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委稳定房价细则出台 禁止预售房转让

北京建委稳定房价细则出台 禁止预售房转让

2005年6月16日下午2:00在北京市建设大厦北京市建委将会同市地税局召开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政策通报会,本次通报会将公布北京市落实国务院稳定房价八点意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举措及具体实施细则。搜房网将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报道,敬请关注。

6月15日,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提前公布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以下为消息原文: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2号)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将于2005年6月16日下午2:00在北京市建设大厦召开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政策通报会(详情咨询63951166-3423、3418)。“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禁止商品住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自《工作意见》发布之日(2005年5月12日)起,各区县建委不再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继续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制度,并严格实行网上实名制认购,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方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双方须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认购,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与管理系统联机备案,以保证楼盘表标识状态的真实准确。

四、禁止开发企业变相转让预售房屋,从中收取费用。自2005年6月15日起市建委将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开发企业同一预售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也不得将房屋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对违规者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市建委将从2005年下半年起按季发布《新建商品房典型区域市场交易价格》,按半年发布《存量商品住房典型区域市场交易价格》,向社会及时公布有关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理性投资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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