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败家子”和“债权人”搅局?企业家们悄悄用的理财方式

刘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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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除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理财方式外,还有别的理财方式吗?企业大亨们在悄悄采用另一种理财方式。

标签:家族信托,理财,强制执行

如何防止“败家子”和“债权人”搅局?企业家们悄悄用的理财方式_第1张图片

理财,对于高净值人群(例如创业者)来说是不可回避的话题。如果把钱全部存到银行,一方面存在贬值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遭遇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而所剩无几。如果把钱全部交给子女,又怕“少不经事”的子女“败光”家产。怎么办呢?

下面介绍一种理财方式——家族信托理财,即将财产交托受托人(信托公司)打理,由信托公司按期向自己或妻儿支付收益。相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理财方式来说,很多人还不是很熟悉信托理财。本文无意就信托理财进行推荐,仅从法律规定和我们的一些观察出发,对信托理财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创业者在确定理财方式时做出明智的选择。

广大信托业工作者们,本文仅是理论分析,如有错误或不合理冲撞之处,我们提前进行道歉,并欢迎评论和讨论,以纠正我们的错误之处。

1.什么是信托——信托财产登记在信托公司名下,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处分

信托的种类很多,本文重点讲“家族信托”。

关于信托的定义,《信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谈到信托的定义,不能不谈一下信托的典型特征,否则信托的定义仍然是难以理解和抽象的。信托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具体而言:

(1)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享有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能,并将信托财产存放、登记在自身名下,以自身名义进行处分。

(2)受益人就信托财产享有信托文件约定的收益权(受益人可能是委托人自身)。

(3)委托人虽将信托财产交托受托人,但仍然享有基于财产所有权产生的、保护信托财产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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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的优势有哪些

很多企业大亨,为防备企业陷入巨额债务泥潭后连累家庭财富,会设立家族信托。如果企业的债务传导到这位大亨个人身上,又如果该信托合法,则届时该信托将确保信托财产不被债权人执行,最终成功留给妻儿和实现财富传承,又不至于被不善理财的妻儿“败光”。

具体而言,信托借以吸引理财者的几个特征如下:

(1)利于实现债务隔离、破产隔离、财富传承——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还包括,“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因此,只要不存在上述几种特殊情形,信托财产将免于被债权人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无论你作为委托人被执行,还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被执行,信托财产都是安全的。即便信托财产被执行,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对比而言,如果你购买的是基金、股票,该等财产都可能被债权人执行,导致财产无法传承。因此就安全性而言,该等理财方式与信托相比存在一定劣势。

(2)信托财产的多样化

根据《信托法》,合法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并依法设立信托。因此从理论上来说,除了现金、存款、贵金属、有价证券、不动产、生产设备、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以外,就连房屋的使用权、债权等财产权利,也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当然,在实践中,目前国内信托公司只接受委托人的现金资产,股票、房产、债券等资产暂时还不能列为信托财产。因此国内信托财产的多样化还没有真正落地。

一旦信托公司开始接受更多种类的信托财产,则信托财产的多样化将赋予信托理财无与伦比的优势,届时只要你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较为可观,并符合合法等必要条件,你就可以利用信托财产进行理财。

目前境外的信托财产多样化做得较好,相关制度设计也较为完善,这也是大量高净值人士赴境外设立家族信托的原因之一。

(3)信托投资领域灵活广泛

我国实行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三者之间界限分明,且存在较大政策约束。而信托公司似乎是目前惟一的、可以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由此信托投资的领域极其灵活和广泛。

而投资领域的灵活和广泛,将便于信托公司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降低风险、提高收益。

(4)信托理财较为稳健

总体而言,投资的风险与收益成正比。信托理财的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理财产品和基金或股票之间。因此,其在很多理财者心目中是安全、收益综合系数较高、较为心仪、稳健的理财方式。

据信托界人士介绍:

(a)固定收益类信托的风险控制一般都做得较为完备,融资方的抵押物、质押物都很充足,一般抵押率不超过60%,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信托产品的兑付;

(b)据统计,信托业自1987年至2007年共计经历了6次整顿,从2007年至今几乎所有固定收益类信托均实现100%兑付;

(c)实际上,银行理财资金中的70%以上都投向了信托。

(5)连贯、持续

《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非另有约定或另有规定,否则无论是受托人、委托人死亡或终止,或受托人辞任,信托都会继续存续。由此,信托的连贯性、持续性较好,适于长期投资。

3.信托没有缺点吗

讲完信托的优点,我们再谈谈信托的缺点。我们理解,信托并无完美,存在以下缺点:

(1)信托理财的门槛相对较高,适用人群有限。一般参与信托理财的往往是财力雄厚的高净值人群,其余人群较少参与其中。

(2)信托相对于股票、基金一般更为安全,但是相比于银行存款而言仍然有一定风险性。信托理财的收益一般不能保底,如同其他投资一样,信托理财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4.关于对信托的顾虑

对于将信托财产存放、登记于信托公司名下,并将其占有、使用、处分权能交托信托公司,有些人存在顾虑和不安,这一点可以理解。不过在阅读下面的区分原则、监督权以及信托解除等内容后,很多人至少应该可以部分地打消对于信托的顾虑了。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区分原则

“所有权”共有四种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而信托公司只享有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能,剩下的收益权能被赋予了受益人。因此,受托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完整所有权。而信托公司对于其“固有财产”享有全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即完整的所有权。

因此,虽然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交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占有、使用、处分,虽然存放、登记于信托公司名下,但其与信托公司自有的固有财产并不相同,两者相互区分,应当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信托法》对此也有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2)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仍然享有监督权

《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可见,委托人在将信托财产交托受托人后,并未失去对信托财产的监督权,仍然可以通过查阅、抄录、复制账目等方式了解信托财产的经营情况,信托财产并非如同“脱线的风筝”一样失控和远去。

(3)特定情形下,信托公司的处分行为可被撤销

《信托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可见,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的处分权,但也不能肆意妄为。如果受托人违约进行处分,委托人可以要求撤销该处分行为,并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或赔偿。

(4)特定情形下,信托可被终止

并非全部信托都是永久性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的终止事由,由此信托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将终止。

即便双方未约定信托终止的情形,《信托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信托终止的几种法定情形,即“(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5.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对需要理财的创业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进行理财时,结合自身情况和需要,理性判断和选择是否采用信托理财方式。

(2)为保证信托的正规和安全性,应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高的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

(3)注意合同风险把控,除了关注收益率、信托费用外,也要格外关注信托期限、风险防范措施、监督权限、更换受托人、违约责任等条款设置。

(4)切记,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否则信托无效;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已有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对于信托理财,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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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本文是在理论上进行探讨而已,仅供参考。这种探讨有理论上的意义,对其他类似案件/事项也有启发。我们的写作当然有很强的目的性,不过不是某些读者所称“为了炒作”,而是为了普法及进行法律探讨!这就算是我们写作的正当性声明吧。

2.各位读者,喜则品读,不喜勿入,请珍惜你花在阅读上的时间!我们欢迎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但不欢迎断章取义和一味坚持错误直觉,鄙视无知的人身攻击、谩骂和诋毁。

3.某些读者对于法律问题要么漠视,要么曲解,要么想当然地进行评论,要么进行人身攻击,这是非常不健康的法律讨论氛围!一个能够理性思考的民族,不该如此!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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