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点白话经济法——买卖合同(2)

接上一篇,买卖合同。

五个内容:

1.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完成)

2.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

3.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这三个内容讲的是关于标的物。

4.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5.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检验。

这一篇白话第二个点子: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

分两类来说这个风险承担,当然有约定的肯定是按约定,主要是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

第一类:一般规则,也就是大家都不违约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就主要来自于客观不可抗力因素。那这种的话就是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随交付而转移。切记是随交付而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打个比方,嗯,比方很惨,经常挨打。

甲卖房子给乙。1月1签合同,1月5交首付,2月1日乙说自己等不及了,要去新房子住,于是发生了交付,3月1日呢假设乙付清了钱,3月5日做产权登记。这是条件设置。好了,如果2月14日一个一个雷劈下来,把房子劈掉一半。这个风险谁承担呢,答案乙承担,依然还是要付全款买房。那他能不能说3月5日登记过户,自己才有房屋所有权,以此抗辩呢,显然是不行的。谁让他猴急狗刨的2月14日就要进去住了,他一进去,就发生交付,一交付,风险就归于他了。

上面这个第一类还有细化的一些情况:

比如路货交易:比如A的邮轮正在大海上漂着,里面装的全是油,然后他遇到B,说,哥们我的油卖给你,B说好啊。那这种他两一签买卖合同,OK就算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也就交付出去了。当然了,诚信为本,假如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标的本来就是出于毁损和灭失状态的,又不告诉人家B。那风险是肯定不能交付出去的。

再比如交付地点没约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那标的物交给独立承运人以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也是由乙来承担了。

还比如A买了台电视,商场B没给A保修单,跟着一个雷劈下来把电视给劈没了。那这个风险是A来承担的,因为保修单压根不影响主标的已经交付了的事实。

第二类呢就是出现严重违约行为

这种情况有个基本处理原则:即按不利违约方原则处理。注意的是要严重违约行为,这个严重是指影响到了合同指示的主要标的交付的情况,如果按上面的,没给保修单,这个不算严重违约,只算轻微违约。

买方违约的:未按约定支付,或者未按预定收取。那就是违约之日起开始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卖方违约的:主要是质量不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标的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哪怕卖方把东西已经放买方家里了,也是卖方承担,谁让你那破质量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呢。

但是,但是,但是.....要注意这个问题:

买受人承担了标的物灭失、毁损风险,卖方这边没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了买受人抵扣进项,那卖方是违约的,算轻微违约。那这个意思就是,风险承担是风险承担,而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对价方该负还是得负。不能说,你承担风险,你倒霉,完了我这边就中断了该履行的约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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