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占有(一)——崔建远《物权法(第五版)》

占有一

一、何为占有

占有,是指对千物可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

(一)占有之对象:占有系以物为标的物:占有,还可以存在于物的成分之上。不论重要成分抑或非重要成分,只要在事实上可以被人直接支配,都可以成为占有的客体。例如,占有宅基地的一角作为停车场,承租三居室的一间,都形成部分占有。

(二)占有系对标的物可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

1、从空间关系方面考察。所谓空间关系,是指人和物在场合上须有一定的结合关系,足以认定该物处千某人在事实上可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势力范围。

2、从时间关系方面考察。所谓时间关系,是指人和物在时间上须有相当的继续性,足以认定该物处千某人在事实上可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势力范围。

3、从法律和秩序方面考察。人和物虽尤时间或空间上的关系,由于占有已由直接的实力支配逐渐扩大至观念的支配,人对千物的支配已无须亲自为之,于是,基于法律和秩序的

要求应当成立占有的,应予肯定。

(三)占有虽为事实但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占有为事实,但它不同千落叶飘零等单纯的事实,在民法上有一定的效力。

二、占有意思(从略)

1、占有,除人对于物可以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体素)之外,是否尚需以“占有意

思”(心素)为要件,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和纯粹客观说的分歧。

2、占有的意思仅为一种自然的意思,而非法律行为的意思,故占有人有无行为能力无关

紧耍。

三、占有的性质

占有乃是一种事实

原因:物权的本质在排他性和支配性,占有虽有排他性,却无支配性。无权占有人有义务把占有物及其孳息返还给真正的权利人(《民法典》第 460 条前段)。在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物,受让人善意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场合,占有人应依不当得利制度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真正的权利人。

四、占有的主体

占有作为法律事实,仅仅需要自然的占有意思,不是法律行为,因而占有人不必具有行为能力,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有事实上的支配能力,也可以成为占有人。不过,占有以自然的占有意思为心素,所以占有人必须对占有物有事实上控制的意识能力。

五、占有的功能

(一)保护占有的功能

保护占有的功能,是指具有对物的事实支配,以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的社会作用。即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

(二)表彰本权的功能

表彰本权的功能,是指本权通常经由占有才得以实现,占有其物者往往拥有本权。因为外观的状态与实际的情形,一般而言,都八九不离十。,以占有为动产的公示方法,还进而承认占有的公信力,建立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

(三)取得本权的功能

取得本权的功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民法将事实支配的占有升格为法律保护的本权,而赋予占有优先取得全部或一部本权的效力的社会作用。

六、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略)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已无权占有为前提)

善意的认定:通常,善意、恶意的区分仅仅以不知或知之为充分的条件。占有人究竟是善恋还是恶意,为主观意思问题,很难从外观加以证明,因而许多立法例推定占有为善意,以保护占有人,从而除非有反证证明某占有人为恶意,或本权诉讼败诉,占有通常都被推定为善意占有。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对于物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者,为自主占有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①直接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千涉的法律之力。

②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只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千直接占有该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于该物有间接的支配力。

③间接占有的构成:有媒介关系、他主占有的意思、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拥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三项要件。

④间接占有存在着多层(重叠的间接占有)的情形,学说称为占有阶层或占有建筑。例如,甲出租 车给乙,乙将该车转租于丙时,丙为该车的直接占有人(他主占有),乙为第一阶层的间接占有人(他主占有),甲为第二阶层的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至千直接占有人丙是否知悉较高阶层间接占有的存在,在所不问。这种多阶层的间接占有,推定最高阶层的间接占有人,有基千所有的意思的自主占有。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其物亲自为事实上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

辅助占有,又称占有辅助,是指占有人对于其物系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为事实上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

所谓特定的从属关系,也叫命令服从关系,是指雇佣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或基千其他受他人的指示而为占有的类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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