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又称"水险"。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作为承保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主要承担的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海上保险承担的危险主要是指因航海而发生的危险或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海盗、抢夺、盗窃、被捕,主权者的扣押、限制和扣留、抛弃、船员的不法行为及同类或保险单所特定的其他危险。随着贸易和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的发展,作为古老的海上保险,其内容和形式有了以下几种明显的变化:
(1)海上保险的种类以由传统的承保船舶、货物、运输三种逐步扩展到承保建造船舶、海上作业和海上资源开发以及与之有关的财产、责任、利益等;
(2)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不仅限于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险,还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内河、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危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
(3)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由物质的财产,逐步扩展到负责与之有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等。
现在海上保险业务主要包括:(1)货物运输保险,(2)船舶保险,(3)运费保险,(4)保障赔偿责任保险,(5)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
又称"火险",继海上保险后另一种古老的险种。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因遇火灾而遭受的损失,或由此进行施救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赔偿责任。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火灾保险在火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承保责任的范围,除承保火灾外还承保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至的损失,所以火灾保险已逐渐为各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所替代。如我国目前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均是以火灾保险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今火险作为一种基本保险合同的做法正在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涵盖各种风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核电站保险
指核电站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随着核电站工业的迅速发展,核电逐渐成为重要能源之一,人们对核电站潜伏的巨大风险也有了深入了解,核电站保险便应运而生。核电站保险分为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部分:
(1)责任保险。赔偿核事故对公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核裂变过程产生的放射物的外泄会给周围地区的居民和财产带来核污染及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核电站责任保险可分为核设施经营者责任保险和核材料设备供货商、运输商责任保险两种。
(2)财产保险。赔偿核危险和通常原因如火灾、爆炸、风灾造成核电站在建筑安装和运转时期的财产损失,以及核材料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核电站财产保险可分为核电站建筑、经营、运输和营业中断险等。由于核设施昂贵和责任风险巨大,许多国家建立了核保险集团,并通过再保险来分散巨大的风险。
换算表
计算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和准备金时,将运算过程中有规律的数值预先算好编制成表格,便于随时查对并代入计算,从而简化繁复的运算程序,这种表格即为换算表。换算表编制的基础是生命表和现值表的综合数值,其内容通常分为五项:
(1)用X表示年龄;
(2)用Dx表示X岁的生存人数与现值表中X年数值的乘积;
(3)用Nx表示从Dx开始,并将以后各年直到Dw(终极数)的数值加总之和;
(4)用Cx表示X岁的死亡人数与现值表中X+1年数现值的乘积;
(5)用Mx表示从Cx开始直到Cw(终极数)的数值全部加总之和。
红利制度(Dividend System)
根据人寿保险的分红保单按期分配红利的一种制度。寿险保单通常是长期保单,在很长的保险期间内各种变动往往难以预料,保险成本也很难预先确定。因此,经营上只好以保守的态度确定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这就有可能造成保费与实际情况相比出现盈余,如果有盈余,除适当作合法获利外,大部分必须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所以,红利是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超收保费的积存,并且免予纳税。此项制度起源于保险互助组织,参加者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互助组织的合伙人或股东,因而享受盈余分配。以后保险互助组织发展成为股份公司,红利制度因有利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宣传、竞争和稳定经营也就被沿用下来,分红保单的保费高于不分红保单,红利分配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和投资收益的多寡。分配红利的方式有:
(1)现金给付。被保险人领取现金或抵付应交的保险费。
(2)积累生息。将红利继续储存于保险人,除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外,保险人根据收益情况还可提高利率,补加利息。
(3)增加保额。以红利作为一次趸缴的保险费以提高合同的保险金额。
(4)提前期满。将红利并入责任准备金内,使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比原合同的规定期限提早,使被保险人得以提前领取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近因(Proximate Cause)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
(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支付的费用。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契约救助,通常采纳的是英国劳合社的“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契约格式。该契约在救助前对遇难船舶和救助人之间报酬的确定、支付办法等作了合理明确的规定,尽管这样,救助费用的确定仍非易事,事成后往往需仲裁而定。
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须同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责任结合起来,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而且要按保险金额与被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应负的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for Home)
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与企业财产保险基本相同,但可以附加盗窃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分项列明;保险期限定为1年,费率为千分之一,附加盗窃险的家庭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千分之二,也有按房屋的建筑结构区分费率。家庭财产保险又可分为普通家财保险、长效还本家财保险、两全家财保险和特种家财保险。另有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等附加险。
绝对责任
又称“严格责任”,“过失责任”的对称,指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例如:一些国家的劳工法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论雇主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如美国法律对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损害事故,以及许多国家法律对核电站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等损害事故,均实行绝对责任。产品制造人、核电站所有人在产品制造或电站运行过程中,不论有无过失,均须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之责。
机动车辆保险
