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心语:年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记录。要知道经济社会发展的真相,就去翻年鉴。
浅谈年鉴著作权的行使
内容摘要:鉴编辑部应充分地认识年鉴著作权的价值,并正确行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年鉴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服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年鉴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供单位或个人自己学习,或为公益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年鉴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年鉴编辑部将年鉴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其中一项或数项以某种条件授予第三方使用。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主体,并且应与使用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好使用的相关事项。
年鉴著作权转让的实质是年鉴编辑部处分著作权,即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行为将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转移给他人,包括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并且也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有关条件。
年鉴著作权的使用费可以双方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支付。支付方式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三种方式。其著作权的行使也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为出版发行后的第50年底。
年鉴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年鉴研究会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年鉴编辑部、撰稿员、摄影者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的,是他们智慧和汗水的结晶。各级年鉴编辑部对自己编撰出版发行的年鉴拥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人身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指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改编权等十余项经济权利。年鉴编辑部应充分地认识自己的著作权,并正确行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年鉴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年鉴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年鉴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年鉴著作权是指年鉴编辑部所应拥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其权利也受到相应的限制,即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年鉴是合理合法的,不受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文字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按照规定,结合年鉴的实际情况,单位、法人、组织或个人在下列情况下属合理作用年鉴。
1、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年鉴。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年鉴。
3、在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地适当引用年鉴。
4、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年鉴,供教学或者科研使用。
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适当使用年鉴。
6、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收藏年鉴。
7、为宣传、介绍年鉴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各种情况,而适当使用年鉴。
8、把年鉴翻译成少数民族语,或改成盲文出版。
在以上八种情况下使用年鉴,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年鉴的情况,并没有侵犯年鉴著作权。
二、对年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在一些单位、组织、法人及个人使用年鉴时,是否侵犯年鉴著作权,可从以下情况分析:一是看使用目的,只要使用是为了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或个人学习,就是合理的;二是看使用数量,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只是复印几页或抄几个部分,复印的部分只占年鉴很少的部分,也属合理使用;三是年鉴的使用是否影响年鉴的市场价值。如果其使用降低了年鉴的市场价值则属侵权行为。如某省级单位认为年鉴对其工作有用就复印了上万册分发给下属单位,则属侵权行为。为此,对年鉴的使用是否造成侵权,要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年鉴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学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认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当编写教科书时,要用到年鉴中的某篇文章、某幅照片,属年鉴的法定许可使用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按照规定支付稿酬,并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另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年鉴撰稿员写来的作品多为职务作品,虽享有著作权,但年鉴工具性质决定了年鉴的使用性极强,即为该行政区域内所有人服务。所以各种报刊、杂志、文摘、电台、电视台等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进行转载或播放,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四、年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注意事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任何单位、组织、自然人在使用年鉴作品时,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不能指明或作者由于各种原因,声明不指明的除外。使用年鉴作品如获得利润的,应将其所获利润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如救济灾民、扶残助弱、扶贫济困等,否则,就是侵犯年鉴著作权。
年鉴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年鉴著作权的有偿许可使用,是指享有年鉴著作权的年鉴编辑部或史志办公室将年鉴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其中一项或数项以某种条件授予第三方使用。
年鉴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展览权、广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著作人身权外的所有权利。为充分行使年鉴的著作财产权,年鉴编辑部可以将这些权利许可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报酬。“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
