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话题]我到底要不要支付违约金?

网友的困惑:

    我在公司培训完后(其实全是自学)公司和我签了一份培训协议到2008年7月,并注明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赔偿金额为48000。但是我的劳动合同是到2006年7 月到期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我现在辞职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如果不要 ,我该拿出什么依据和公司去谈。谢谢!

    劳动法苑胡泉 刘峰答复: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如果公司确实出资送您去培训,而且这种培训机会并不是公司员工普遍可以享受的,那么公司是有权与您就服务期进行约定的。但是公司如果没有出资,只是在公司内部安排人员带教一下,或其它没有实际货币支出的所谓的培训,是不能签服务期协议的,即使签了,也是无效的。

    如果培训或服务期协议有效的话,则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三点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可见,服务期是如果长于合同期的话,你仍应当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的。如果你在服务期内辞职,就要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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