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制度中“作者”和“人身权”的概念要被颠覆了

      《著作权法》中明确: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包含与人脑机能密切相关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在认定作者的问题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太一样,大陆法系(成文法为主)更注重人身权的保护,作品必须具有作者的人格特征,因此也就非常严格地明确了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英美法系(判例法为主)更注重对财产权的保护,就有了保护作者单位-雇主的经济利益的要求,因此就规定了法人在某种情形下,也可以视为作者。

      尽管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是看i有成文法特点的国家,但在认定作者身份的问题上则偏向了英美法(也许法人,特别是国有法人的利益更需要保护)。所以,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基于上述原因,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

      不管世界上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的国家有多少,但各国均认可作品的实际创作者只能是自然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创作者就很可能不是自然人了。

      机器人是完全可以成为作品的实际创作者的。机器人不但可以成为作品的创作者,而且还可以成为作品的表演者。那么,它们又能成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吗?

        甚至,不仅仅机器人可以成为作品的实际创作者,动物也可能进行创作了,曾经看过一头大象用鼻子作画的频频(有朋友跟我说,这头大象的主人为了让它会画画,对它进行了很残酷的训练)。

        随着机器人和经过训练的动物可以直接创作作品,在《著作权法》中,不但“作者”的概念要被颠覆了,“人身权”的概念也要被颠覆了。

      同时具有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是著作权区别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重要特征。作品是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表达,它与作者的人格特征和心理活动密切相连,具有鲜明的作者个人创作色彩。在大陆法系的学者看来,作品就像作者的孩子,通过作品展现的恰是个人的认知和经验。而专利权与商标权归属于工业产权领域,它们往往与技术进步和商业繁荣的需求相关,并不掺杂个人的思想和情感。虽然在专利中也有一些技艺方面的因素,但这些因素也必须是符合自然规律和科学原理的,与其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格特征不具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取得不需要具备权利人身份的要求,这也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什么只有财产权。而没有人身权的重要原因。

      非自然人的机器人和经过训练的动物成为了作品的创作者,机器人和这些动物也有心理活动吗?作品的表达还需要具有个人色彩的认知和经验吗?如果认可它们的作者身份,那么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还存在吗?

      技术的发展给法律带来的挑战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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