年鉴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主体。年鉴编辑部只是将著作权暂时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方只是按照许可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范围、条件内行使年鉴著作权。
年鉴著作权并不因许可而转移给被许可方,在许可使用完成后,被许可使用方对年鉴的使用自动消失,年鉴编辑部又拥有了年鉴的所有著作权。另外,被许可方在没有年鉴编辑部的授权时,不得在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年鉴,否则,就形成对年鉴著作权的侵犯。
年鉴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订立合同是使用他人作品的前提条件。年鉴的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是指年鉴编辑部同年鉴的使用人之间就使用作品的方式、期限、付酬标准等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年鉴编辑部完成年鉴的编撰后,依法对年鉴享有著作权,但在年鉴的出版、印刷,年鉴财产著作权的使用上,却没有全部行使其著作财产权的能力,只能通过合同这一法律手段,授权他人行使其部分著作权。
年鉴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年鉴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出版合同、改编合同、汇编合同、翻译合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合同等。出版合同主要是指年鉴编辑部与图书出版者就出版年鉴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改编合同是指年鉴编辑部许可他人对其作品予以改编而与改编者签订的协议,如可将年鉴分部类改编成电视散文、连环画、科普读物等。
汇编合同是指编辑部把多年的年鉴作品集中起来,许可他人按年鉴部类汇编成行业作品,而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协议。如按部类可汇编成工业发展史、农业发展史、水利发展史等多部类的作品。
年鉴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年鉴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项权利,但真正许可他人使用的只是其中几种。
许可使用的权利有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作用权。年鉴的专有使用权是指年鉴编辑部授予他人享有的以某种特定方式专有使用年鉴的权利。该使用人对年鉴享有独占和排他人使用权,年鉴编辑部不得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年鉴的非专有使用权指年鉴编辑部将年鉴授权他人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同时还可以以同一种方式授权另外的人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利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年鉴的专有使用权许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对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年鉴著作权的转让使用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年鉴著作权的转让,包括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
部分转让是指年鉴编辑部将年鉴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出版权、出租权、汇编权、改编权等权利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转让给他人。
全部转让,指年鉴编辑部把所有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即卖绝年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年鉴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年鉴编辑部对年鉴只享有著作人身权,无财产权可言。
年鉴著作权转让使用与年鉴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区别。年鉴著作权转让的实质是年鉴编辑部处分著作权,即指年鉴编辑部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行为将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转移给他人。
其法律后果是年鉴编辑部丧失了著作权中被转移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受让人则取得了所转让的年鉴著作权,成为新的年鉴著作财产权的主人。年鉴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只是给予他人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年鉴作品,而不会导致年鉴编辑部丧失某项著作财产权。
转让中受让人作为年鉴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即使受让人仅仅取得一种财产权也不例外。受让人不仅可以本人使用作品,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年鉴作品,并获得报酬。
年鉴著作权的转让合同。年鉴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年鉴编辑部同受让人就年鉴著作财产权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等事项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协议。“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转让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履行合同、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的意义。
年鉴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年鉴作品的名称。年鉴作品的名称是合同标的的条款。年鉴编辑部只有编辑、出版、发行年鉴后,才真正拥有年鉴的著作权,才可以转让其对年鉴的权利。年鉴名称是年鉴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年鉴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权利种类有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所有著作财产权。地域范围是指年鉴编辑部转让一项财产权适用的地区,受让人使用年鉴的某一项权利必须有明确的地域限制,超出限定的地域范围,便属侵权。
3、转让价金。年鉴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有偿合同,故价金条款是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于年鉴编辑部在编撰年鉴时耗费了大量的劳动、资金、知识、信息、经验等劳动消费,转让年鉴著作权时,这些劳动消费就是衡量价金的标准。价金是年鉴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也是年鉴著作权作为商品或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进行等价交换的结果。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直接关系到年鉴编辑部能否顺利转让使用权,收取价金。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衡量标准。方式是指一次性交清,还是分批支付的具体交付金钱的方式。
另外,还有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年鉴著作权的使用费
年鉴著作权使用费是指使用者使用年鉴作品而付给年鉴编辑部的报酬。但由于年鉴是汇编作品,具有双重性质。针对年鉴撰稿员,年鉴编辑部是作品的使用者。
