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内 部 分(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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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费 |
全额 |
个人减缓 |
单位减缓 |
1.发明专利 |
900 |
135 |
270 |
印刷费 |
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2.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75 |
150 |
3.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75 |
150 |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
2500 |
375 |
750 |
(三)复审费 |
|||
1.发明专利 |
1000 |
200 |
400 |
2.实用新型专利 |
300 |
60 |
120 |
3.外观设计专利 |
300 |
60 |
120 |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
300 |
60 |
120 |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
|||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
2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
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
1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八)无效宣告请求费 |
|||
1.发明专利权 |
3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2.实用新型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3.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九)强制许可请求费 |
|||
1.发明专利 |
3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2.实用新型专利 |
2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十)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
3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十一)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
|||
1.发明专利 |
255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2.实用新型专利 |
205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3.外观设计专利 |
205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十二)附加费 |
|||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3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2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
1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
5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
1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十三)中止费 |
6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十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
24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十五)年费 |
全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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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 |
|||
1-3 年 |
900 |
135 |
270 |
4-6 年 |
1200 |
180 |
360 |
7-9 年 |
2000 |
300 |
600 |
10-12年 |
4000 |
600 |
1200 |
13-15年 |
6000 |
900 |
1800 |
16-20年 |
8000 |
1200 |
2400 |
2.实用新型 |
|||
1-3年 |
600 |
90 |
180 |
4-5年 |
900 |
135 |
270 |
6-8年 |
1200 |
180 |
360 |
9-10 年 |
2000 |
300 |
600 |
3.外观设计 |
|||
1-3年 |
600 |
90 |
180 |
4-5年 |
900 |
135 |
270 |
6-8年 |
1200 |
180 |
360 |
9-10年 |
2000 |
300 |
360 |
注:①维持费和复审费按照80%及60%两种标准进行减缓。②授权后三年的年费可以享受减缓。 |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但其中有一些与硬件有关的计算机软件也可以申请专利,使保护更加充分有效。例如,应用 于工业化生产的自动化设备,需要通过计算机软件加以控制,那么科研人员设计了一套新的计算机软件,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效率也大为提 高,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产生了良好的技术效果,这类计算机软件就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使保护更有力度。
建议你读完本文后,再读一下《手把手教你写专利申请书·如何申请专利》一文。以更清楚如何进行相关专利申请书的写法。
关于专利审查的规定《审查指南》中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有这么一段话: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面原则进行审查: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2)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工业过程控制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感觉很奇怪,有点难懂是不是?
举例说明:
比如: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和一种自动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就属于智力活动,不受专利保护。
再如: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油墨颜色的配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油墨颜色的配比,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完成对油墨颜色配制工艺进 行的处理,反映的是根据自然原理(CMYK四色配制原理)进行精确、实时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于精确实时地控制了颜色比例,从而使配 制效率、配制质量大为提高,所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工业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明白了吧?
再举个汉字编码和键盘输入法的例子:比如“五笔字型”,将所有汉字的笔划分成五种基本笔型(横1竖2撇3捺4折5),然后依照一些人为的规则,比如:属于 一横的字根中含有“一”,“青”字头……什么“王旁青头兼五一”之类的,这就属于智力活动。但如果继续更多工作,将它与键盘结合起来,将G所在的键与“王 旁青头兼五一”结合起来,利用电脑程序,构成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计算机系统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 令,运行程序,从而控制或处理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则这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 案,不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OK。更清楚点了吧?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撰写要求与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原则上相同。以下仅就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方面的特殊要求作如下说明。
