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范跑跑事件?

公与私之间的平衡点在哪?这是个问题。

当谈奉献时有句名言不得不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人人就会为我了吗?我为人人这由得了我,但人人能否为我,是我决定不了的。所以我为人人的时候就不要抱着人人一定会为我的想法去做。也就是得有不求回报的觉悟。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不求回报的事谁愿意做?

更进一步,当我为人人甚至可能会牺牲我的利益,并且人人不一定会为我时,我还会为人人吗?(老师为救学生而死,发面锦旗,留下一对孤儿寡母。)

再进一步,当我为人人会牺牲我的利益,并且人人不仅不为我还会害我时,我还会为了人人吗?(例如革命党人被吃人血馒头。)

士兵们为国征战,他们为了国家,也是为了自己的亲人。但是消防员身入火场,是为了国家,但肯定不是为了亲人。

这里出现一个概念叫“职责”。这里的“我为人人”已经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而是社会利益。两者随时会冲突,军人又是危险职业,死亡风险高,所以军队有军法管制,逃兵要枪毙。以此解决公私之间的矛盾,使私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

再说教师,教书育人是他的职责,保护学生安全也是他的职责。但后者不常遇到,因而常被忽略。一旦遇到,像范美忠这类人就不假思索直接选择个人利益,抛弃了社会利益。他觉得老师就不该有这个职责,要求别人“为他人而牺牲自己”是“违反人性”的。鼓吹人应该有自由选择权。

范美忠配不上“教师”这个称呼。他鼓吹“自由”本身没错,但你一旦选择了教师这个职业,就要有牺牲个人利益的觉悟。他错在扩大化“个人自由”的适用范围,后果是社会秩序的混乱。

人的自私是短视的,只能看到眼前跟自身。而社会利益是常远的,它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必要时要牺牲少数人利益。对于这些做出牺牲的人,社会要对个人利益的损失给予补偿,尤其是物质补偿。只有精神鼓励的话,社会秩序就会有崩溃的危险。

这世上真有做好事不留名的人吗?有的。他们看到别人高兴自己偷着高兴。但由于只出不入,所以这种好事做不大。

还有一种自宁愿自己吃亏也要让别人高兴,还不让人家知道。这已经超越常人理解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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