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魁大脑读书会】罗婷予 58/60《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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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书本:《洞穴奇案》

阅读时间:2015-12-19 19:00-20:00 1小时

阅读目标:兴趣阅读

读书笔记

富勒用五位法官的判词给勾勒出他那个时代的法哲学图景。构成这幅图景之中轴的是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争论,在文章中则表现为福斯特法官与基恩法官之间的冲突。而在本文中,富勒教授也像基恩法官要求的那样褪去了自己在学术论争中的理论偏好。从实体立场上讲,富勒或许更接近文中的福斯特法官,但富勒仍然借用唐丁法官之口说出了自己理论的缺陷所在。福特斯认为被困者不符合共存这一条件,所以适用于自然法,他亦认为法律条文是服务于法律本身的,必须分清轻重才能做出判断。当然他的观点被后来的法官彻底推翻了,我个人认为福特斯所谓的自然法仅仅是对这一种情况的牵强解释,对于唐丁所质疑的其他法律关系在这一时期都会中断的观点完全无法做出解释。但他的第二个关于法律条文和法律本身孰轻孰重的理由,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因素,这个出发点本身就偏重于人性道德层面,而这一层面也是本案的最大纠结之处。

  初读完富勒的五个观点,发现每一个都有一定的说服力,无论出发点是什么,结果是多么的迥然相异,至少判词上来看都有一定道理,导致刚开始并没有太多的自己的想法,但继续向后读萨伯的另外九个观点时,发现原来可以不仅仅局限于此,于是才开始有了一些自己的异议。

1.  饥饿能否成为杀人的理由。伯纳姆法官在论述是将此案与沃尔金案做了对比,但很明显这两者所处的环境相差甚远,不能一概而论。沃尔金所处的环境并不像探险者那样封闭,他完全可以到工地上找一份薪酬并不高的工作解决温饱,或是寻求政府的救济,可以选择的方法有很多种,可行性也大得多。但毕竟这个的代价是杀人,如果被认为完全合理,那么岂不是证明历史文明在倒退,我们有回到了那个吃人的时代,所以杀人来解决生存问题在很多方面是合理的,但却容易陷入一个名义上的尴尬处境。当然可以说在这个案件上,这样的做法绝对是利益最大化的。

2.  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少数服从多数是否正确。我们一直在说公平正义,但我始终不明白他的真正含义。在很多作出重大决定包括立法时,我们采取的都是少数服从多数,但这真的是公平吗?我们这样做就不是对于少数的漠视和迫害了吗?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每个人的思想都不同,我们一直主张多元化多样性,公平公正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与利益,但我们又在大多数情况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这样不是自相矛盾了吗?我们现在所订立的契约,所做出的决策都不是全票通过的,那为什么我们认可这样的少数服从多数,却不认可洞穴里的少数服从多数呢?

3.  道德是否比杀人自保更重要。特朗派特法官认为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这一点我个人不能认同,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而不去杀人,这的确是值得赞扬的优良品质,但对于优良品质我们只能肯定和鼓励,不能强制要求,我们可以鼓励大众舍生取义,但我们绝不能以法律的名义要求命中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而不去杀人,公民有不这样做的权利。

4.  还有一点是我个人觉得比较有意思的即有两个法官同时举了强奸的这个例子,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海伦法官认为妇女强奸案中妇女被迫同意强奸并不意味着妇女同意强奸,妇女有意思并不代表妇女故意。因为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由此得出幸存者并没有故意杀人,即使是品德最为高尚的人在濒临死亡的时候也会选择杀人。而戈德法官却认为海伦法官完全颠倒了情形,认为被告被比作被强奸的妇女是错的,他们应该是强奸犯,他认为威特默尔在最后撤回对于杀死一人的同意,但最后恰恰是他被杀死了,这可以认为是其他人把他当做了目标,通过暴力屈服于他们的意志,服务于他们的目的。这两种观点并不是没有道理,前者是对幸存者是否故意杀人做的解释,而后者恰恰是对于可能故意杀人的猜想,但幸存者在被审判时,并没有否认抽签然后杀死威特的情况,似乎又不存在针对威特的情况,在这一点上,这个案件有略显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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