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挺好》的法律小常识,你get到了吗?

随着《都挺好》这部家庭伦理的热播,苏大强、明成、明玉等电视剧的人物逐渐被大家熟知,一方面是剧本有激烈的人物、剧情冲突,另一方面是演员的专业的娴熟的演技,让吃瓜群众过了把瘾。《都挺好》在演绎苏大强、明哲、明成、明玉等人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这里我将借助《都挺好》的剧情来对立面的法律小常识分析一下。

一、结婚与离婚的冲突

《都挺好》里面的婚姻关系有:苏大强与赵美兰、明哲与吴非、明成与朱丽、老蒙与蒙太四对

1、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结的婚姻——苏大强与赵美兰的结婚与离婚

苏大强与赵美兰的家庭是典型的女强男弱,苏大强在家里长期是处于赵美兰的强势压榨下,形成以一种“甩手掌柜”的风格,家里事情无论大小,不管是明哲考上美国斯坦福大学要出国留学,还是明成要结婚买房子,还是明玉中考买习题集,都是由赵美兰来决定。在这个小家庭中,赵美兰是决定者。但是,赵美兰因为打了一晚上的麻将而以外死亡,由此而引发了所有的矛盾。

苏大强的婚姻因为赵美兰的意外死亡而终结。

2、国际婚姻——明哲与吴非的结婚与“假”离婚

明哲与吴非都是在美国留学,因相同或者相似的背景、生活环境而组建家庭,而生育了一名可爱的宝宝——小咪。

明哲与吴非都是中国人,如果想在美国结婚,可以直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的大使馆领取结婚证,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在明哲的小家庭里面,也许是明哲受到了原生家庭的影响,也许是明哲自身的因素导致的,明明自身能力有限,却总是打肿脸充胖子,对苏家的事情大包大揽,而不从实际情况出发,再加上明哲与吴非两地分居,最后导致吴非不堪重负,提出了离婚。明哲在听到吴非说离婚后,一下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程度,于是放弃了目前的工作,回归了自己的小家庭。

如果明哲与吴非要离婚,是可以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的大使馆办理的。

3、双方协议离婚——明成与朱丽的结婚与离婚

明成是“妈宝男”,是“巨婴”,是永远长不大的宝宝。在他的成长过程中,赵美兰起了主导作用,所有的事情都是可以由妈妈来解决的,还死皮赖脸的的欺负妹妹明玉。在持续的啃老模式中成长着——结婚的婚房是赵美兰卖掉老宅的一间房子置换的,买车是赵美兰给的钱,甚至平时的生活费都是赵美兰接济的,他不以为此,反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

在与朱丽结婚之后,他依旧保持着自己的良好的生活作风——“听话”、“甜言蜜语”的技能讨好老婆。明成持续生活在妈妈的保护中长不大,最后,也是因为朱丽难以忍受其不成熟的毛病而导致婚姻走向了终点。

明成与朱丽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明成将婚房留给了朱丽,自己净身出户,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需要处理的事宜包括:

双方是否愿意离婚。

双方是否可以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那么,双方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后是否离婚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婚姻状况做最后的处理。

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一般而言,可以一并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要先确定哪些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也可以在离婚案子处理结束之后,另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在处理离婚的事宜了,有财产的一方可能会转移财产,基于这样的情况,建议最好在处理离婚的事宜时,一起处理财产问题。)

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如果有孩子问题的,最好确认好孩子是由随来抚养,抚养费谁支付,支付多少。多久时间可以探望一次,探望一次可以持续多长时间,是否可以接孩子离开有抚养权的一方,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离开等。

二、抚养子女与赡养老人的冲突

苏大强与赵美兰组建的家庭中,赵美兰独大,所有的事情都是赵美兰做主。他们共同生育三个子女——明哲、明成、明玉,两儿一女。明哲是一心一意读书,最后确实靠读书走出去了;明成一直就是混吃混喝,撒泼打滚的维护着自身权益;明玉是家里的老小,唯一的女孩,家里人坚持认为,女孩不需要去读很多书,也不需要上好大学,所以家里人对明玉是欠缺的。

孩子未成年之前,家长抚养子女是义务;相对应的,父母年老,子女也应当尽赡养义务。

苏大强和赵美兰把时间和精力等有限的资源都给了明哲、明成,而等到养老的时候,明哲已经定居美国,只能偶尔的来个视频电话报一下平安,而不能实际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明成因为工作需要出差非洲,那也不是可以随时随地的回家看望父母的;剩下的就是明玉了,在享受资源的时候享受的最少,而尽义务的时候尽的最多。

苏大强写的与子女断绝父子关系的证明,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实际实施?

