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最新社保基数及公积金基数调整  社会保险基数

一、社会保险及基数
由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督察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对没有参加的,责令其改正。 



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缴纳。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目前北京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纳入统筹),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其中3%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2%+3元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 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1. 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于工作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按工作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 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等于或高于工作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最高以工作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限。

工作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可在网上搜索得到 。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 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 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 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及基数

1.住房公积金每年6、7月份重新核定缴存基数。
2.当年核定基数时应以上年8月到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3.对于新调入单位职工的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和职工以前单位的缴存金额情况无关。
4.缴存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能进行变更,对于单位应缴少缴部分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三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实例

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2007年)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

大额互助

本市城镇职工

单位

20%

1.5%

核定比例

0.8%

9%

1%

个人

8%

0.5%

0

0

2%

3元

外埠城镇职工

单位

20%

1.5%

核定比例

不参加

9%

1%

个人

8%

0.5%

0

2%

3元

本市农民工

单位

 

 

核定比例

 

1.8%

0.2%

个人

 

 

0

 

0

0

外地农民工

单位

 

 

核定比例

 

1.8%

0.2%

个人

 

 

0

 

0

0

*本市农村劳动力

单位

20%

1.5%

核定比例

0.8%

9%

1%

个人

8%

0

0

0

2%

3元

*外埠农村劳动力

单位

20%

1.5%

核定比例

不参加

9%

1%

个人

8%

0

0

2%

3元

(注:请特别注意①农民工的缴费选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②五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住房公积金保留整数;③根据183号令,养老保险下限经过5年过渡到上年社平的60%;④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员工,但是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员工也可以参加。)

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2007年为9024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5年内过渡到60%,与医疗保险一样),生育、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2007年为9024元)/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7年为1805元)。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2007年为640元),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2007年为1805元),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 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 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公积金及其他补充保险:(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12%,每年7月核定基数。缴费保留整数。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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