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内行看门道——《精英律师》的法律案件专业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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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律师》第一集出现的惊人台词,一小时咨询收费6000-500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各地律师协会的计时收费指导标准,但培养了广大电视观众律师咨询收费的观念和意识。以后朋友们有法律问题来咨询律师时,请首先想到律师提供咨询服务是需要收费的,收费高低可以友好协商,但总想免费蹭律师咨询,不会得到律师详细的法律解答,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在咨询者看来就是律师张嘴就说的几句话,可三言两语背后是咨询者看不见的律师多年学习和实践的积累,律师不能总学雷锋。律师三言两语背后就如下面这张冰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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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精英律师》进入第三集后,戴曦助理已经顺利入职权璟律所,成为一名律师助理,但剧情里没有交代戴曦有没有开始正式实习律师的执业程序。戴曦助理跟着律师老板罗槟办理了三件劳动法业务,化身成了劳动法律师,办理了三件业务练练手。第一件是郑老板和离职原告章柯的竞业限制案件,第二件是马小驹薪资泄密被解除案件,第三件是任晓年的公司的并购裁员业务。

第一件竞业限制案件,离职员工通过亲属设立竞业公司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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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槟当面告知章柯,其作为身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不能投资设立与其前单位有同业竞争的法人主体,甚至放言会让章柯输得倾家荡产。笔者想说下,法院判决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都不会太高,要考虑劳动者的离职前收入水平、补偿金和违约金约定标准、劳动者违约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判定违约金,不至于让劳动者倾家荡产,罗槟律师言过其实啊!

然后女猪脚戴曦助理,偷偷跑回去告知章柯,竞业限制只对其本人有效,对其太太、父母无效,可以通过家人投资设立公司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笔者想说,戴曦助理初出茅庐,经验不足,编剧和导演要给她成长锻炼空间,先让她犯个能弥补的小错误。她不熟悉劳动法司法实践经验,才照搬法律条文给出了浅显的法律建议,如果她去裁判文书网检索下竞业限制判例,就不会轻易给出这个馊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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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的司法判例【(2018)沪01民终1118号】,对离职的竞业限制员工利用用其配偶的名义设立同业竞争单位,是否构成违约行为,经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即使双方财产上相互独立,但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其妻子从事同一行业对于原公司的经营难免产生影响。”再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需向原单位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戴曦助理这种“吃里爬外”的廉价同情心,跑去给对方当事人出主意,是违背律师对客户的忠诚义务的,轻则被带教律师和律所警告,重则马上被律所开除,罗槟要求戴曦助理摆平这个案子,不然将她开除,这就是主角(女猪脚)光环保护,不然女猪脚混不过前三集。因此,第三集一开场,戴曦助理就跑去找章柯挽回这个法律建议Bug,告知其通过太太设立竞业单位也是有法律风险的,委婉求着章柯签订其前单位发出的投资协议。在编剧和导演的帮助下,章柯签订了协议,挽救了戴曦助理刚开始的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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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薪资泄密案件,员工泄露薪资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行为?

从罗槟与戴曦的对话来看,戴曦站在员工马小驹的角度来发表意见,应当是罗槟接受了员工的委托,作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精英律师这么大的派头和气场,也来代理劳动者维权的案件吗?前面剧情一开场,牛逼吹得杠杠的,咨询费一小时6000-50000元,不知道这个劳动案件收费能不能达到好十万以上,笔者估计有可能是何赛律师创立的公益法律事务部推过来的免费法律援助案件。应该说,这个劳动案件,戴曦办理得还是可以的,不扣形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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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员工马小驹将其个人工资单上传网络,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保密制度,因此辞退了马小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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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曦认为,仅凭公司内部调查,就认定员工上传工资单不合理,目前法律规定中并无对薪资保密的条款,网传工资单中并无公司名称和马小驹名字,公司无法证明是马小驹自己上传的工资单,但实践中也存在认可薪酬保密约定的案例。