我国广泛开展的一项险种,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具体可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部分,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我国的法定保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承保被保险车辆因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此外,对发生上述事故后,为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限额之内也负责赔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疾病保险(Health Insurance)
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可包括:(1)工资收入损失,(2)业务利益损失,(3)医疗费用,(4)残废补贴,(5)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疾病保险一般不包括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各项损失。
简易人身保险(Industrial Life Assurance)
一种小额的两全人寿保险,其有固定的保险期限,兼有保险和储蓄的双重性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病或者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伤残或死亡,或者保险期满继续生存,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责任。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交满一定年限,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借款,也可申请中途退保,领取保险合同载明的退保金。简易人身保险的特点在于:(1)被保险人可免予检查身体;(2)保险金额的年龄分期计算;(3)保险费有固定数目,可按月缴付;(4)保险期限固定分为5年、10年、20年不等;(5)可多份投保。简易人身保险适用于工薪收入较低的阶层,是我国恢复人身保险业务时开设最早的险种。
均衡纯保费(Level Premium)
保险人将人的不同年龄的自然保险费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各个年度,使投保人按期交付的保险费整齐划一,处于相同的水平,这种保险费即为均衡保险费。均衡保险费避免了被保险人到了晚年因保险费的上升而无力续保的不足,因此适合长期性的人寿保险。
宽限期(Grace Period)
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允许保单所有人有一个28~31天的宽限期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可从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逾期保险费及其利息。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理赔(Claim Settlement)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
劳合社(Lloyd's)
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合社本身是个社团,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相似,但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伦敦劳合社是从劳埃德咖啡馆演变而来的,故又称“劳埃德保险社”。1871年经议会通过法案,劳合社才正式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由其社员选举产生的一个理事会来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并在10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该社为其所属承保人制订保险单、保险证书等标准格式,此外还出版有关海上运输、商船动态、保险海事等方面的期刊和杂志,向世界各地发行。至1996年,劳合社约有34,000名社员,其中英国26,500名,美国2,700名,其他国家4,000多名,并组成了200多个承保组合。劳合社的每名社员至少要具备10万英镑资产,并缴付37,500英镑保证金,同时每年至少要有15万英镑保险收入。劳合社历来规定每个社员要对其承保的业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劳合社近年累计亏损80亿英镑,现已改为有限的赔偿责任。20世纪90年代劳合社的业务经营和管理进行了整顿和改革,允许接受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作为社员,并允许个人社员退社或合并转成有限责任的社员。因此改革后的劳合社,其个人承保人和无限责任的特色逐渐淡薄,但这并不影响劳合社在世界保险业中的领袖地位。在历史上,劳合社设计了第一张盗窃保险单,为第一辆汽车和第一架飞机出立保单,近年又是计算机、石油能源保险和卫星保险的先驱。劳合社设计的条款和报单格式在世界保险业中有广泛的影响,其制定的费率也是世界保险业的风向标。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包罗万象。劳合社对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海上保险和再保险作出的杰出贡献是世界公认的。
利润损失险(Profit Loss Insurance)
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是依附于财产保险上的一种扩大的保险。一般的财产保险只对各种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财产损毁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利润损失保险则是对于工商企业特别提供的一种保险。它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受灾后停业或停工的一段时期内(即估计企业财产受损后恢复营业达到原有水平所需的时间)的可预期的利润损失,或是仍需开支的费用。例如,由于商店房屋被焚不能营业而引起的利润损失,或是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仍需支付的各项经营开支,如工资、房租、水电费等。一般根据企业上年度实现的毛利润加上本年度的业务发展趋势经公证会计师核查后确定。
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Workers Compensation and Employer Liability Insurance)
指保险人对雇主依照法律或雇佣合同对受雇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死亡应承担经济责任的保险。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多以法定形式实施,20世纪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意外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迫使广大工人为争取一定的生活福利权利而斗争,斗争的结果之一,是争取到通过立法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意外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死亡时,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在具体实施中各国的标准虽有所不同,但各国劳工法均规定雇主的责任为绝对责任,即对雇员的人身伤害,雇主不论有无疏忽或过失均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如果雇员的人身伤害是雇主的疏忽所致,雇主还应承担根据民法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但这应在保险人赔付之前雇员或其家属已提出起诉,并证明雇主有过失。雇主责任险是逐年投保,保费按工资总数及规定的不同工种的费率计算,并打入企业生产成本。在当今社会,一方面,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雇主应尽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雇主通过缴纳固定的保险费,将雇员遭受意外伤害时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有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从而也保障了雇主的利益。
联合人寿保险(Joint Life Insurance)
最初是以家庭成员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被保险人,并以其中任何一人死亡为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的一种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单可以承保2~12个人,因费用和其他实务处理上的障碍,一般只承保3人或4人。如果所有被保险人都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签发多余12人的联合人寿保险单,如合伙企业可使用联合人寿保险单,把所有合伙人都作为被保险人,一旦有艺人死亡,其余生存的合伙人把取得的保险金用来购买死去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此外夫妻购买此保单,当一方死亡时,保险公司可向另一方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