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香港的慈善立法
今年传天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备受期待的《慈善法》在经历了多次的修订和讨论之后终获通过,并将于2016年9月正式实施。虽然社会各界对于具体的条文仍旧有所疑虑和争论,不过慈善组织也终于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时代,这种就是一个积极的现象。相信中国内地的慈善组织将会很快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不过在与中国内地一河之格的香港,慈善立法的问题在十多年之前被提出之后却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发达的慈善社会
香港民间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毋庸置疑的:拥有七百万人口的香港拥有各类慈善机构多达8000余家(2011年数据),平均下来每一千人就拥有一家慈善组织;香港本地人捐助的热情也令人惊讶,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香港民间为四川输送了130多亿港元的捐款,每年香港的人均捐助额度在全世界而言也是最高的地区之一。难怪曾经有国际报告呈香港为“首善之地”。可是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在这个慈善活动高度发达的香港,目前竟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来规管这些活动。
香港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其作为殖民地的社会背景是分不开的。早期英国殖民政府将香港视为是远东地区重要的军事和经济港口,对于本地的华人事务并不关心。华人社区内的医疗、卫生、救助孤弱等问题需要华人自行解决,当地最早的慈善机构东华医院就是解决本地华人的就医问题而特别设立的。此外,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团也同样积极在本地开展包括教育、医疗等慈善活动。二战结束之后,香港人口迅速增长,社会经济等也迅速发展,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涌向,随着而来的则是众多社区型慈善团体的兴起。这些慈善团体关注的领域也不再单单集中于教育、医疗这些问题,而是扩展到了照顾老人、关怀残障人士、保护环境、提供心理咨询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香港的任何一社区、任何一个社会议题上,都能够有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慈善机构。
何为慈善组织
与复杂纷繁的慈善机构相对应的则是政府对于慈善组织监管的“相对缺失”。目前香港没有任何家专门处理慈善组织问题的政府机构。香港的慈善组织大致可以分为类型: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法团组织、根据《社团条例》注册的社团组织、依法注册的信托或者基金会、以及依照特定法律规定而设立的慈善机构。根据成立的依据不同,这些组织其实是不同性质的社会团体,归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
如果要确定慈善组织的资格和类型,首要需要确定慈善的定义。作为英国的殖民地,香港延续了1891年 Lord Macnaghten 所阐释的慈善的四个范畴,即济贫、促进教育、推广宗教和其他有助于他人的活动。不过作为一项社会共识,香港从未在法律条文中对“慈善”的定义加以确定,只是模糊地指出“纯粹是为法理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的组织皆可视为慈善组织。目前香港法律中对于慈善组织最明确地规定当属税务局所提的一份免税名单。作为致力于社会公益的慈善组织而言,其能够享受到一大有待便是税款的豁免。为公益慈善类组织提供税收方面的优待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香港税务条例》第88中规定,“书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获豁免缴税”。基于这一规定,香港税务局每年所提供的免税机构名单被视作是最为权威的一份慈善组织名录。但是正如税务局所一直强调的,这份名单仅仅用于税务问题的参考,而非一份注册名单,税务局并不负责慈善机构的注册管理。
除去注册问题上的模糊不清,香港的慈善机构在具体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也必须受到多个部门的交叉管理。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的任何筹款活动需要依照《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向香港社会福利署申请许可证;如果进行奖券的抽取和颁发,还需要向影视处递交报告,并在报纸刊登奖券募款的使用情况;即便是最普遍的街头义卖活动,也仍旧需要向食环署申请临时小贩牌照……慈善组织的任何一项公共活动,几乎都需要向不同的政府机构申报备案。虽然多个部门的共同管理令各式各样的慈善变得有规可循,但是对于香港为数众多的小型慈善机构来说,繁复的行政手续逐渐变成了一项沉重的负担。
《慈善组织》报告
2007年6月,鉴于香港慈善组织数量和规模的扩大,政府发觉有必要检讨过往对于慈善组织的管理规则,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律政司的委托之下,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小组对香港慈善组织问题开展研究。慈善小组的成员囊括了议员、律师、以及政府行政机关的代表等多个领域的成员,历时四年终于在2011年6月向公众提交了一份题为《慈善组织》的咨询文件。
在这份文件中,小组成员检讨了当时政府规管慈善组织中所出现的问题,诸如慈善定义不明、慈善组织监管繁复、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慈善事务等问题。文件中还参考了诸如英国、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的慈善组织监管办法,指出这些国家在2000年前后都相继设立了专门的慈善事务管理机构和专门性的法律。有鉴于这些国家的做法,《慈善组织》建议在香港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慈善组织管理的“慈善事务委员会”,同时着手《慈善法》的立法工作。
在香港,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公众咨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慈善组织》也正是一份向民众咨询意见的参考性文件其中列举出了37个重要问题向的公众咨询意见。从文件出台的6月16日到当年的9月16日,民众有长达一百多天的可以针对这份文件发表意见。事实上,由于香港民众的踊跃参与,这份文件的咨询其由9月份延长到了当年10月31日才告结束。
在整个咨询期间,很多慈善组织针对自身的运作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很多慈善组织并不欢迎《慈善组织》中所建议的慈善委员会的成立以及《慈善法》的立法。这些意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专门性的机构和法律有可能令慈善组织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在现有的政策下慈善组织依然能够顺利地开展活动,没有必要在重复设置机构;香港为数众多的慈善组织构成了一个保障个人自由、信仰自由的市民社会,政府不应对此再加干涉。
在收到这些反馈意见之后,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修订了《慈善组织》报告,并在2013年将其提交给立法会。但是在民间的反对声音之下,慈善委员会、《慈善法》等一系列的措施并未能启动。香港到现在仍旧是一个没有《慈善法》的“首善之地”。
没有“监管”的繁荣?
虽然慈善立法的问题在香港已经搁置,但这并没有阻碍香港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香港税务局的免税名单,慈善组织的数量仍旧在不断增长、每年捐助善款的数目也是逐年攀升。由此可见,专门的《慈善法》有时并不是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具有公信力的组织运作、以及一个全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才是让慈善成为一项可以支持、值得支持的社会公益活动。
现在的每个周六仍旧是香港传统的“卖旗日”,在重要的地铁站和广场,大量的义工向人们推销者一个个美丽的笑脸。花上几蚊钱买一张笑脸贴在自己的衣领,感觉自己帮到了他人。人人都可以参与其中,没有政府的监管人们仍旧热情参与。也许这就是香港慈善事业繁荣的切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