这样的断绝父子关系的证明是无效的,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因为这样的证明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所以,即使苏大强写了这样的证明,明哲、明成、明玉与苏大强的父子(女)关系也是不会改变的,三个子女也不能因为父亲出具这样的证明而免除赡养的义务。

三、投资关系、借贷关系与赠与关系的冲突

情形:明成在领导周姐的带领下,决定投资实业,因为投资款不到位,于是想着法来筹措投资款,投资款共计30万,明成把车卖掉得到17万,挪用了朱丽准备的计划归还苏大强的10万元,跟明成的舅舅借了3万元,筹齐投资款,明成将投资款交给了周姐,并签订了投资协议。结果,这个投资行为是一个骗局,明成的30万打水漂,这下明成不依不饶了,要周姐赔偿,周姐怒了。

投资关系:明成的行为是投资行为,如果投资的项目成功,那么明成可能赚的盆满钵满;如果投资失利,失败的风险也是明成自行承担的,名称无权要求其他任何人来兜底。

借贷关系:明成跟舅舅借的3万元,这是借款,在借钱的时候,双方说好的,这个钱是借款,并约定了一定比例的利息,那么,无论名称将来投资的情况如何,都是要按照明成与舅舅的约定,归还舅舅3万元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如果名称投资成功,赚到投资款的几倍、几十倍时,是还舅舅3万元的本金加利息;明成投资失败甚至被被人欺骗,还是要偿还舅舅3万元的本金加利息。

赠与关系:明成在购买婚房的时候,赵美兰卖了老宅的一间房子,给明成购置了婚房,明确的告知这个钱是不需要还的,这种行为就是赠与关系。

借贷关系是有借有还,再借不难,除了本金还需要加收利息;赠与关系是不用还了,给了就是给了,无需偿还;投资关系是有可能赚的盆满钵满,也有可能赔的血本无归的,投资有风险。

四、立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的冲突

苏大强在看着老聂在自己眼前倒下,自己陪同老聂在医院期间,得知老聂的病情是急性中风,另外,自己的记忆力明显下降,经检查后发现,自己得的是阿尔兹海默病性。于是,想趁自己清醒的时候立一份遗嘱。苏大强的遗嘱:将自己所有的钱全部都给了明成。苏大强采取的是自书遗嘱的方式立遗嘱。

常见的遗嘱类型有以下几种情形: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五、买房与卖房的冲突

自从赵美兰过世之后,苏大强便开始各种作妖,也不再回去老宅居住生活了。但是,长期与明成一起生活,明成和苏大强都不愿意,于是,充冤大头的明哲提出了给苏大强买房子。吴非告知明哲,可以给苏大强买房,但是要将老宅卖掉,用卖掉老宅的钱加上明哲准备的钱为苏大强买房支付首付款。

卖房。因为老宅的产权人是苏大强,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都是需要苏大强来签订的。然后,买房的人支付放款给苏大强,这个流程是非常顺利的。老宅顺利卖掉,苏大强拿到房款。

买房。脑残的明哲在没有经过与吴非商量的情况下,居然说要给苏大强买三房一厅的户型,苏大强倒是乐坏了,可是,吴非却愁死了。关键问题还是没有足够的资金。三房是这样安排的:苏大强一间房子,保姆一间房子,偶尔来陪父母居住的子女一间房子。由此,开始了招聘保姆的路途。

是否可以随意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在经过苏大强的严格考验之后,小蔡终于得到了老苏的信任开始在老苏家做保姆。苏大强的晚年生活因为小蔡的出现而开始变得丰富多彩,日子也开始变得开心快乐,最后,苏大强想要和小蔡共度余生。苏大强提出要在苏大强的房产证上加小蔡的名字,算是给小蔡一个保障。那么,是否可以随意加名字呢?

如果是夫妻关系,这个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比较容易的,只需要支付一个工本的费用即可;

如果不是夫妻关系,那相当于正常的买卖程序,中间还需要缴纳税款等流程相对比较麻烦。

那么,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就是小蔡的吗?

其实不尽然,苏大强的房子是按揭贷款的,苏大强需要按时偿还贷款,在贷款偿还完之后,苏大强才是完全的房产所有人;如果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断贷了,那么银行是有权利对房子进行拍卖的。因为小蔡并没有实际支付过任何的费用,而仅因为与苏大强结婚而获得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在苏大强与小蔡离婚时,小蔡一定拿不到一半的房产,因为这个与出资有很大的关系。

六、保姆关系与配偶关系冲突

情形A:在苏大强各种作妖的情况下,明哲给苏大强找了一个保姆小蔡,刚开始小蔡还是比较认认真真做事情的,勤奋认真,精打细算,但是到后来就开始做假账,欺骗苏大强及其子女们。这时苏大强与小蔡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苏大强是雇主,支付费用给家政公司,家政公司派小蔡到苏大强家做保姆,小蔡是靠劳动赚钱的。

情形B:苏大强要给小蔡一个名分,要娶小蔡,而不是把小蔡仅仅作为一个保姆。如果苏大强继续作妖,非要和小蔡结婚的话,那么,小蔡和苏大强的关系就会由原来的保姆的服务合同关系变成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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