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名人的公权力(还是公权利?还是隐私权)有没有界线?界线何在?

洗澡的时候突然想到这个问题,想跟看到我博客的人讨论讨论。顺便把今天学到的思考问题四要素(Context, perspective, audience and intent)用上。多说一句:这方面的法律我不是很了解,被叫做法盲也无可厚非,但希望大家仍能理性地讨论这个问题。

Context:

A:我是溜得滑,最近打算结婚了。我知道我有很多粉丝,而且我也知道有些歌迷听到这个消息后会有过激行动,甚至会自寻短见,但是我还是要在明天公布这个消息,因为这是我的个人选择,是我的隐私。

两天之后……

B: 我要起诉溜得滑!! 我是溜得滑的一个歌迷的父亲,他结婚的消息让我的女儿自杀了!! 他明知这样的选择会影响很多人(旁白:他怎么知道溜得滑知道??),但还是要这么做,身为名人,他没有权利(旁白:此处应该是“权利”还是“权力”?)选择这么做!!!

Perspective:

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一个明星是有很大的影响力和话语权的,也许他的几句话就能让一帮歌迷去某个地方闹事。扩展到名人,同样如此。那么名人在做出选择时,他是否要考虑自己的影响力?他的选择有多大?他有公权力么?他有公权利么?有哪些法律条文对此做出规定的么?名人做选择的界限何在?

Audience:看到这篇博客的人都可以讨论,尤其欢迎对相关法律和社会学问题有研究的人士。

Intent:探讨法制社会下人的权利和权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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