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背景
根据《泰晤士报》的报道,2013年在200万结婚的夫妇中约有40%
的妻子或者丈夫是再婚,而20%的夫妻双方都曾有过婚姻史。相比之下,
亿万富豪频繁离婚算是罕见,大多数富豪都能与原配白头到老。在福布
斯美国400富豪榜上,再婚者不到100人,取过第三任妻子的人不到20个,
至于第四次结婚的精英人士,更是只有区区6人,而且基本上都是老少配,
甚至有的妻子比丈夫年轻30岁。当然,曾多次离婚的亿万富豪往往选择
与其年龄相近的配偶,只有少数例外。
通过调查发现,男性更愿意再婚,比例甚至是同期女性再婚的两倍。
同时我们发现,非常多的再婚夫妇都带有孩子。据统计,46%的再婚夫
妻基本带有一个不满18周岁的孩子,而38%的首婚夫妻已经有了孩子。
在这些再婚家庭中,孩子基本来自女方,只有9%的再婚继母和他们的
继子生活在一起,而将近46%的再婚继父和他们的继子一起生活。
再婚与初婚相比,存在一些特殊之处。再婚当事人因为有过一段不
满意的婚姻,所以对再婚配偶的选择更加谨慎,更加注意在婚前的相互
了解与相互磨合。据统计,一半以上(53.8%)的离异者曾在再婚前同居;
同时再婚当事人有着更大的压力,因为平均再婚年龄比平均初婚年龄大,
8所以再婚者大部分面临工作压力、家人照顾等一系列生活问题。
离婚的夫妻难免对婚姻有些许抵触,但是却不畏惧。据报告显示,
再婚也能像第一次婚姻那样给予双方积极向上的感觉。有趣的是,基本
所有的再婚夫妻都认为,他们能白头偕老,这可能全部归功于再婚之前
当事人考虑更多,对个人财产以及首婚孩子的关注。
但再婚家庭的财富问题本身就是难题,尤其是企业家再婚财富传承
的问题,美国婚姻专家安娜指出:再婚夫妇必须将双方的孩子、金钱
投资方式以及以前的配偶等诸多问题协调解决好,而且每一个问题都要
策略性思考,这些问题都是对再婚的重大挑战。
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将全
面实施二孩政策,所有的中国夫妇均可生育两个孩子,以缓解如今中国
社会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的失调等问题。不过,从私人财富以及家族
企业传承的角度来看,全面二孩对于未来家庭的财富管理及传承也会产
生新的影响和挑战。例如,相比独生子女继承人持有的股权,在多子女
家族企业中,股权分配对第二代领导者的权力结构安排十分关键。一般
来说,企业创始人在多个子女间选择合适的接班人需要不断进行比较与
权衡,最后确定接班人人选之后才能进行股权分配。因此,在接下来可
能多子女的局面下,一家企业要如何选拔接班人、如何分配参与经营和
不参与经营子女的利益,避免可能爆发的内部争斗,规划更透明及更早
的财产继承,是未来家族企业传承面临的挑战和复杂问题。故本章主要
针对再婚家庭财产以及二孩家庭财产进行规划。
财富案例13;开婚生育,多子女的企业家该如何进行财富规划?
