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仅担保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担保人承担,该约定是否有效?

一、问题提出

主合同中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况下,仅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约定律师费由担保人承担,该约定是否有效?

解答:从检索的案例来看,法院基本上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在主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情形下,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担保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或该约定不及于主合同。

二、参考案例

1.徐秀香与深圳市宝发投资有限公司、杨雅绚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8)粤0303民初14361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02.18

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首先,本院已判令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再行主张律师费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其次,被告高春霖、深圳市铭贯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在担保承诺函中承诺担保的范围包括律师费,但担保承诺函系还款承诺函的从合同,其担保的范围应当以主合同还款承诺函中所涉及的各项债务为准,在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情形下,担保人所作的对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无效。

2.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钟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8)京03民初786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2.2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新恒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在涉案主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的负担问题,虽在《连带保证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但鉴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承担的是因主合同所产生债务的担保责任,本案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负担,从合同所约定的责任不及于主合同,故对于律师费一节本院不予支持。

3.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与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 (2015)海民(商)初字第28244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5.09.09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体育大学出版社为了本案诉讼委托代理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但在体育大学出版社与图文公司所签订的《订货合同》中并未约定该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故体育大学出版社要求图文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华卫虽然在《保证合同》中承诺担保的范围包括律师费,但《保证合同》系《订货合同》的从合同,其担保的范围应当以主合同《订货合同》中所涉及的各项债务为准,在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的情形下,华卫所作的对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无效。本院对体育大学出版社要求华卫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太仓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全文、孙艳萍等委托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苏0585民初3541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09.23

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孙全文、孙艳萍、天良港公司、粮食仓储公司、冰灯米业公司、双力公司、粮油集团公司、粮油集团宿迁公司向原告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中虽然约定了律师费的问题,但是关于律师费承担系约定在保证范围的内容中,因此,各被告对律师费承担的亦是保证责任,但是原告与主债务人粮油贸易公司签订的《供应链外包服务协议》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且该协议是本案所涉债务的主合同,在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的前提下,保证范围中即便约定了律师费,各保证人也无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原告据此向各保证人主张律师费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史为民与江苏森凯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苏07民终915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7.24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律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史为民以书面形式向森凯公司出具担保函,对韦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所有债务和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直至韦岗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和责任履行完毕止,故史为民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合同的履行期为收到预付款30日内装船,森凯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4日、11月19日付款100万元、250万元,韦岗公司应当在2014年12月18日前装船,森凯公司在2016年8月19日向史为民、韦岗公司、杨迪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史为民应当为韦岗公司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故担保人不承担律师费。

6.黄水明与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方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4)浙衢商终字第346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4.11.14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借款人是否赔偿律师费损失未作约定。因担保范围属于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对借款人并无约束力,故黄水明依据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主张借款人源宏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无合同依据,借款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损失,要求担保人方某甲等人对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无法成立。

7.广州市金应景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黄杰、广州市豪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粤0183民初3277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增城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2.22

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黄杰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豪腾公司追偿。至于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律师费,根据《欠条》记载的内容,该《欠条》兼具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性质,因为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负担,即使担保合同约定了律师费,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根据《欠条》约定涉案律师费并非主债务范围,故原告请求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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