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上限 每月不得超过10397元

中山网讯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4月4日起,我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79.4元的5倍,即10397元。缴存比例不低于缴存基数的5%,最高不超过缴存基数的20%。有关人士指出,住房公积金新规定有利于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走向规范化,还能进一步缩小公积金方面的“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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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我市推行公积金制度已有11年,随着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公积金的优势越来越受到更多职工和单位的认可。由于各个单位经济效益不同,加上之前的公积金政策没有对缴存公积金基数设立上限,导致了公积金缴存出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悬殊的情况。为此,我市曾出台政策对单位参与公积金制度进行督办检查,并在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促进我市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据统计,截至200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突破17亿元,其中2006年归集额达5.5亿元,同比增长57%,全市执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2000多个,单位扩面达24%;执行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人数11万,增幅达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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