【案情回放】赵建国先生是山东人,190年他刚满20岁。踏实肯
干的赵建国善于学习,虽然高中毕业他就跟着舅舅从事建筑行业,但他
晚上下班后广泛阅读,先天就有着经营头脑的他梦想着有一天能有一家
属于自己的公司。虽然对于农村出身的赵建国来说,这个梦想有些遥远,
但他并不因此气馁。
1991年,赵建国和同村的陈查结婚,两人虽然不如胶似漆,却也平
平和和地生活着。
心怀梦想的赵建国一步步地走出农村,从自己组织几个人接活,到
手下有几十个人听从他的安排。但身在农村的陈查并不理解赵建国,甚
至对他的行为有些气愤,她觉得自己为赵建国生了两个孩子,儿女双全
而且都十分可爱,但赵建国每年才回家几次,每次都是待不了多久就离开。
赵建国则觉得自己妻子并不理解自己,甚至一点儿都不支持自己的梦想,
每次回家没几天,还一直唠叨自己,不停吵架。
2003年10月,赵建国回家看望父母和妻儿,却听说妻子与他人有染。
赵建国质问妻子,妻子也不否认,本来感情一般的两人矛盾爆发,当即
决定协议离婚。当时赵建国已经有了一定积蓄,并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
经过两人商定,两个孩子跟随赵建国来到北京生活。
2008年,经过十多年的沉淀,厚积薄发的赵建国终于成立了建国建
筑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10年取得装修施
工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赵建国坚持亲力亲为,参与管理,长期的建
筑施工管理工作让他积累了丰富的施工技术经验和人脉,加上公司的员
工素质普遍较高,经过几年的工程施工,该公司就形成了较强的综合实力,
具备了承担中小型土建装修工程施工的能力。2013年营业收入达3000
万元,利润率达到25%,另有一参股企业,投入资金1000万元,年度分
红能达到几百万元。
公司成立以来,赵建国的秘书张苒一直陪伴在他左右,在生活和工
作中给予了他很多帮助,但两个孩子一直不太喜欢这位张阿姨。2009年
张苒离婚后,便一人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十分艰难,赵建国一直对其照
顾有加,张苒离婚后两人便迅速进入恋爱状态。赵建国多次与子女交流
过想要与张苒进一步发展的想法,但子女并没有支持。
2010年年初,赵建国再一次与子女委婉地谈及想要与张苒结婚,两
子女知道父亲的想法难以改变,而且也考虑到父亲年纪一天天大了,的
确需要有人陪伴,故对父亲的想法表示同意,但也提醒赵建国应在结婚
前做好心理上和财产上的准备,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赵建国表示
认同。当时的赵建国拥有两家公司,两套房产,一套别墅。房产价值600
万元均为自住,别墅价值800万元。为了装修工程的生意资金,别墅抵
押给银行贷款250万元,赵先生每月需还贷2.5万左右,还款期10年。
此外,赵建国还拥有存款500万元,基金100万元。
2010年7月,赵建国与张苒结婚,虽然两人都是二婚却十分恩爱幸
福。婚后,赵建国、张苒与各自子女一起居住,但三个孩子却各怀心事。
赵建国的两个孩子心里琢磨父亲婚前准备到底做到位没有,财富规划是
什么;张苒的孩子想,目前还不太了解继父,自己应该怎么做才能快速
融入这个家庭,当他百年之后,自己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法商解析】
1.企业家再婚前应做什么准备?
企业家再婚前都积累了一定财富,而且在前婚中可能育有子女,财
产与家庭情况都较为复杂。因此,在婚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
(1)再婚前的财产协议。再婚男女往往已经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结婚时也会把自己的财产带入婚姻生活,若不希望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混同,也不希望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订立婚
前财产协议,为保障效力不引起争议还可以进行公证。
(2)再婚后的风险规避。再婚夫妻既要考虑多个孩子的教育问题,
还要照顾双方老人,因而经常忽略自身的养老规划。有必要通过商业保
险的方式增强自己的抗风险能力,购买终身寿险、养老性质的商业保险,
还可购买重大疾病险、住院医疗附加险等,以防止因自己发生意外而影
响家庭的生活质量。若两人经济收入差异较大,收入高的一方可以考虑
购买保额较高的寿险或意外险,指定孩子为受益人。
(3)提前安排好资产传承。关于继承,初婚子女和再婚子女往往会
有不同的想法,企业家应当与再婚配偶交流讨论,考虑子女的意愿,合
理安排遗产份额。具体传承方式有赠与、继承、保险、信托等等,建议
多种传承工具综合运用。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抚养关系是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
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一旦形成抚养关系,不论婚生子
女或非婚生子女,均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
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
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遗产,成为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抚养关系主要表现为: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包括继子女受继父
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
(2)继父母对已经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烟
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包括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
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
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如果张苒的儿子与赵建国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则可以按照法律规
定继承继父遗产。
【法商智慧】再婚企业家的财富如何规划?
