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对国内养老资产管理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积极影响

                                                                                        20180309  闫安


      如同久候的“发令枪响”,对中国证监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政策出台,业界用“重磅”、“来了!”、“开创公募服务个人养老新时代”、“这个汤圆比别的汤圆都圆”等热烈无比的词汇来形容。

      但是,数以万亿计的养老资产管理行业,涉及保险、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多个行业。统一监管标准的资管新政下,一项单个行业性政策的推出,我们需要有跨界和多棱的视角,让“政策红利”外溢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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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而,分析《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对整个养老资管行业的连锁性积极影响,就是必然和理性的。否则,就是“盲人摸象”或行业“各扫门前雪”。


      首先,是《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发文的性质。在 中国证监会的官网上,不同于上栏的“证监会令”,而是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

      我们应该了解,公告与公布令都属于公布周知性重要内容或事项的知照性公文,但使用上又区别很大。

      一是发布内容不同。“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布令主要用来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行文方向不同。公告没有固定的行文方向,是一种发散性的泛行文;公布令则是发布机关在所属范围内向下发布的下行文。三是发布效力不同。公告意在发布事项、传达信息,众所周知即达目的,没有强制成分;公布令则不然,既让人知晓,又要求人必须遵照执行,带有极强的强制性。

      再则,文件名为“指引(试行)”,更需要我们体会证监会公告的深意。个人认为这恰是“政策弹性”和“创新引领”的机会和空间所在。而非简单的咬文嚼字。

      指引,一般是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各公司根据《章程指引》制定本公司章程,可以有与《章程指引》不一致的地方。指引,供参考。办法,要执行。指引,是任意性规范。办法,则是强制性规范。

      还有,“试行”与“暂行”也存在不同。从本质上说,都是法律条例制定出来以后为了检验其社会效果,需要先将制定出来的法律实行一段时间,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改,然后再正式颁发。但是,暂行一般来讲要有一定的期限,而试行的效力一般也应低于正式法律的效力。暂行是指在一时间段内予以暂时的执行,一般以紧急的为准;试行是指在某个范围内予以执行,如果不存在异议的话,在全范围内予以执行。它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很明显,正因为政策“公告”和“令”,“办法”和“指引”,“试行”和“暂行”之间存在如此显著差别。即指引的任意性规范和办法的强制性规范,暂行的期限性和试行的范围及长期性可能存在根本性的差别,这也就意味着,养老目标基金存在“方向”和“标准”的差别。大资管新政,恰是功能监管的统一标准、统一规则。这对其他养老资管行业如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等制定类似制度,也有了明显的借鉴意义。

      其次,按照证监会发言人介绍和《养老目标基金指引(试行)》的表述,养老目标基金主要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在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通过在大类资产和基金经理两个层面分散风险,力求稳健;二是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力争获得长期收益;三是强化养老目标基金选择子基金的要求,取消养老目标基金具体费率限定等。

      因此,从“跨界”角度,我们需要进行分析、梳理、解读 。

      FOF核心在资产配置能力。按照《养老目标基金指引(试行)》公告文件要求,如何做到大类资产和基金经理两个层面分散风险的“稳健”?什么是“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什么算作是“合理的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

      大类资产配置FOF,有三种类型 ,公告文件中有提到“养老目标日期基金”和“养老目标风险基金”,即养老生命周期基金和养老生活方式基金。两者又可以适当结合。例如将不同养老目标风险基金“激进、积极、平衡、防御、保守”按照养老生命周期下滑航道投资默认转换,就成了国际主流的经验和模式了。即养老目标日期与养老目标风险相结合的“养老一站式投资解决方案”。投资者越年轻,就会配置越多的权益资产;而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增加固收资产的比例。

