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欣赏:“如果番茄花园在美国”

    近日,番茄花园事件在国内引起悍然大波,竟然有人站出来为番茄花园翻案,为其鸣冤叫屈。在8月24日上午9点多,匿名发表的“如果番茄花园在美国......”一篇奇文,在短短的12小时之内,竟然被引用了570多次,流毒甚广。该怎么看待这件事情(指奇文本身及其快速传播)?

         严格地讲,番茄花园XP修改版的要害在于对微软的版权产品XP进行了非法修改,严重地侵犯了权利人的版权(Copyright,即修改、保持作品完整性和获得报酬等项权利)。所谓“修改版XP”(或者美其名为“增强版XP ”),除非出自微软之手,否则一律算是侵权作品。当今,在我国境内,冠名为“XP修改版”的盗版光盘(与网络下载无异)之所以能够得以广泛(甚至公开地)流传的事实本身,说明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还存在欠缺的方面。老实说,在我国境内,不是(XP的)盗版,而是(XP的)修改版满天飞。事实上,正是修改版XP占据了我国市场的支配地位(50%以上),其直接权利人不是微软,而是番茄花园(团伙)之流。在这种市场大环境之下,微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该从何说起?进一步,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该从何谈起?

         奇文“如果番茄花园在美国”的要害是为“番茄花园”团伙们进行翻案,为其开脱罪责(修改版权作品,并且进行牟利)。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要比我国完善、成熟,这是客观事实。在美国境内,版权作品的非法修改版根本不可能(也不允许)“泛滥成灾”。奇文的前提假设根本不能成立。番茄花园们,这次大翻船,揭示了我国软件盗版的事实真相。XP修改版,不是微软的产品链。XP修改版,不是XP个人用户所为。微软打击XP修改版,不是将矛头对准盗版的个人用户(他们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盗版微软的版权作品,而是使用了其非法修改版)。奇文作者根据所谓的“过期作废论”(发现版权侵权必须3年之内起诉,否则过期作废),声称:微软根本无权控告(番茄花园),公然为番茄花园们彻底翻案,并鸣冤叫屈,同时,竟然胆敢宣称番茄花园首犯洪磊完全符合美国版权法精神,是合法的(符合美国的法)。我们不禁要问,奇文作者既然断言,微软在5年不告番茄花园(没有控告的实际行动),就失去了控告的权力,那么,请你拿出证据来(能够证明微软在5年之前便发现了番茄花园的诡秘行动)。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常规(也是常理)。奇文作者,概念混乱,胡话连篇,妄图蒙蔽社会公众。

         奇文作者引用1998年7月20日,微软总裁Bill Gates回答《财富》杂志记者Brent Schlender提问时说过的一段话,Gates说:在中国每年要销售300万台计算机,人们不(喜欢)买软件。然而,总有一天,他们是要买的。只要他们在偷软件(steal it),我希望他们就偷我们的。在十年之后,等他们上瘾(addicted)了,我们总会想出办法把钱收回来。在这里,很明显,让Bill Gates当时所没有想到是,中国竟然出了这么多“修改版”,人们盗用的并不是微软的版权产品,而是这些“修改版”。Bill Gates一定给气疯了。事实上,微软倒成了最大的侵权受害者。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有人还要给微软戴上市场垄断者的帽子,微软冤不冤?

         微软版权作品(XP)遭到侵权,(应当)具有随时主张(控告侵权人)的权力。我国司法部门予以迅速响应是完全正确的。当前,番茄花园事件遭遇到一定的社会舆论阻力,某些别有用心(不好意思这么说)的人们,此时大力鼓吹“反垄断”(把矛头指向微软),企图把水搅混,保番茄花园们过关。这纯粹是妄想。微软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与其合法主张自己的版权产品遭到侵权,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在我国,任何版权作品的非法修改版,必须坚决取缔。XP修改版,可以休矣!

袁萌 8月25日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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