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部长收礼,把不合格的兵员送进部队,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姚某是某县武装部长,在某年征兵工作中,张某为使有犯罪前科的儿子张甲当兵,所给他一部手机,价值1500元,姚某遂将张甲送到部队。张甲入伍后,恶习不改,在一次盗窃中,为抗拒抓捕,将一战士刺死。
律师观点:
姚某的行为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该罪是指在征兵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向部队输送不合格兵员或者部队接兵人员接收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特征如下:(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征兵工作人员,包括某些依职务负有协助征兵工作的人员以及军方派往地方的接兵人员。(2)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征人员是不合格兵员而故意使其蒙混过关。(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接送不合格兵员人数较多;接送不合格兵员影响恶劣;接送不合格兵员而造成严重后果等。(4)破坏我国的征兵制度。本案姚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因而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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