说明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描述程度应当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流程图及其说明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关键是技术效果,只要求过程是可行的,可见过程是次要的! -jw Chen 11/15/09 1:08 AM。为了清楚起见,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部分的计算机源程序以供参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序。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包含对计算机装置硬件结构做出改变的发明内容的,说明书附图应当给出该计算机装置的硬件实体结构图,说明书应当根据该硬件实体结构图,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装置的各硬件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 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 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 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 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 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其他的写法详见我之前写过的《手把手教你写专利申请书·如何申请专利》(http://blog.csdn.net/johnsuna/archive/2008/12/10/3492145.aspx)一文。
如果你想申请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专利,或者对此方面还有更多兴趣,请仔细阅读下面链接中的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中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一文,读完该文,对你应该会有很大收获。
引申阅读见下:
内容摘要:程序算法的可专利性是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本文从专利客体从“产品”向“方法”拓展的历史过程出发,揭示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 和具体技术的传统标准——“物质状态改变”。本文认为,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的传统标准并不否定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属性。程序算法是运行独立于 人脑的物理系统(计算机)的具体方法步骤,并非抽象的思维规则。程序算法被执行后会导致传统专利法意义上的“物质状态改变”。因此,程序算法符合前述传统 标准,可以顺利通过客体审查。沿着这一思路对专利法的传统理论进行整理,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专利法传统,同时又及时地消除了技术进步对客体审查理论的 挑战。
一、 引言
计算机程序的客体属性以来一直是专利法领域争论不休的热点议题。专利法从一开始就排斥计算机程序:程序代码被视为抽象的文字作品,[1](P21)程序背 后的算法被视为抽象思想,[2]二者皆不能成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客体。进而,专利法对所有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发明都持警惕的保留态度。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后 期以来,软件行业迅猛发展,社会对计算机程序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专利法在产业部门的反复游说下改变了初衷,开始接纳部分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发明主题。到目 前为止,计算机程序与传统工业应用系统结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程序算法与传统的工艺流程结合在一起作为完整的工艺方法等,已经顺利成为专利法上的 保护客体。[3][4][5] 当然,软件行业并不就此罢手,继续冲击专利法客体审查的底线,要求专利法承认“计算机程序+普通计算机”、“计算机程序+磁盘载体”、程序算法等逐步抽象 的发明主题的专利客体地位。这些主张实际上是为计算机程序最终摆脱对传统工业应用背景的依赖直接成为专利法上的保护对象做铺垫工作。这些主张先后遭到专利 法上一系列传统学说和规则的抵制[6](P1130)。[①]在传统学说和规则下,这不过是为抽象的思想蒙上具体的物质外衣以规避专利法在客体范围方面的 限制规则。究竟这些新的申请主题是专利法上的具体技术方案,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抽象思想?回答这一的问题,我们先需要了解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方案 的真正标准。遗憾的是,专利法理论对这一标准的阐述并不清楚,这也正是全世界范围内学者们在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客体属性上争论不休的原因所在。
本文从上述极具争议性的专利主题之一——程序算法着手, 探讨程序算法在摆脱传统工艺背景之后独立成为专利法上的保护客体的可能性。所谓算法是指“解决某一特定数学问题的方法步骤” [2] (P66),而程序算法就是指计算机程序中所采用的指挥处理器完成特定任务的一系列方法步骤[7](P146)。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算法,有很多个层次, 最具体应该是全部程序指令联合起来的详细步骤,由此往上可以逐步抽象,得到比较概括和抽象的算法。计算机程序的创新之处在于算法而不是具体的代码,因此发 明人谋求专利保护的正是程序背后的算法而不是该代码[7](P158)。
从上面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程序算法与数学有着天然的联系。很多算法都是在特定的数学模型下设计出来的,通过数学语言得以描述。因此算法很容易被视为数学规 则的一部分,被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抽象思想。但是,算法又有不同者与数学规则的迥然不同的一面:程序算法对应着计算机的执行步骤。任何一个有效程序的实际 运行过程都是按照特定的程序算法一步一步操纵计算机进行连贯的运算,直至目标得以实现。不论目标为何,程序算法终究可以视为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计算机获得 某种结果的方法步骤,是人操作客观的物质机器的一种方法。一面是抽象思想,一面是具体的操作步骤,程序算法对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和具体技术方案的能力提出 空前的挑战。本文希望迎接这一挑战,为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客体合法化提供一种和谐的理论解释,同时也试图揭示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方案的一贯标 准,为其它领域的专利客体审查提供全面的理论指导。
本文首先从专利法最初将保护客体从产品拓展到方法的历史过程出发,研究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和具体技术的传统策略,从而寻找客体审查理论的脉络。接着,我们 观察这一传统策略在“计算机程序算法+传统工艺流程”之类的发明客体上的应用,并对应用过程中衍生的各种理论学说进行简要的评论,揭示计算机程序客体审查 方面存在的混乱状况。继而,本文揭示专利法排斥那些摆脱传统工艺流程背景的计算机程序算法本身的理论依据,指出这些理论自身存在的矛盾和缺陷。最后,本文 指出在传统思路可以用来支持而不是否定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地位,并通过其他多种途径证明程序算法的专利法客体地位的正当性。
二、 从具体产品到抽象方法:“物质状态的改变”
“抽象思想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是专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2] (P67)专利法过去依据这一原则排除了诸多的申请主题,计算机程序算法并非其中的第一个。[②]如果程序算法能够被专利法所接受,则从形式上应该归入 “方法发明”名下。专利法上的方法发明的客体本身就是一些相对抽象的操作步骤,不像物质或者产品发明那样具备客观的可感知的物理形态。也就是说,方法发明 与抽象思想之间的界限是天然模糊的,专利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地区分方法发明和抽象思想的策略。在掌握这一策略之后,我们就有可能观察专利是如何利用这一策 略对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进行客体审查,进而对传统专利法排斥程序算法的做法进行评价。这一节首先回顾专利法过去将保护客体从具体产品拓展到“抽象”的方法 的历史过程,从中寻找专利排除“抽象思想”的策略。
今天人们大多当然地接受了专利法保护产品和方法两类发明客体的法律规则,却没有意识到专利法上的保护客体范围曾经经历了一个由具体、物理装置、产品向抽象 方法逐步过渡的曲折过程。[③]在专利法早期,人们意识中的发明似乎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机器、物质机器组合等,专利法仅仅保护有形的发明物理产品,不愿 意保护所谓的步骤或者方法发明[8](P1048)[9](P404)。比如在英国著名的《垄断法案》中,专利保护的对象仅仅限于制造物 (Manufacture)[10](sect.6)[11](P134)[④]。美国早期的专利法也对方法发明持消极态度[12](P583)。尽管美 国后来的专利法提到发明对象包括有用技艺(Useful art)、制造物等,当时的法院则认为“所谓技艺. . .是运转的力。早期的案例认为一种技艺的发明者仅仅是自然力的发现者,除非他发明了应用该自然力的装置。”[13](P788) 透过美国最高法院早期的著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法院所面对的社会对于方法发明有着明显的不安态度,因而发明人总是试图将抽象的方法发明表述为装置发明, 从而避免发明被解释为一种抽象的思想。[⑤]
英国[14](P295)、澳大利亚[11](P134) [⑥]、美国[15](P152) [16](P131) [⑦] 均经历了将专利法保护对象从有形的人工制造物的向无形的方法发明拓展的过程。在保护客体从有形装置或者制造物扩展到无形的方法之后,专利法就开始面对本文 开头提到的新问题:如何防止科学理论、自然规则等抽象思想在“方法专利”的名义下被发明人所垄断?专利法在接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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