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谷歌" 北京谷歌终审被判赔10万

恶意注册"谷歌" 北京谷歌终审被判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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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搜索引擎“GOOGLE”2006年开始正式启用中文名称“谷歌”,可就在“谷歌”名称公布后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就通过了工商局审核挂牌营业。

 

从那之后,谷歌中国和北京谷歌两家公司围绕企业名称就开始纠纷不断。到底谁是“李鬼”?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给出了答案,终审认定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系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谷歌)最初曾向工商局申请注册“古狗”字号,但2006年3月该项申请未获通过,工商局的理由就是“已存在GOOGLE网,"古狗"不适合作字号”。同年4月12日,美国GOOGLE公司公开发布了其全球正式中文名称“谷歌”,当天下午3点后,便见诸互联网。而就在当天的3点50分,北京谷歌现法定代表人田云山申请注册的北京谷歌通过了工商局的网上初审。2006年4月19日,北京谷歌获得营业执照。此后,两家公司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谷歌”商标,但截至目前尚未有核准结果。

  围绕企业名称之争,从2007年开始,北京谷歌就曾多次致函谷歌中国,称对方非法使用谷歌商号,影响了北京谷歌公司的形象,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直至2007年11月,美国GOOGLE公司授权谷歌中国对北京谷歌采取法律行动,谷歌中国随即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谷歌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北京谷歌使用“谷歌”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主要表现在北京谷歌经营的购物网站与GOOGLE网站在图案、颜色、字体方面相似,鼠标在移动过程中可显示“GOOGLE”字样,表明北京谷歌试图与GOOGLE建立联系;从“古狗”到“谷歌”,被告连续两次申请汉语中本来没有的生造词语作为字号,这种行为极不合常理;美国GOOGLE公司发布“谷歌”名称后,田云山立即申请注册北京谷歌,说明田云山不仅知晓美国GOOGLE公司,而且一直在跟踪其中文名称,并有使用其中文名称注册的嫌疑。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认为,GOOGLE公司字号享有较高声誉,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现在的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同时,判决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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