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是财政法律制度的核心。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它是国家实现其财政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重要工具。国家制度的根本性质决定着财政法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我国财政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社会主义财政分配关系和要求的法律形式。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过程中,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财政关系一般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关系三种。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财政法规之中,在调整财政关系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1.财政民主主义原则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民主主义对我国财政活动的要求具体表现为,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财政民主是现代财政法关注的核心,也是整个财政法的立法基础。
2.财政法定主义原则
财政法定主义原则是指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该原则一般表现为:第一,财政权利法定。第二,财政义务法定。第三,财政程序法定。第四,财政责任法定。
3.财政健全主义原则
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经常性收支必须维持平衡;第二,公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设项目;第三,公债应当遵守实体法上的风险防范机制;第四,公债应当履行程序法上的审查监督手续;第五,有限肯定地方财政的募债主体资格。总之,财政健全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未雨绸缪的举措,它通过具体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将财政风险控制在可以预测和接受的范围内,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财政平等主义原则
财政平等主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看则主要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财政平等主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从制度上缩小各种不合理的差距,从心理上增强人们对消除不平等现象的信心,有利于将社会的矛盾控制在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内,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
上述四个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的,它们相互之间仍然有着内在的联系。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
二、财政法的内容
财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法总则
这是财政法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总则要规定财政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还要规定财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财政管理体制等。
(二)预算法
国家预算反映国家的基本财政分配关系。国家预算法在整个财政法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是调整国家基本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准则。它要规定国家预算的原则、体制、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预算调整,还要规定决算等内容。
(三)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交易效率、促进政府廉政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政府采购法应该规定政府采购行为应遵循的原则、目的、作用,还应包括政府采购的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以及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税法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法调整税收关系,它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不仅要规定税收的原则、税收管理体制、各类具体税种的实体内容,还要规定税收征收管理、违章处理等程序方面的内容。
(五)财政转移支付法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财政转移支付法要规定转移支付的模式、支付方式、支付环节、支付规模,同时还应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机构设置及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
(六)国库管理法
国库管理是指国家经理国库业务的机关,为了确保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预算资金的及时入库、退库的真实可靠、支出的合理调拨,及时提供高质量的财政收支信息,为财政金融宏观决策与调控提供准确的依据,对国家金库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全过程。国库管理法则是关于国库管理过程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国库管理法不仅要规定收入收纳的管理、收入退库的管理、款项报解的管理、支出拨付的管理、发行国家债券的管理和其他管理,还应规定国库工作的组织架构、管理体制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有资产管理法
国家通过行使国有财产收益权,参与国有企业纯收入的分配,这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所以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财政法的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法要规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的范围和评估,还要规定国有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八)财政监督法
财政监督法调整国家对各类财政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财政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财政监督法要规定财政监督机关的职权、监督的原则和方法,规定财政监督程序等内容。
三、预算法
(一) 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法是指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主要组成部分。预算法调整的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预算管理职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二)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三)预算管理程序
1.预算编制
2.预算审查和批准
3.预算执行
4.预算调整
5.决算
(四)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并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举行会议时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享有询问权或者质询权。除此以外,各级政府有权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凡是违反《预算法》的规定或批准生效的预算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与实质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和其他特定目的的需要,授权政府专门机构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居民、非居民就其所得、财产或者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之债。
税收的实质,从宏观上讲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微观的征纳过程而言是私人财产权的强制、无偿地转移为国家所有。税收具有财政性、法定性、无偿性、政策性等属性,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的有力工具。
(二)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关系是因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形式的经济关系。具体而言,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税收经济关系。税收经济关系就微观领域亦即具体的征纳税过程来讲,是私人资财强制无偿地转移为国家所有的关系;而就宏观领域亦即全国范围来看,它是国家对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
第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具体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就税收债权、债务的具体履行和实现而发生的程序性关系。在我国一般称之为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第三,税收监督保障关系。是指围绕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活动的开展而在各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监督制约与程序保障关系。
税法具有经济性、成文性、强制性、政策性、技术性五大特征。
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是税法的实质内容,是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确保税收收入规范、稳定、及时实现的制度保障。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也称税法结构,即构成各种税法的基本要素。一般来说,各种税收法律都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纳税主体
或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都必须有纳税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等。
2.征税对象
或称征税客体,是指征纳税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征税标的物,具体指明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3.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了征税的广度。规定税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征税范围,便于制定不同税率。
4.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征税的深度,是税收法律制度的中心环节。目前我国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3)固定税率,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分为:一次征收制、两次征收制、多次征收制。
6.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期限。一般来说,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明文规定了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依法如期纳税,逾期纳税者要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7.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
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支持和鼓励的一种特殊规定。其中,减税是指对某一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某一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全部免征税款。
8.违法处理
违法处理是税法规定的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是税法强制性的集中表现。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包括偷税、漏税、逃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处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体税法
实体税法是有关各税种课征要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体税法按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
1.流转税法,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的劳务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2.收益税法,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利润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行为税法,是对纳税人的特定行为课征税收的税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目前暂停征收)、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筵席税法、屠宰税法、船舶吨税法。
4.财产税法,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税法。包括车辆购置税法、房产税法、城市房地产税法、契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车船使用税法、车船使用牌照税法。
5.资源税法,是对某些特定的自然资源,就其级差收入征收税收的一类税法。包括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土地使用税法。
几种主要实体税
1.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它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2.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税范围包括: l)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文化体育业; 4)邮电通信业;5) 娱乐业; 6) 金融保险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等九大税目。其中,除娱乐业的税率为20%外,前4个行业税率为3%,后4个行业税率为5%。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种流转税。其最大的特点是对消费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某一特定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
4.企业所得税。或称“内资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依法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税金等项目后的余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和组织,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私营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基本比例税率。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6.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人员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其法律依据是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993年10月、1999年8月、2005年10月三度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