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林悟道《韩非子-制分》第十五章 祸贰

红林悟道《韩非子-制分》第十五章 祸贰

红林悟道《韩非子-制分》上一章韩非子告诉我们“人治”的恶果,就是丧权辱国,敌兵横行境内而无法制止。韩非子没有直接说是“人治”而只是说君主“任人而无数”治国只凭几个所谓的智士而不依法术(具体指律法与政策)。

当然,丧权辱国敌兵横行的责任主体在君主,并不是那几个智士,韩非子只是想说明“任人而无数”是亡国丧权的原因。君主就是国家的“法人”与实际控制者,既承担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担负公司经营发展的职责,所以从律法与组织形式上讲,国家消亡,主体责任当然是君主,公司倒闭的主体责任自然是法人与实际控制者。这一点,公司法人与老板要有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认识,任何人没有义务与责任来替你背锅。

我们常说“一言可兴邦,一言可丧邦”,是的,“一言”确实有这样的力量,但,说不说是臣子的职责,听不听是君主的权力。听完臣子的言论后,君主是不是该四方求证其是否正确,最后再做决定。如果君主连判断臣子言论对错的水平都没有,亡国只是早晚的事。那么,君主判断臣子言论正确与否最好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拿国家律法政策法规来衡量,相符则对,不符则错。这一点对各级领导都适用,也考验着领导者的政治觉悟与原则坚守。

坚持生态文明发展理念早已是既定的国策,保护环境也已是国家法规政策,但就是在这样的发展理念与法规政策下,还是发生了昆明滇池长腰山地产开发事件。如果当时的地方领导按相关国家政策与环保法规来衡量环滇开发项目是决不会通过的,但打着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幌子就依然通过了。最终的结果就是,环境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了,民众的利益被侵占了,当地的经济没有发展民生也没有改善,还浪费了社会资源与国家财富。这就是典型的“任人而无数”的表现,执政一方无法无术,既没有效之有效的办法,更没有遵纪守法的信念。

法度是先天而存,但人还是事物的主体,事情还是要人去做,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我们才有了法规制度来规范与约束人的行为。但事随时变,人性万千,我们又通过刑赏奖罚来惩恶扬善,遏制与震慑人心。相对于“微奸”的就是难以分辨的功过,就此韩非子认为“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意思是:靠虚报冒充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功劳让循约论功行赏的条例者难以明知,而那些被漂亮的言辞掩盖着的错误比较难于被发现,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刑赏易为表里不一的情况所惑乱。

“刑赏惑乎贰”根本原因还在于法规与制度的问题。要么是执行不严不到位,要么是制度本身制定的有问题,不切实际,程序不明,流程不严,监督检查机制缺失。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和要求每一个人都是道德高尚,都能遵纪守法,如果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制定法规制度了。问题就在于“奸邪”是存在的,“微奸”是常有的,“畸功过刑”是常发生的。这才有了韩非了“任数任法”的观点。对难以识别的功劳和难以发现的过错,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应严格地“任数不任人”、“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

国事万件,层层汇报,免不了“畸功过刑”,但这会严重影响领导者的决策与决定,如果决策决定错了,层级越高的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越大。所以法度要健全,职责要明确,奖罚要分明,才能杜绝“畸功过刑”。

你可能感兴趣的:(红林悟道《韩非子-制分》第十五章 祸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