编辑部把各撰稿员提供的职务作品进行修改,并按照年鉴的体例、要求谋篇布局,重新组合而成。因此,各个年鉴撰稿员、摄影者对其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年鉴编辑部是这些作品的出版者、使用者。年鉴编辑部对撰稿员的来稿、照片,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编辑、设计、校对,最后出版发行。
因此,年鉴编辑部对整部年鉴享有著作权。为此,年鉴编辑部以许可或转让的方式 使用年鉴著作权时,就产生了年鉴整体著作权使用费和撰稿员(摄影者)著作权使用费两种。
年鉴整体著作权由年鉴编辑部享有,对整部年鉴行使所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权利,是专有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影响、干涉著作权人行使其专有权利。撰稿员(摄影者)著作权是专指年鉴中某一撰稿员(摄影者)创作的作品(照片),该撰稿员(摄影者)对自己的作品独立享有著作权。年鉴著作权使用费也由于著作权的人分离、包含关系也分为年鉴整体著作权使用费和撰稿员(摄影者)著作权使用费。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年鉴作品的方式有复制、展览、发行、出版、广播、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除合理使用或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三条也规定:“除著作权人与出版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学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使用费支付的标准,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支付;二是由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自愿商定支付使用费的标准和办法。年鉴著作权使用费,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其种类很多,具体由使用方式确定,共有三类十余种。稿酬,即出版权使用费,只是著作权使用费中的一种,它是指图书、报刊的出版者以出版形式使用作品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稿酬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物质补偿,是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的。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书籍稿酬的标准及支付办法,可由著作权人与出版者约定,如双方无约定,出版社、报刊社应当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标准支付,其支付方式就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三种方式。
1、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的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而基本稿酬标准为原创作30~100元/千字;演绎作品中的改编作品10~50元/千字;汇编作品3~10元/千字;翻译作品20~80元/千字;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2、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版税率一般为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一次性付酬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的标准和办法支付。
年鉴是年度期刊,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况且撰稿员的作品都是在年鉴编辑部组织培训下,按照编辑部的意图在责编的指导下完成的。撰稿员又是所在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文件当作工作任务按排的,属职务作品,其稿酬的支付标准与办法多属约定,实行一次性付酬。
而作为年鉴整体著作权使用费,主要是指他人对年鉴的改编、汇编、广播而应支付的费用。其支付的标准及办法由编辑部同使用人约定。
年鉴著作权使用费支付时间。“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年鉴编辑部应在年鉴出版发行2个月内支付撰稿员的稿费。
年鉴著作权行使的期限
年鉴是汇编作品,其著作权成份比较复杂,大体可分为年鉴编辑部著作权和撰稿员(摄影者)著作权。年鉴编辑部著作权又可分为整体著作权、责编著作权、版式设计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的分类标准,又把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而年鉴中的每一种著作权又都可以按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分类。
1、年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第二十条)。”年鉴编辑部的署名权,对年鉴的修改权、保护年鉴完整权,永远受法律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同样,责编的著作人身权、版式设计的著作人身权、撰稿员及摄影者的著作人身权都永远受法律的保护,不会过期,不会失效。“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使管理部门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由此可见,当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犯时,他的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保护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2、年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年鉴著作财产权由于作者成份复杂,其财产权的性质也就多样。有法人著作财产权、公民著作财产权、合作作品著作财产权、职务作品著作财产权;按作品性质分类,有文字作品著作财产权、摄影作品著作财产权、版式设计著作财产权等不同性质和形式的著作财产权。性质和形式不同,其保护期也就不一样。
年鉴撰稿员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可见,年鉴撰稿员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年鉴编辑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按《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年鉴编辑部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年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年鉴摄影者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年鉴中的彩页照片及内页黑白照片的摄影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年鉴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年鉴版式设计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注释:
《著作权法及其关联法规》 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7页、第4页、第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8页、第19页、第10页、第13页。
《著作权法及其配套规定》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年4月第4版,第11页、第7页、第8页、第15页。
《国家司法考试应读法律法规》 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50页、第152页、第151页。
《著作权法实务与案例评析》 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445页、第444页、第4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