笔者意见,从剧情中仅能看出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供网上的工资单资料,不知公司对电子证据是否进行了公证,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工资单是员工上传网络以及将工资单上传网络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但从戴曦的抗辩意见来看,戴曦认为薪资保密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否认工资单是员工上传的,以此抗辩单位解除理由的合法性,但也不能排除个别案例认可薪资保密制度。因此,仅从剧情中双方谈话来看,还无法判断这个案件的裁决结果,但公司风险应该大于员工风险。但笔者认为,员工在同事之间谈论薪资,违纪行为较轻,还达不到严重违纪程度,但员工如果将本单位工资明细上传网络,就不是员工之间小范围的比较薪资高低的问题,而是对外大范围泄露本单位秘密的较重或严重违纪行为。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薪资保密的司法判例:

在(2018)津01民终5902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方面的内容,而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本案中,即使员工存在与同事谈论薪资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严重,故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虽泄露薪酬确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法律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本案中,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从公司主张的员工泄露薪酬的范围、程度上看,员工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不能据此享有单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权。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判令其给付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三件任晓年公司并购裁员案,如何解除医疗期内的癌症员工?

 任晓年的公司进行上市并购后,可能因为部门撤销、调整或合并,需要解除整个部门员工或部分员工,委托罗槟律师进行“裁员”,即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需要批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在保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成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压力下,促使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并接受N+X的离职经济补偿。

这次戴曦首先要求罗槟提供被裁减人员的信息资料,这个要求是裁员的初步工作,即整理员工信息资料,制定解除方案和协商面谈解除方案。往下剧情就是,戴曦助理各种紧张忙碌地制作、打印书面资料,罗槟律师和戴曦助理坐在会议室,等员工进来进行面谈,给员工协商解除协议,让员工在无法拒绝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签署协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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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个操作怎么说呢,给那么多的补偿方案,这个律师费简直太好赚了,员工轻松签协议,律师毫无压力。但笔者一想,任晓年的公司是民企,有可能没那么大方,给到员工无法拒绝的经济补偿,这不是民营企业家的风格啊!给到员工无法拒绝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外企的裁员标准和裁员风格,不信看下面的这家外企公司:

任晓年裁员那么舍得给钱,在第一集中就舍得投资500万给一位有创意的设计师,可以说是一位有钱任性的大老板。但任晓年面对一位跟自己一起创业的身患癌症的元老级员工时,却又露出了一副无情獠牙,要求罗槟律师解除解除这位身患癌症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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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曦这位还没足够成长到心如铁石的成熟律师之前,还没等主办律师开口,出于低廉的同情心,再次冒失地拒绝了任晓年的解除要求,还当场向任晓年背诵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次竟然连罗槟律师也一起跟着女猪脚拒绝客户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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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年一脸懵逼、不可思议地看着两位精英律师,此刻他肯定想我花钱请你们,你们却拒绝我的工作要求,我肯定去律所找你们主任投诉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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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律所主任质问两位凯旋的精英律师,你们拒绝任晓年要求,你们呢知道任晓年给律所带来多少客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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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律师拒绝客户需求的情况,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即使客户需求存在不合法、不合情之处,但任晓年要求协商解除掉身患癌症的创业元老并不违法,只要任晓年愿意花大价钱赔偿癌症员工,这个客户需求可以去尝试操作。作为精英律师,罗槟律师和她的戴曦助理,显得很不专业,不懂变通之道,应该先向客户说明解除癌症员工的法律障碍,再询问任晓年能够提供多少协商解除补偿预算,然后律师受托去找癌症员工去协商面谈。只要任晓年给出的解除补偿预算,足以覆盖癌症员工24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和社保公积金成本、经济补偿成本甚至医疗补助费等法定待遇,再加上额外的创业友情补偿,即便《劳动合同法》限制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者,但笔者还是相信,律师有可能谈下来协商解除癌症员工。当然如果任晓年表示解除给不了法定待遇和额外待遇,罗槟律师可以直接告知解除癌症员工存在巨大风险,不建议解除癌症员工,把无法进行解除癌症员工的锅甩给客户。

《精英律师》三集播放完了,笔者感觉罗槟律师和戴曦助理这俩CP二货组合,不是精英律师,简直是《精装律师》,穿得是西装笔挺,台词是装逼嘴硬。精英律师们,要知道,你们是服务客户的乙方,不是发放业务的甲方客户,跟甲方客户说话时要注意态度和方式,不能得罪客户,也不能跑到对方当事人那里去出主意,损害己方当事人利益。

未完待遇,继续解析精英律师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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