离婚率飙高的今天,再婚也就是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对于有子女的
人而言,再婚前要考虑的问题很多。赵先生在婚前应该和子女做好沟通,
就再婚问题得到子女的祝福,这对以后的婚姻及家庭生活大有裨益。
离异人士在准备结婚前,建议进行如下规划。
1.婚前财产协议
鉴于在婚前各自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财产,为了避免婚前财产与婚后
财产混同,并对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属性进行明确,可以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必要的时候还可进行公正。
2.保险规划
因为赵先生即将再婚,想尽可能地为自己亲生儿女做好日后保障,
保险是不错的方式。例如赵先生可以为自己儿女各购买大额人寿保险,
可以提供相对足够的保额。同时建议赵先生为自己配置定期寿险,采用
期缴方式,以防日后因再婚问题让自己子女陷入困境。
3.子女教育计划
若赵先生子女有深造计划,赵先生需要储备子女出国留学或读研所
需的教育费用。
赵先生婚后,还应进行如下规划:
1.遗嘱安排
遗嘱的核心功能有三项:财产清单、定向传承、定分止争。赵先生
可以根据自身想法订立遗嘱,无论是希望亲生子女继承财产或是希望对
遗产做其他的传承安排。再婚家庭继承人比较复杂,为了减少纠纷,建
议对前婚子女、继子女间进行利益平衡。
在高净值家庭的财富传承安排中,遗嘱是最简便经济的工具,然而
却是常被忽略的一项。高质量遗嘱的三个要素:第一,遗嘱人深思熟虑
的财富传承安排;第二,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与公证员的专业服务;第三,
及时更新的意识。
2.保险规划
赵建国之前已为自己子女购买了保险,说明他有一定财富传承的意
识,若再婚后希望亲生儿女继承更多财产,可适当增加保险金额。在投
保的同时,若有资金需要,可以做保单贷款,贷款比例可达现金价值的
90%,用于投资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保单继续有效,不影响传承效力。
相较于其他传承安排,保险的优势在于,被继承人投保时不需要征
得继子女、配偶等其他继承人的同意,隐私性极好,也顾及到再婚配偶、
继子女及亲生子女之间的情面,从而避免再婚家庭中自己的孩子与再婚
配偶、继子女一方发生争产纠纷,且手续简单,无税费成本。在法律效
力上,保险以合同形式存在,更加具有确定性,不容易更改。
3.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具有分步给付、保值增值等功能,同时还有一定的节税功能
基本可保证财富按照财富所有人的意愿传承,可以通过私人银行、信托
公司、专业律师、税务师等进行系统规划和税收筹划。
4.接班人培养
无论赵先生想将企业交给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继承,都需要有意识
地进行接班人培养,这是财富传承的根本。培养继承人的能力、毅力和
眼光,引领接班人了解业务模式,接触客户和营销渠道,让他们在个业
文化和家族文化中感受到神圣的使命感。
财富案例14:再婚生育,二孩家庭如何规划避免纠纷?
【案情回放】2012年陆建民在杭州开了自己的第二家公司,已经40
岁出头的他在经过自己十多年的打拼后,事业上也算有所成就,个人资
产达到3000多万元,在杭州也有好几套房产。但是他的婚姻并不像生意
一样越走越顺,他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对感情心灰意冷的他怎么
也不会想到就在他第二家公司成立之后,他遇见了一个真心喜欢的女人。
1993年,那个时候陆建民还住在农村,经过亲戚的介绍认识了同村
的姑娘曹芳。两个人相处下来也还感觉不错,大半年之后就结婚了,第
二年就生下了儿子陆杰。但是,两个人在结婚后才发现彼此之间的性格
不合适,看待事情的态度相差很多,经常为了家里的一些小事大吵大闹。
甚至大打出手。虽然有过离婚的念头,但是为了儿子,他们还是选择继
续维持婚姻。时间一长,曹芳经常带着儿子回娘家住,一住就是好几个
星期。有时儿子想爸爸,曹芳就把孩子送回来,而她自己却依旧住在娘家。
终于,陆建民觉得和曹芳实在过不下去了,下定决心和她离婚,曹芳也
爽快地答应了。两人最终协议离婚,7岁的儿子陆杰归陆建民抚养。
陆建民一边要照顾孩子,一边要做生意,常常忙得不可开交。他的
父母也劝他再找一个姑娘结婚,但是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之后陆建民
觉得婚姻太难维持,便将心思都放在孩子和生意上了。
一晃就是十几年,儿子陆杰已经是十八岁的小青年了,自己的生意
也十分稳定,不用每天操心,渐渐地,陆建民空了下来。他考虑到现在
孩子也大了,事业发展得也很顺利,就想再找个人共度余生。在一次合
作伙伴的酒会上,陆建民认识了张晓娟。几番接触下来,陆建民觉得张
晓娟这个人还不错,勤劳、朴实,是个勤俭持家的人,但是自己的年纪
比她大十几岁,怕张晓娟不同意,就把自己的心意藏在心底。不过陆建
民还是会有意地接触张晓娟,也常常给她一些合作机会,日子一长,两
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好。
2013年11月,陆建民终于向张晓娟表达了自己的心意,张晓娟一开
始觉得有些意外,但是长时间的接触下来,她感觉陆建民是一个做事十
分靠谱,有责任心的男人,而且自己也已经30岁了,也该找个稳定的人
结婚生子,好好过日子,就答应了陆建民。
陆建民的儿子陆杰对于父亲要再婚的事情并不知情,陆建民是在张
晓娟答应自己之后才告知陆杰,陆杰一开始并不愿意让张晓娟做自己的
