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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我2005.7大学毕业,和一家私营高校签定了就业协议,至今工作快一年,适用期后没有 签定劳动合同,我于2006.5.9递交了书面 辞职报告,履行了提前30天告知义务,但单位态度强硬,不给办 离职手 续,另外我被另一家单位录用,要求我2006.6.13报到。请问:1,提出辞职30天后仍不给办理,我直接离职,要承担责任吗?2,我的档案落在单位 里,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取回吗?具体怎么办?3,如果原单位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而影响我到新单位报到,我可以追究原单位的责任吗? 谢谢!

专家回答:
1你与用人单位虽然在试用期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2根据《劳动法》三十一条和《意见》三十二条,你已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超过三十日,即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所以用人单位在你提出辞职30天后仍不给办理,你直接离职不必承担责任。
3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取回。根据《劳动法》七十九、八十二、八十三条规定,你可向原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你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你提出仲裁请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倘若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你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可以。根据《劳动法》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原单位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影响到你去新单位报到,造成损害的,你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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