      典型如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官网发布的养老金指数《中国企业年金指数·济安腾讯系列》的保守配置FOF指数;防御配置FOF指数;平衡配置FOF指数;积极配置FOF指数;激进配置FOF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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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不过,中外差别在于风险敞口和资产配置比例上限的设定不同。《养老目标基金指引(试行)》公告文件里,持有期限1年、3年、5年的,对应权益类上限分别为30%、60%、80%。国外则弹性更大。例如美国Vanguard TDFs在基金委托人40岁之前将基金资产约90%的比例配置在股票型资产。40岁之后,股票型资产逐渐下降。为了帮助委托人达到分散风险、保持增长的目的,Vanguard TDFs在委托人退休时依然保持50%的股票类资产,直到七年之后才降为30%。类似的还有英国等。

      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类的养老动态配置策略FOF基金。这是养老投资的 “王道”和“最高境界”。

      因为,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充满了不确定性,养老金投资则面临更大的不确定。FOF作为一种组合投资方式,一般会配置相关性较小的子基金以分散单只基金的风险,从而平滑业绩波动,这要求养老资产管理,要随着市场发展和需求的不断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不同资产配置的主动管理。养老动态配置策略FOF,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收益比,动态调节不同资产的配置权重,核心能力在于实现多元资产的最优化配置、分散风险和“可转移的阿尔法”。(回避高估“地雷”,动态转换为可排序的投资价值的“洼地”或“黑马”。即在不影响投资组合战略资产配置和不增加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更多的积极收益)

      与倡导的养老FOF低费率,反过来说,无论公私募资管,管理费、规模及业绩报酬激励,可以有低有高,但要承担受托职责的投资管理人做到“光明正大且脸不红心不跳”,才科学合理。

      目前,动态策略配置的FOF产品采用较多的策略还有:美林时钟策略、MVO模型、Black Litterman策略、风险平价策略、行业轮动策略、低波动率策略等。此外,还有国际领先的济安动态定价理论及M2M动态投资FOF策略模型,其穿越牛熊市实证的案例,是中证腾讯济安价值100A股指数(000847)。

      济安定价理论的前提是:投资价值实现是检验价值理论的唯一标准;市场先生永远正确,故需追求市场偏好;证券市场是多板块的,多层次与多变的,故需分类定价;证券市场有效性是时变的,故需动态定价。

      投资价值实现的核心特征,除估值定价涉及经济学、市场假说、投资分析、条件假设、定价模型、计算方法、投资回报、安全边际、悖论反证、实证研究以及信度、效度等金融学理论研究外,还包括单一定价模型映射一个数值;投资标的之定价、投资回报率、安全边际等可排序;单一变量的有效性可以证伪等。

      通过计算估值,则可计算投资价值,进行每股之价值投资;如果可以构建价值准则,则可以获得价值投资组合,进行组合之价值投资。

      济安定价基于分形市场理论,在基础分析、技术分析和投资组合三大投资理论间构造了M2M系统,即“模型转换模型”。M2M使得市场无论处于弱有效、半强有效和强有效,在各个板块之间实现估值定价的“动态负载均衡”。

      在《养老目标基金指引(试行)》公告文件中,没有提到第三类的养老动态配置FOF策略基金,至少没有对此清晰表述,这恰恰就是值得我们 推敲和“咂摸”之处!

      公告文件的第七条,要求基金公司管理的FOF波动性较低,规模较大。基金经理5年以上的养老金或保险资产配置经验。公司旗下基金风格清晰,业绩稳定。

      但在公告文件的第六条,要求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制订子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重点考察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情况,且被投资子基金应当满足必要条件中,没有明确说明,“小F”是自家的还是全市场的。这是关键所在!

      逻辑上,如果子基金都是自家的,即“内部FOF”,那就是“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选好选坏都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如果是面向全市场的子基金,如何保证选择的客观、公允 、公正 ?“业绩比较基准谁来定?既然是养老目标日期FOF和养老目标风险FOF,如果全市场没有统一的业绩评价基准,则如何做到“形成专门养老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别,便于投资者识别选择投资?”