继母,但是在一段时间的思考之后,他觉得父亲这么多年不再结婚,就
是因为考虑到自己,加上前几年爷爷奶奶相继去世,父亲一直孤孤单单
一个人,自己现在也长大了,也觉得父亲该为他自己考虑了,所以就同
意父亲陆建民和张晓娟结婚的事了。
2014年5月,陆建民与张晓娟登记结婚了。虽然他们打算要孩子,
特别是张晓娟想要生个孩子,但是陆建民有所顾忌。有一次父子俩吃饭
时候,陆建民说起这个事情,陆杰坚决反对。陆杰觉得父亲再要一个孩子,
跟自己的年龄实在差太多,走出去,别人还以为是自己的小孩。陆建民
也考虑到了这一点,觉得有点不妥。但是张晓娟还是很希望能够有一个
自己的孩子,毕竟两个人年纪都大了,再不生,怕以后生不了了。
面对如此坚决的父亲和继母,陆杰也只能让步。但是他开出了条件,
除非父亲以后将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自己,并承诺自己是公司的接班人,
否则不同意他们再生一个孩子。陆建民听了这话十分生气,原来儿子陆
杰是为了钱。但他事后一想,觉得不应该全怪儿子,毕竟再生一个的话,
原本全部属于陆杰的财产,要分出一部分给自己第二个孩子,似乎也对
陆杰不公平。一段时间之后,陆建民也想通了,所以就向陆杰保证他以
后拿到大部分的财产。陆杰这才同意了父亲和继母生孩子。
2014年年底,张晓娟终于怀孕了,陆建民高兴得不得了,并为孩子取
名欣欣。可惜,由于以前打拼太辛苦,经常忙到深夜,陆建民的身体不是
很好,有很多老毛病。孩子刚生下不久,陆建民就突发脑溢血,不幸去世。
悲伤过后,张晓娟和陆杰却为了争夺陆建民的财产打起了官司。陆
杰主张陆建民对自己有过承诺,承诺自己能够获得绝大部分财产,而张
晓娟则主张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商解析】
1.陆建民与张晓娟能否生育?
陆建民和张晓娟各自都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他们的结合属于再婚。
关于再婚的家庭能否再生孩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
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家庭,再婚前一
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
本案中,陆建民有一个孩子陆杰,虽然张晓娟也结过婚,但是张晓
娟未生育过,因此他们二人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办
理了相关手续,是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另外,新修订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因此,
陆建民夫妇可以生育子女。
2.陆建民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本案中,陆杰声称陆建民承诺过将大部分财产给他,但并无相关的
书面证据,同时陆建民也没有自书或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对其死后的
财产分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
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陆建民的父母先于其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妻子张
晓娟、儿子陆杰和欣欣。因此,应由张晓娟、陆杰和欣欣三人平均分得
陆建民的遗产。
【法商解析】
1.陆建民与张晓娟能否生育?
陆建民和张晓娟各自都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他们的结合属于再婚。
关于再婚的家庭能否再生孩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夫要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
以上直属衣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家庭,再婚前
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
本案中,陆建民有一个孩子陆杰,虽然张晓姐也结过婚,但是张晓
娟未生育过,因此他们二人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办
理了相关手续,是可以再生有一个孩子的。另外,新修订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因此。
陆建民夫妇可以生育子女。
2.陆建民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本案中,陆杰声称陆建民承诺过将大部分财产给他,但并无相关的
书面证据,同时陆建民也没有自书或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对其死后的
财产分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
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陆建民的父母先于其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妻子张
晓娟、儿子陆杰和欣欣。因此,应由张晓娟、陆杰和欣欣三人平均分得
陆建民的遗产。
【法商智慧】二孩家庭如何规划财富传承?
