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监管的双刃剑

近期,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其中很多条例实际执行起来有些难度,但特别针对类似“3Q”之战拒绝提供服务作出了界定,也算是一大进步。

中国的互联网,百花齐放的黄金时代已经逝去,严格的监管使个人网站的生存空间被挤压的越来越小,不过商业网站随着电子商务成功的示范效应,还有不少企业大把地进来烧钱。

互联网从它出现到发展壮大,最大的推手不是企业或者政府,而是广大使用者的“Share分享”精神。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必要的监管也是必要的,这无可厚非。完全自由,没有秩序的互联网,只能使有用的信息淹没在垃圾信息的汪洋中。

问题是,我们在监管的同时,如果保持互联网的创新和活力。最近大半年,参与了一个新公司项目,因为某行业的政府监管部门打交道比较多,深感其监管、批复效率的低下,而且不规范操作的地方太多,人为干预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是传统行业或许还可以和相关部门慢慢聊,讲到他们搞懂为止,但互联网这行,新东西,新创意太多,更新太快,相关部门发文监管了,但各级执行窗口未必能深刻理会其精神。等和他们聊懂了,估计创意已经OUT了。所以,不要说中国互联网不创新,老是抄人家的,因为那没啥风险,而且有既成的例子在那儿,也容易让主管部门搞懂项目计划书。

我们的很多监管条例,写的很死,执行人不懂,也死往里套,结果使得互联网创新举步维艰。中国不是没有好的创意,不是没有好的架构师和程序员,但为什么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几乎没有重大的贡献,原因可能就在监管方面。互联网发达国家的监管,是明确什么不能做,其它的都可以做。如果做出来有问题,再修正监管条例(当然是要听证的),所以监控条例的版本很多。而我们,是说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没说的不审批绝对不能做。问题是,我们的很多监管条例,还停留在10几年前,这可能才是国内互联网行业(可能还有别的行业)没有创新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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