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七类典型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2O3 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 1206 条【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1207条【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234 条【生态环境责任中的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 1235 条【生态环境责任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造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246条【违规饲养动物的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186 条【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即公平补偿规则)

 ★★★《民法典》第 1254 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 1258 条【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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