独生子女政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行其道,到2015年全面放开
二孩政策,人口政策对社会及家庭生活的影响难以忽略。子女的多寡不
仅影响财富规划,更事关财富传承,包括企业的传承。因此,高净值人
士尤其要关注。
本案中,陆建民和张晓娟如果要生育一个孩子,势必会影响到与大
儿子陆杰的关系,进而会影响整个家庭的关系,以及之后的财产分配。
陆建民的意外死亡是不幸的,但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打官司更令人寒心。
如果陆建民能够早一点做好财产规划,或者采取措施来积极地应对另
个孩子的降临,也许就不会有之后的诉讼。
首先,陆建民的身体情况不是很好,可以考虑购买人寿保险来规避
风险。陆建民作为家庭经济的顶梁柱,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应该
为自己的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购买保险。一旦发生重大疾病或者死亡
能保证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不受重大影响,至少能维持基本的生活。
其次,关于遗产在若干继承人之间的分配,可以立下遗嘱。有两个
以上孩子的家庭中,尤其要注意遗产在子女间的分配问题,以便平息家
庭纷争,让遗嘱尽可能地得到认可与执行。陆建民对陆杰的口头承诺并
无法律效力,一旦承诺将自己的大部分财产留给陆杰,最好通过书面的
方式进行确认,即立一纸遗嘱。
再次,对于年龄小很多的妻子和幼子,陆建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
行安排。除了为自己投保外,陆建民也可以为张晓娟和欣欣购买保险,
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也有保险金救急。还可以考虑使用信托,例如将张
晓娟与孩子作为受益人。采取多种方式平衡儿子陆杰、妻子张晓娟和欣
欣之间的经济利益是维护家庭和睦的良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中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所有的中
国夫妻都会遇到是否生育两个孩子的问题。多生一个孩子并不仅仅是多
一双筷子,而是会涉及感情慰藉和财产分配等诸方面的问题。二胎时代下,
子女之间的年龄差距可能较大,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未成年子女的
安全问题,成年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接踵而至。
平均分配不一定是唯一的选择,考虑到子女经济状况不同、个人能力差异、
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同等因素,父母可以依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尽早做出
合理的安排,以避免家族内战。
因此,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在应对二胎时,应当尽早进行财富传
承规划。在财富传承时,不能单靠情感和道德约束,而是要运用法律手
段综合采用遗嘱、保险、信托等方式,平衡家庭关系,科学打理财产,
建立起一道坚实的家庭风险防火墙。
【法商技巧】复杂家庭的财富规划如何安排?
高净值人士再婚或生育二孩过程中,在进行财富管理传承时保险起
着重要作用。
1.再婚家庭的财富传承技巧。
企业家再婚本身就是万人关注,社会舆论更是一大问题。婚前订立
财产协议难以启齿,而订立遗嘱又被一些人认为是一件讳莫如深的事。
因此,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遗产
继承与分配有所规定,那就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然而,对于高净值人群
而言,这种轻视很可能导致财产的重大损失。
对于再婚家庭双方而言,重新组合不仅仅需要对感情的认可,也需
要对财产进行慎重的考虑。如何合理地处理再婚家庭的财产,避免因财
产问题影响再婚双方的感情或者因感情破裂而使财产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显得尤为重要。要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可以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三个
阶段入手。
事前阶段,再婚双方可以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在
协议中明确哪部分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哪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
所有。
事中阶段,再婚夫妻双方可以从家庭财产中取出部分资金作为双方
的养老基金,同时也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如养老性质的保险、重大疾病
险等,以便增强自己的抗风险能力。对于孩子,可以从家庭财产中取出
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孩子的教育、医疗。除此之外,再婚家庭还可以聘
请专门的财富管理规划机构来为家庭财产进行规划。
事后阶段,当再婚家庭的婚姻破裂时,如果没有事前的婚前或婚内
财产协议作为保障,如果能够妥善地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处理,也
不失为良好的做法。
2.二胎家庭的财富传承技巧。
二胎家庭的财富传承管理与再婚家庭有类似之处,如都可以聘请专
门的财富管理机构来对家庭的财产进行规划。但是由于二胎的来临,原
本较为单一的财富传承关系变得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涉及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情况时,和睦的家庭关系不仅对于稳定家庭结构十分重要。
对于财富的代际传承更是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妥善处理好二胎家
的财富传承,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音先,对于二胎来临之后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高净值人士应提前
做好思想上的准备,及时了解如保险、信托、基金等财富传承的法律工具。
同时要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特别对于第一个孩子,要了解他
的想法,避免家长因自己的意愿而导致之后的财产纠纷。
其次,应尽早对财富传承进行规划,利用遗嘱、保险等多重工具进
行财产规划。可以购买人寿保险增强自己的抗风险能力,也可以为幼子
共的购买保险,倘若出现风险,也可以起到救济作用。
最后,所有的财产分配传承规划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尽量避免采
用口头约定或者没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方式,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法商问答】
1.再婚家庭中的继承人有哪些?
