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仍需用合法手段

【律师办案心得】

这是笔者代理的一起当事人为讨债将债务人非法拘留导致自身被判处刑罚的案例。被告张X从原告陈X处共计借款50万元,2018年因追索债务,原告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后原告陈X为索要借款与案外人师X、张X、宋X商议后在6月29日在成都市高新区XX小区北XX将被告用车拉往渭南。采用殴打、贴身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非法拘禁罪。当委托人找到我的时候,我为委托人的事迹感到无比惋惜,原本40多万的债权,因为与对方达成刑事谅解,免除了36.5万元。虽然本案按照预定的路线来走,顺利的结案了。但笔者还是想提醒一下各位:法治社会,讨债不可以用非法手段,以恶制恶,仍需用合法手段,触犯刑律的事情坚决不要做!

【相关法律文书】

陈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陕0502民初6207号

原告: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

原告陈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利息;2、案件受理费2314元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0日,被告在渭南市临渭区经营期间从原告处借款50万元,该笔借款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转账40万元,另支付10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款书。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仅给原告还款3.5万元,仍下欠**.5万元。2018年6月,原告为追索借款,限制了被告人身自由。同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债权债务免除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免除被告36.5万元债务并取得被告的谅解,被告仍下欠原告10万元的借款在一年内还清,但截止2019年8月8日一年到期,被告仍未归还分文。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张X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也未答辩。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7年7月10日借款人为张X的借款书一份;2、2018年8月8日甲方为陈X、乙方为张X的债权债务免除协议一份;2018年7月9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杜桥派出所和张X询问笔录一份;3、刑事谅解书;4、(2019)陕05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张X从原告陈X处共计借款50万元,2018年因追索债务,原告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后双方签订了刑事谅解书和债权债务免除协议,原告将被告未归还的**.5万元债务减免36.5万元,剩余的10万元被告一直未归还。

被告张X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法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作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被告张X向原告陈X书写了借款书一份,该借款书载明:我叫张XXX镇XX村XX号,自愿向陈X个人借款伍拾万元整,月息0%,期限五个月,于2017年12月9日到期本息一次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本人愿承担一切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法律事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此借款书有限期自上述费用全部结清为止。借款书下备注:本借款肆拾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借款人张X本人账户(建行XXXXXXXXXXXX9472),壹拾万元以现金方式给付,并有借款人张X签名。

2018年6月26日,原告陈X为索要借款与案外人师X、张X、宋X商议后在6月29日在成都市高新区XX小区北XX将被告用车拉往渭南。事后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同年8月8日,原、被告形成了书面债权债务免除协议,原告免除了被告债务36.5万元,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表示谅解。对下余十万元借款张X承诺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归还。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截止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725元,庭审中原告变更为请求被告自2019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院认为,原告陈X提供的证据借款书、债权债务免除协议、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张X仍有借款十万元未向原告归还。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在2018年8月8日债权债务免除协议上约定的一年内应当归还该十万元借款,其未归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原告在起诉时主张由被告自起诉之日承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X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9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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