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 制裁的意义

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如果人们不得不着重依赖政府强力作为实施法律命令的手段,那么这只能表明该法律制度机能的失效而不是对其有效性和实效的肯定。既然我们不能根据一个社会制度的病态表现来给该制度下定义,那么我们也就不应当把强制的运用视为法律的实质。正如佩顿(Paton)曾确切指出的,“学术界对制裁的过于关注,导致了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是多么必要。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纠纷。”[1041]正如药物效用的最佳状态乃是人体不再需要它,法律的最大成功也在于当局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干涉被降到最低限度。

最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法律制裁问题,总的来说是同法律的秩序作用及其增进正义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乃在于实现和加强有序的、一致的和有效的执法。如果法律制度缺乏正义,那么依赖政府强制力的做法——作为政府的首要政策目标——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拥护。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一个正义的和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能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赢得人们的忠实服从,那么这种法律制度也就毋需辅之以制裁了。由于人和制度都有缺陷,所以上述那种理想状况能否实现就颇值得怀疑了。只要在有组织的社会中和在国际社会中还存在大量的违法者,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不用强制执行措施作为其运作功效的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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