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18年陕西省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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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10日)陕西省教育厅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2018年秋季小学入学学生原则上应为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小学升初中按照对口直升、免试入学的原则,为每一所初中学校招生划分对口直升的小学。

初中学校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

普通高中要以校为单位编制招生计划。

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的招生。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促进基础教育公平,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统筹管理


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政策的落实,关系到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加强管理,维护规范、科学、有序、严肃的教育秩序。(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统筹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学区,完善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明确招生入学程序。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省级指导、市级为主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各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利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招生工作对教育公平的促进作用。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市级统筹管理的原则进行。西咸新区招生工作继续由西安市、咸阳市教育局按原行政区划组织实施。西咸新区要加快教育资源布局建设,建立教育考试机构,建设标准化考场等有关工作,积极主动协助西安市、咸阳市教育局做好过渡期内的考试招生,确保工作平稳有序,确保2020年前完成过渡。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确定和调整县域内公办初中、小学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坚持“网格化、全覆盖、无盲点、便利性”的原则合理划分学区。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学区划分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本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2018年秋季小学入学学生原则上应为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小学升初中按照对口直升、免试入学的原则,为每一所初中学校招生划分对口直升的小学。初中学校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对于辖区内热点学校分布不均的县(市、区),可根据城市热点小学、热点初中分布情况,实行多校划片。实行多校划片区域的小学、初中应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的学校,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普通高中要以校为单位编制招生计划。各市(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和初中学校毕业生数量等实际,着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三)规范特长生、自主招生的管理。

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的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体育学校、艺术学校等学校招生要纳入所在县(区)的统一管理。

各市、县(区)要完善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政策,对招收特长生学校的条件、资质、名额、程序以及招生范围和录取标准等进行审核,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特长生、自主招生统一纳入招生计划,严格控制人数,特长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普通高中特定班和特色课程班招生要严格按照批复部门明确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期限,确定2018年的招生数量,严禁超范围、超计划、超期限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省教育厅将对全省普通高中特定班和特色课程班进行重新核准,从2019年起,各市(区)要按照新审批的特定班和特色课程班进行招生。

二、确保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行阳光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划分学区和改革评价方式等重要环节时,要主动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要积极宣传招生入学政策,通过组织招生工作说明会、招生宣传月等形式开展政策咨询工作,为学生入学提供全面周到的咨询服务。要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学校信息、招生办法、招生结果等内容。招生入学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置咨询(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方式,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纳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要加强统筹,提出统一要求,确定统一时间和统一程序。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编制,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下达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提前录取新生,不得跨市域招生;招生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要引导和鼓励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等方式招生。

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要制定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办法,明确招生录取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各地应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开展招生工作。尚未实施网上报名、录取的市(区),要尽快建立统一的高中学校网上报名、录取平台,最迟从2019年全面实施。招生录取结果确认后,由招生学校向学生发放盖有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各市(区)务必于2018年5月底前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报告和招生计划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招生计划报告主要包括编制原则、主要依据、初中毕业生情况、普通高中分类招生计划等,以及跨市域招生计划的详细说明;招生计划表要明确每一所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总数、特定班和特色课程班等计划数、跨市域招生数和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定向生分配计划数等。各地招生计划如有调整,需重新上报备案。

三、持续推进管理机制改革

(一)统筹教育资源配置。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原则上不得设置56人以上的大班额,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义务教育大班额消除情况纳入2018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普通高中从2018年起不得新增56人以上大班额,要加快消除大班额,为推进选课走班教学和新课程改革做好准备。

各地要将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定向分配招生计划要在满足各市、县(区)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确保优质普通高中的定向生招生计划全部完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落实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只有属于初中学校招生片区范围内的应届初中生才可享受定向招生资格,凡是在初中阶段择校的学生不得享受定向招生名额,以有效化解“择校热”现象。

(二)加强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中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遏制学生无序流动。各地要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作为学籍管理的基础数据,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结束后,省级将进行比对分析,对于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落实定向生招生计划不到位等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处理。

(三)深化学区管理制改革。

各地要进一步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设。继续深化学区管理制改革,加快新区学校建设步伐,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通过整合、联办、结对、帮扶等多种模式和途径,打破校际、城乡之间的界限,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四、积极做好特殊群体子女招生录取工作

(一)保证随迁子女等不同群体有序入学。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确保平等入学权利。各地要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分别提出教育安置意见,落实“一人一案”。对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要依法保障就近方便随班就读,推进融合教育;对于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要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特殊教育学生参加中考,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便利。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予以落实。对驻外外交人员子女、援外医疗队队员子女以及港澳台地区学生,来陕工作的外籍人员子女的入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就学优待政策,明确办理方式和程序。

(二)规范落实军人子女优待政策。

各市(区)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教政办〔2013〕7号)精神,以市为单位制定2018年度军人子女中考政策优待的具体方案,并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做好招生录取有关事宜。

(三)规范落实公安子女优待政策。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精神,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报考普通高中时应降分录取,具体降分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优待对象范围为:

      1.全国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

      2.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

      3.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

      4.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优待对象的确定,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的相关规定,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统筹,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报市(区)政府审批,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和公开公示,指导县区抓好落实,破解热点难点问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要重点纠正和查处违规考试招生、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等行为。

(二)确保和谐稳定。

各地出台中小学招生入学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引导。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严格落实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严禁”的规定,

严禁学校无计划、超计划、违规跨区域组织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严禁招收省内其他市(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初中毕业生,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办理招生录取和学籍转接。

(四)全面强化监督问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查实的违规招生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学校和主管部门责任。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对于民办学校,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各地要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于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地方和学校要及时予以通报,督促将国家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落到实处。

要及时总结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为深化招生入学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请各市(区)教育部门于2018年9月底以前将本年度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情况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基教一处联系人:王彬武    电话:029—88668926

省教育厅基教二处联系人:李 强    电话:029—8866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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