再婚家庭的法定继承与初次婚姻的法定继承相同。继承人是指依法
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
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即需形成扶养关系。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
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再婚家庭由于关系复杂,需要特别注意两点:首先,第一顺
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指现配偶,与原配偶无关;其次,第一顺序继承
人中,子女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再婚家庭的财产继承顺序如何?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根据《继
承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再婚家庭的财产继承也遵循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在后继承的,同时适用丧偶儿媳、女婿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
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例外条款。
3.再婚夫妻是否可以选择夫妻分别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
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再婚夫妻仍可以通过约定,
明确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必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事实上,在生活实践中,再婚时的双方已各自经历过失败的婚姻。
人生经验和阅历会让双方的思想观念发生改变,且往往各自有子女,因此
为了更好地维护关系,避免纠纷,反而更有意愿选择大妻分别财产制。
4.离婚后原配偶再婚,能否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原配偶是否再婚不是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市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十七条规定:受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第十六
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
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
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
当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出现,或者孩子大于十周岁有独立表达意
愿的能力时,可以与原配偶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5.如果原配偶再婚并抚养孩子,另一方还需支付抚养费吗?
仍需支付抚养费,与原配偶再婚与否无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
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
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
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
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孩子一旦出生,其与生父、生母之间的亲属关系就自然产生,
生父、生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与否、
解除或者再次缔结而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如果因为经济能力问题确实
无法承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的抚养费数额,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适当减少抚养费。
6双方仅同居而未进行结婚登记,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是否可
以相互继承?
我国目前的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上述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同居”,
双方不能相互继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
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目前在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将其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在非法同居的情况下,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构成共有的除外。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
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现在我国法律已不承认事实婚烟,故只要不形成婚姻关系,就不存
在遗产继承问题。
了再婚后,与继子女相处不睦,能否只让亲生子女继承自己的
遗产?
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每个人的自由,其他人无权干涉。《继承法》
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
如果与继子女相处不睦,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只让自己的
亲生子女继承遗产。
在再婚家庭中,如果不订立遗嘱,那么保险也可以作为一种很好的
选择工具。比如以指定亲生子女为受益人投保大额人寿保险,或者为子
女投保年金类保险,也可以实现将部分资产定向传承给亲生子女的愿望。
8.“遗腹子”如何实现继承?
我国对于“遗腹子”,采取胎儿预留份额的处理方式。《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
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在继承开始时,应该预先保留“遗腹子”的继承份额。“遗腹子”
出生时是活体的,其拥有继承权,如出生后不久去世,则该继承份额由“遗
腹子”的继承人继承。“遗腹子”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9.二胎政策对于财富传承有何影响?
二胎政策对于财富传承最为直接的影响是继承人数量的增加。在独
生子女政策时期,中国的家庭结构特殊,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往往
不会发生纠纷。但是,二胎政策改变了这一现状,继承人数量的增加带
来了财富分配问题,争议和矛盾也就随之而来。
在这样的环境下,财富传承的规划就显得更为重要。企业家父母需
及早进行财富传承规划,综合采用赠与、保险、信托、遗嘱等多种方式,
并根据子女的性格和能力有选择地培养继承人,公平合理分配财产,以
免日后子女对于财富传承存在争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为防止子女对簿
公堂,选择将全部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的企业家也越来越多。
此外,二胎政策下,父母离婚的,通常选择各自抚养一个子女。一
旦双方再婚,家庭关系就会变得较为复杂,在继承发生时,需要理清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
10.再婚后又离婚的,非亲生父母一方对继子女是否还有抚养
义务?
再婚后又离婚的,非亲生父母一方对继子女不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
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
抚养。”
因此,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
母对继子女应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双方离婚,继父或继母没
有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意愿时,就不再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应由其生
父母抚养。
参考资料
[]21世纪网。图解内地家族信托四大模式:“背靠大树好乘凉”121
世纪经济报道,2014-1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