疑标准?

2、系统实现:标准能否通过系统实现?

3、人工分析:是否勤勉尽责?(身份识别、等级分类)

流程制度人员考核。

经过内部分析、复核、审定流程,向人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4、持续识别:是否持续关注?

5、后续控制:是否有效防范?

限制交易、终止业务等

4.5 黑名单监控工作

4.5.1 黑名单范围

1、联合国制裁名单、公安部涉恐名单、其他风险名单、红通名单、FATF高风险国家、美国制裁名单

2、反洗钱系统、核心系统、国际业务、网银业务、离岸业务、单证业务、保理业务、特色业务、业务

在以上系统或业务中对客户、客户的关联人、交易、交易对手开展实时监测、回溯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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