      例如对子基金评价,首先需要明确风险组合、风险等级、组合配置及相应的业绩基准,然后在业绩波动性、收益性、稳定性、期限性、流动性等诸多方面,以及基准跟踪能力、费用等进行穿透性评价、评级。需要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FOF基金产品进行全面评估评价。

      如此,才能结合养老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实现养老目标投资选择,维护养老投资者权益。

      养老金业绩指数基准,是养老目标FOF基金“投资之锚”!类似高考“指挥棒”。是养老目标基金不同风格分类的评估、评价、评级的公允、公认、公正指标依据 。

      如此,方能客观公允的甄别出养老投资经理和养老基金管理能力 ,即哪些是无风险收益、风险收益和超额收益。结合养老业绩指数基准进行比较,而非简单的排名比较 。

    “(养老金)价值投资理念的庸俗化的泛滥与投资价值评估的科学统一性缺失,导致了金融业呈现出了“媚俗”的趋势日益加剧。如果仅以短期业绩排名作为基金评价标准,则中国将难以出现伟大的价值投资家,更无法为(养老金)投资者创造财富。”

      对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投资者而言,过往经验 ,想要和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了解该基金及其公司最新情况,几乎是件不可能完成的事。但是养老目标FOF,则具备这种优势。

      例如,我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代号1打头的全是股票型基金,比如101、102、103组合等等;代号2打头的全是债券型基金,比如201、202、203组合等等;代号6打头的全是配置型基金,比如601、602、603组合等等。

      国际上的经验,FOF有四种管理形式。即内部FOF管理人+内部基金;内部FOF管理人+全市场基金;第三方FOF投资顾问+内部基金;第三方FOF投资顾问+外部子基金。我国香港,养老金受托人与投资人不得兼任。受托人(核心是资产配置)严格准入,投资人开放备案。

      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只需对号入座即可。也就一层窗户纸。

      这也意味着,拥有客户资源优势,天然有着“大F”资产配置需求的保险、银行、券商等存在着与公募基金“小F”合作的互补性优势。这是我国资产管理实现“卖方代理”到“买方代理”转型的关键。FOF的“大F”和“小F”的互补性合作优势,根据发展定位,体现在“发挥各自专长”上面。

      因而,整个养老自管产业链FOF理想形态,应该是“资产配置管理人(大F)+第三方评级+全市场子基金(小F)+养老投顾及金融服务”模式 。可以各安其位。

      借鉴海外经验,美国的个人养老金(IRA账户)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IRA账户有47.83%的资产投向公募基金,规模接近4万亿美元。公募基金具有运作透明度高、流动性好、申购便捷等优点。是养老金目标FOF资产配置选择的理想标的。

      有了全行业公允的养老目标业绩评价基准,投资者适当性才有落地可能。即公告文件中要求的FOF风险特征、波动率、风险等级、风格策略、配置类型,与客户养老目标日期或养老目标风险才有对应性和匹配。

      2018年,中国保监会新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将原先“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修改为“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将“年度资产配置策略”修改为“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将“资产配置规划”修改为“资产战略配置规划”。这些,都是积极信号。 

      过往的利益格局是销售渠道收代理返佣模式。典型如银行业的“代理销售公私募基金的白名单制”;典型如证券业的“销售打量和交易分仓制”;典型如保险业的“代理提佣制”等等。

      2017年底,一直领行业风气之先的台湾友邦全数裁撤业务员,转型为客户导向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中介经纪的角色服务客户。这也是我国养老资管和投顾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美国劳工部在2017年6月9日通过了“养老金投资咨询承担受托职责”的政策法规。养老金评价及投顾采取了“顶格”最高标准。要求养老金投资顾问和年金中介经纪按照受托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进行监管的“强约束”。

      结合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令[第130号],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可以理解证监会公告[2018,第2号]《养老目标基金指引(试行)》的细化之处,恰在于“养老目标”和“养老投资者适当性”的明晰要求上。

      遗憾在于,公告文件中的养老目标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及子基金评估评价,不明确、不具体,因而指导性和操作性将会存在明显瑕疵或不足。

      对比之下,值得反思。

      好在,中国证监会2018开年之初出台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无论公告还是令,无论试行还是暂行,无论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在二会合并、统一监管、净值化管理的资管新政大背景下,对促进我国多支柱养老金资管领域的深化发展,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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